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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乔文文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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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公平正义，我辈之愿，民主法治，我辈之志；佳作不立，何舒雅怀，壮志不酬，何慰吾心；勤勉规范，车轮鸟翼，苍生于怀，笔墨始奇！]]></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乔文文化]]></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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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784</link>
<title><![CDATA[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拆迁立法还要破五大难题 ]]></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Wed, 10 Mar 2010 01:14: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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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中国青年报 <br/><br/>&nbsp;&nbsp;&nbsp;&nbsp;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6.5万多条。&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br/>&nbsp;&nbsp;&nbsp;&nbsp;刚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上卸任的张穹告诉记者，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在征收的原则、适用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方式和标准、禁止野蛮搬迁等方面，都有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基本上可行，多数意见是赞成的。 <br/><br/>&nbsp;&nbsp;&nbsp;&nbsp;张穹同时披露，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的社会公众意见来看，《征求意见稿》还有五个重大的难点问题、六大关系需要研究论证。 <br/><br/>&nbsp;&nbsp;&nbsp;&nbsp;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征收房屋。但什么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公共利益如果规定得太笼统，在实践当中不便执行；如果规定的范围太狭窄，又不适合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 <br/><br/>&nbsp;&nbsp;&nbsp;&nbsp;二是征收程序问题。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努力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危旧房改造的程序还要再作准确规定。因为危旧房改造，如果强调所有人都同意，就会出现因个别人不同意而导致危旧房改造不了，就可能影响多数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多数住在危旧房里的人迫切需要改变生活条件，但也不排除极个别人借机漫天要价。 <br/><br/>&nbsp;&nbsp;&nbsp;&nbsp;“所以，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是强调绝大多数人赞成，对于个别人不赞成的，就规定了行政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对这个规定，大家有不同意见，也要进一步论证。既要改善危旧房居民的生活条件，也要防止侵犯个别人的物权利益，这个关系要处理好。”张穹说。 <br/><br/>&nbsp;&nbsp;&nbsp;&nbsp;第三是关于补偿的问题。补偿的标准和方式是什么？如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立，保证评估结果公正，这些还需要作出规定。 <br/><br/>&nbsp;&nbsp;&nbsp;&nbsp;第四是关于强制搬迁的问题。总的一条，对强制搬迁，还是要解决一些极个别人的不合理要求和一些极端的事件。但要对强制搬迁的条件和手段，进行严格的限制。 <br/><br/>&nbsp;&nbsp;&nbsp;&nbsp;“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搬迁有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作了裁定，法院也作了判决，你还是不执行，这个时候就要强制搬迁。强制搬迁一是要强调严格的条件，二是要强调严格的法定程序。”张穹说。 <br/><br/>&nbsp;&nbsp;&nbsp;&nbsp;第五是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问题。对因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在程序和补偿标准上，仍需进一步研究。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政府全部退出，由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协议解决，一旦开发商的补偿标准差异太大，不同房地产之间、不同城市区位之间，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会使矛盾丛生。这个纠纷和机制如何解决，确实是个重大问题。 <br/><br/>&nbsp;&nbsp;&nbsp;&nbsp;张穹解释说，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多个利益群体，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制定这个条例，还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br/><br/>&nbsp;&nbsp;&nbsp;&nbsp;一是征收权行使和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单位、个人财产权的依法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以防止滥用：第一，征收权行使主体必须是国家。第二，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征收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第四，征收权的行使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br/><br/>&nbsp;&nbsp;&nbsp;&nbsp;二是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房屋征收行为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成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以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的意见。因危旧房改造而征收的，还必须听取90%以上的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实施搬迁。 <br/><br/>&nbsp;&nbsp;&nbsp;&nbsp;第三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一。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时会相互转换、相互交叉。 <br/><br/>&nbsp;&nbsp;&nbsp;&nbsp;第四是房屋征收与公平补偿之间的关系。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因此，公平补偿，是房屋征收的应有之义和必经程序。