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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延长: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三、海事诉讼时效
依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
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
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
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六、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七、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八、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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