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要求不得低于房屋生效之日起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 <br/><br/>&nbsp;&nbsp;&nbsp;&nbsp;第五是程序民主与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房屋征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因危旧房改造的，还需要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征求意见稿》兼顾民主和效率，但更重要的是要强调民主，强调保护权利，效率服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br/><br/>&nbsp;&nbsp;&nbsp;&nbsp;第六是立足国情和比较借鉴之间的关系。 <br/><br/>&nbsp;&nbsp;&nbsp;&nbsp;“条例制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这六大关系要处理好，也比较难。各方利益都平衡下来，才能够制定一个各方都欢迎的法规。”张穹预计，“条例将会很快颁布”。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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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选举——法学专家解读选举法修改亮点]]></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ue, 09 Mar 2010 07:06: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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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检察日报<br/><br/>&nbsp;&nbsp;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制度的日渐完善，是观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重要窗口。 <br/><br/>&nbsp;&nbsp;&nbsp;&nbsp;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新华社记者就此次选举法修改的亮点采访了权威法学专家。 <br/><br/>&nbsp;&nbsp;&nbsp;&nbsp;专家指出，修改选举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将成为我国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历史性进步。 <br/><br/>&nbsp;&nbsp;&nbsp;&nbsp;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实现“同票同权”<br/><br/>&nbsp;&nbsp;&nbsp;&nbsp;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 <br/><br/>&nbsp;&nbsp;&nbsp;&nbsp;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br/><br/>&nbsp;&nbsp;&nbsp;&nbsp;“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br/><br/>&nbsp;&nbsp;&nbsp;&nbsp;同时韩大元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br/><br/>&nbsp;&nbsp;&nbsp;&nbsp;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br/><br/>&nbsp;&nbsp;&nbsp;&nbsp;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 <br/><br/>&nbsp;&nbsp;&nbsp;&nbsp;自1979年对选举法重新修订后，我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br/><br/>&nbsp;&nbsp;&nbsp;&nbsp;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br/><br/>&nbsp;&nbsp;&nbsp;&nbsp;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王兆国说。 <br/><br/>&nbsp;&nbsp;&nbsp;&nbsp;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br/><br/>&nbsp;&nbsp;&nbsp;&nbsp;“这次选举法修改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修改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 <br/><br/>&nbsp;&nbsp;&nbsp;&nbsp;韩大元指出，这一修改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为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主体条件。 <br/><br/>&nbsp;&nbsp;&nbsp;&nbsp;增强候选人“透明度”保障选民知情权<br/><br/>&nbsp;&nbsp;&nbsp;&nbsp;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仅限于这些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 <br/><br/>&nbsp;&nbsp;&nbsp;&nbsp;针对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的这些问题，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br/><br/>&nbsp;&nbsp;&nbsp;&nbsp;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br/><br/>&nbsp;&nbsp;&nbsp;&nbsp;此外，草案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莫纪宏认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 <br/><br/>&nbsp;&nbsp;&nbsp;&nbsp;草案还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br/><br/>&nbsp;&nbsp;&nbsp;&nbsp;韩大元说:“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br/><br/>&nbsp;&nbsp;&nbsp;&nbsp;确保“一线”代表数量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br/><br/>&nbsp;&nbsp;&nbsp;&nbsp;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br/><br/>&nbsp;&nbsp;&nbsp;&nbsp;此前，为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br/><br/>&nbsp;&nbsp;&nbsp;&nbsp;韩大元说:“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br/><br/>&nbsp;&nbsp;&nbsp;&nbsp;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br/><br/>&nbsp;&nbsp;&nbsp;&nbsp;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确保更好履职<br/><br/>&nbsp;&nbsp;&nbsp;&nbsp;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这次修改选举法对此给出明确的说法。 <br/><br/>&nbsp;&nbsp;&nbsp;&nbsp;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选民利益。” <br/><br/>&nbsp;&nbsp;&nbsp;&nbsp;莫纪宏指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比如最直接的一个问题:两地同时召开会议时，代表如何保证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等? <br/><br/>&nbsp;&nbsp;&nbsp;&nbsp;规范投票形式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br/><br/>&nbsp;&nbsp;&nbsp;&nbsp;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 <br/><br/>&nbsp;&nbsp;&nbsp;&nbsp;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韩大元说:“这样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br/><br/>&nbsp;&nbsp;&nbsp;&nbsp;同时，草案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br/><br/>&nbsp;&nbsp;&nbsp;&nbsp;草案规定: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br/><br/>&nbsp;&nbsp;&nbsp;&nbsp;袁达毅指出，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br/><br/>&nbsp;&nbsp;&nbsp;&nbsp;此外，草案还完善了代为投票的规定。明确“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这些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投票选举细节，更好地保护选民意愿。 <br/><br/>&nbsp;&nbsp;&nbsp;&nbsp;保障依法选举　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br/><br/>&nbsp;&nbsp;&nbsp;&nbsp;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br/><br/>&nbsp;&nbsp;&nbsp;&nbsp;袁达毅说:“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br/><br/>&nbsp;&nbsp;&nbsp;&nbsp;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br/><br/>&nbsp;&nbsp;&nbsp;&nbsp;草案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对此，袁达毅认为，这样规定更加明确了各有关机关的职权职责，也有利于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行为。 <br/><br/>&nbsp;&nbsp;&nbsp;&nbsp;明确代表辞职程序　细化选举机构“六大”职责<br/><br/>&nbsp;&nbsp;&nbsp;&nbsp;现行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但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现行法律则没有明确。 <br/><br/>&nbsp;&nbsp;&nbsp;&nbsp;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建议，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条款，对代表辞职程序进行了完善: <br/><br/>&nbsp;&nbsp;&nbsp;&nbsp;——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br/><br/>&nbsp;&nbsp;&nbsp;&nbsp;——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br/><br/>&nbsp;&nbsp;&nbsp;&nbsp;袁达毅认为，明确代表辞职程序，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 <br/><br/>&nbsp;&nbsp;&nbsp;&nbsp;还有专家指出，有些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虽没离开本行政区域，但已离开了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就选区和选举单位而言已失去代表性，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br/><br/>&nbsp;&nbsp;&nbsp;&nbsp;同时，草案还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进一步细化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br/><br/>&nbsp;&nbsp;&nbsp;&nbsp;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调选举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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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开胸验肺”催促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修订程序启动]]></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2:26: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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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法制日报<br/><br/>&nbsp;&nbsp;&nbsp;&nbsp;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法的高度关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中央领导的指示下，近日《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程序已经启动。 <br/><br/>&nbsp;&nbsp;&nbsp;&nbsp;据悉，卫生部已经在春节前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局、人保部等国家机关召开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研讨会，并多次邀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专家就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目前，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稿，已经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这一法律的修订有望于今年审议通过。 <br/><br/>&nbsp;&nbsp;&nbsp;&nbsp;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2月2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一次专家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多位法学教授围绕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br/><br/>&nbsp;&nbsp;&nbsp;&nbsp;据卫生部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检出尘肺病病人58万多名，我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已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九成是尘肺病，尘肺病占职业病例总数的91.11%。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2年，尘肺病新增病例1.22万例，其中煤矿系统的尘肺病占47.6%，年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达2343例，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倍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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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上海将出台执法行为规范 剑指利诱欺诈等收集证据]]></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2:25: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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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法制日报<br/><br/>&nbsp;&nbsp; 上海去年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催生《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记者今天（2日）从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布的《上海市政府法制办2009年主要工作情况和2010年工作计划要点》中获悉，今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将提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br/><br/>&nbsp;&nbsp;&nbsp;&nbsp;据相关报道，1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作政府工作报告补充发言时表示，“钓鱼”事件反映出在整治非法营运中采用了错误的执法方式。 <br/><br/>&nbsp;&nbsp;&nbsp;&nbsp;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海市研究起草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拟对执法人员从着装、语言、行为、调查取证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笔录等。 <br/><br/>&nbsp;&nbsp;&nbsp;&nbsp;今年，上海市还将出台《关于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行为，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驱动和导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分期、分批培训，坚决淘汰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推进和督查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影响世博举办工作的难点问题，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制度，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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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司法部：收费行为得到规范 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缓解]]></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2:23:5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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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法制日报 <br/><br/>&nbsp;&nbsp;&nbsp;&nbsp;从司法部获悉，自2006年12月1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br/><br/>&nbsp;&nbsp;&nbsp;&nbsp;1997年3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此后，由于各地律师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央一直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文件，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多数省(区、市)按照这一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临时标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这个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6年，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下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br/><br/>&nbsp;&nbsp;&nbsp;&nbsp;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收费的标准、方式、程序、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等各个环节。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r/><br/>&nbsp;&nbsp;&nbsp;&nbsp;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地律师协会会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指导、督促各地制定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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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779</link>
<title><![CDATA[【ＷＴＯ】凹凸棒石粘土:不能再成为下一个稀土]]></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Wed, 03 Mar 2010 02:09: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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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http://www.qiaowen.com/magazine/index.php" target="_blank">债事纵横3月号下载</a><br/><br/>　　文／万国兴<br/><br/>　　经过了20多年的研究和生产，被誉为“万土之王”的凹凸棒石粘土的产业化在我国刚刚起步，应用前景令人心动，但目前国内凹土产业的发展却不容乐观。专家呼吁，我国凹土产业应尽快走出仅靠卖资源的老路，不能再成为下一个稀土。<br/>　　凹凸棒石粘土是我国优势非金属矿之一，其用途非常广泛，被称为“千用之土、万土之王”。目前，美国凹土产品主要包括3大系列，应用领域已达100多个，在我国应用领域只有十多个。据目前掌握的资料，世界凹凸棒石粘土探明储量仅为1亿吨，是一种十分紧缺的矿产资源。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最新调查结果表明，盱眙县境内凹凸棒石粘土品位高、储量大，各类粘土矿资源总量达9亿吨，其中凹凸棒石粘土6700多万吨，必须对其进行高效综合开发利用。<br/>　　凹土产业必须迈过的“三道坎”　<br/>　　1、技术坎 <br/>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凹凸棒石粘土矿藏资源的开发尤其是产品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主要表现为资源开发力度小，产品档次低，技术比较落后。<br/>　　在资源利用和产业规模和产品档次上不高，目前已勘查矿山仅为发现的1/6。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快，但此行业2008年仅30多万吨的产量，不如美国的一个企业。纵观全国，当前行业整体技术更低，产品更处于低端。同时，科研投入少，省市县三级投入不足千万，而企业因实力较弱，资金紧张，加之科研风险大，科研投入更是寥寥无几。 <br/>　　从国内水平看，盱眙凹凸棒石粘土矿在我国的开发力度是相对较高的，但每年开发量也只30万吨，占全国的90%多，而美国2003年即达273万吨。同时国内产品技术含量低，应用领域窄，附加值不高，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差10-14倍之多。如高粘剂产品美国产3000美元/吨，国产仅1500-2500元人民币/吨；美国产治泻剂45万美元/吨，而国产类似产品仅25万元人民币/吨。美国在凹土开发方面的专利达1万多项，且成果转化率高；而我国迄今仅有专利269个相关专利，且转化率极低。<br/>　　2、人才坎<br/>　　当前这一行业的人才不足。目前在盱眙县从事凹土专业研究的科技人员仅20多人，其中，博士和硕士共6人，高级工程师8人。而外地人才不愿到这里来，学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课程，缺乏相关人才，全国的相关人才也极为有限。<br/>　　在人才培养和信息资源利用方面差，目前的人才都是相关专业的拓展的。人才培养基本上还是空白，企业之间、科研部门之间都缺乏协作与沟通，基础研究重复严重，创新研究严重不足，更缺乏对国际上行业发展的研究与跟踪。从收入上讲，搞科研的收入不如搞销售的，加之科研投入低，重视不够，很少有人愿意进行研究。 <br/>　　3、市场坎<br/>　　作为“千用之土，万土之王”，但其实际名声不大，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这一矿产，其产品在市场上也只有专业的人员才了解。加之宣传不足，市场开发程度低，需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有志于此产业的企业家投入，建立营销网络。<br/>　　在产品规范和市场开拓及技术开发上不够深。目前凹土矿及其产品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检测中心，开发投入低，实验设备跟不上产品开发需要。企业缺乏市场开拓力度，缺乏市场开发和推销人员，没有建立完整的国内外营销体系和网络。用凹土产品代表原有的低端和副作用大的产品市场还要有适应过程，同时凹土产品相对原落后产品价格高，市场推广难。<br/>　　为此，专家们建议：　<br/>　　1、尽快成立全国凹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引领行业科学发展。尽快加强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产品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新产品产业化，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br/>　　2、建立凹凸棒石粘土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专项基金，稳定支持关键技术与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研发，进一步整合生产企业，提升生产规模和产品技术含量；<br/>　　3、组织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共建技术开发平台，借助高校和国家科研单位的优势和力量，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走科技进步之路；　<br/>　　4、制订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培养人才，鼓励企业投入凹凸棒石粘土资源的高效综合研发，把“招商引资”改为“引智招商”，坚持科技创新与产品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推动区域经济发展。<br/>　　有“万土之王”美誉 <br/>　　1862年，俄国学者隆夫钦科夫首次在乌拉尔地区发现了一种层链状结构的粘土矿物，并将其命名为“坡缕石”。1931年在美国佐治亚州的奥特堡地区(Attapulgus)和法国的莫尔摩隆地区的漂白土中也发现了该种矿物，并由第拉白连特1935年采用Attapulgite之名。<br/>　　在1976年的矿物普查中，中国学者许冀泉等在江苏省六合县竹镇小盘山发现该矿，许冀泉根据奥特堡之音同时兼顾该矿的晶体结构特征，将其译名为“凹凸棒石”，近年来在国内传用；1982年江苏盱眙县雍小山等发现凹凸棒石粘土矿，经江苏地勘部门勘查评价，为大型矿床规模；之后相继在全国14个省区也发现凹凸棒石粘土矿点。 <br/>　　凹凸棒石粘土矿在全球有不少矿点，但具有工业开采意义的矿床比例不大，仅限于美国、中国、俄罗斯、尼日尔等少数几个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世界探明可用储量1亿多吨。而盱眙地区的矿石品位高、储量大，优质的凹凸棒石已探明储量在6700万吨以上，占全国的74%和全球的50%。而当地含膨润土等有用粘土的凹凸棒石粘土总量达9亿多吨。 <br/>　　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性非金属矿产资源，凹凸棒石粘土(别称凹土)具有特殊的纤维结构、不同寻常的胶体和吸附性能，在机械、军工、农牧业、建材、化工、石油、冶金、食品等几十个领域有着广泛用途，有“万土之王”、“千用之土”等美誉。 <br/>　　市场前景广阔 <br/>　　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性非金属矿产资源，凹土在机械、化工、农牧业、建材、石油、冶金、食品等几十个领域有着广泛用途。<br/>　　从医疗的角度来看，凹土具有灭菌、除臭、去毒、杀虫性的功能。如用于腹泻，是用其吸附肠胃中的毒菌；凹土细小针状颗粒对昆虫表面磨蚀及对昆虫类脂化合物吸附，导致昆虫快速死亡，以及军工用于防护装置吸附毒气，吸除动、植物油色素、黄曲霉素及臭味等。在酿造工业中，用凹土来澄清葡萄酒、苹果酒、啤酒等酒类制品，可以除去酒中的各种残渣杂质，使酒质纯净。 <br/>　　从化工的角度看，凹土具有表面活性中心，除吸附外，还有催化作用。凹土可用作乙醇转化为乙烯的催化剂，也可作为催化剂载体。同时，加工后的凹凸棒石粘土制品是较为理想的吸附剂、食品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可取代活性炭。 <br/>　　“黄金资源”要出“黄金效应”<br/>　　江苏盱眙、安徽明光等地是我国凹凸棒石矿的主要成矿区。虽然我国的凹凸棒土资源在世界上居垄断地位，但是，目前的开发与科研方面仍不容乐观，基本上仍处于卖资源的初级阶段，相当部分凹凸棒土的加工厂，普遍存在着开采加工粗放问题，主要生产外墙涂料、复合肥料粘结剂及饲料添加剂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产品，每吨价格只有十几到几十元。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主要靠产量而不是靠技术和质量拼市场，对矿土经过简单的加工就卖出去，产品缺乏科技含量，附加值低。一些矿山采富弃贫现象比较突出，资源浪费大，使这一得天独厚的资源没有被充分开发利用好。这种状况发展下去，着实让人心痛，令人担忧。<br/>　　凹凸棒石粘土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无论如何都不能再走过去那种只重开采、不重技术和市场的老路，也不能再重复过去那种“遍地开花、作坊式”的粗放、简陋和无序的开发模式，必须摒弃那种破坏、浪费资源和环境的目光短浅、后患无穷的开采方式。 <br/>　　目前，国内凹土产品技术含量低，应用领域窄，附加值不高，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差10-14倍之多。开发和利用好凹凸棒土资源，应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对凹凸棒土资源的统筹开发利用，关停浪费资源、粗放经营加工的厂家。利用这一优势资源，进行招商引资，让有资质的企业来开发、深加工，提高它的科技附加值，形成品牌产品，做强做大凹凸棒土资源这篇大文章。如果目前还没有能力开发利用好这一资源，就应限量开采，甚至不开采，牺牲眼前的暂时利益，让它造福子孙后代。 <br/>　　因此，一定要从源头上管理好凹土资源，不允许粗放式、掠夺式开采，切实保护好凹土资源；要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做好规划，统筹开采，做好产业化发展，建立产业链，培育市场，发展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度大、投资周期明确的凹土项目，真正实现“黄金资源出黄金效益”。<br/>　　盱眙打造“中国凹土之都”<br/>　　盱眙县位于江苏省中部、淮安的南端，扼江苏南北交通之要冲，地处淮河与洪泽湖交汇处。<br/>　　盱眙县科技局局长席永修说，盱眙自然资源丰富，地下蕴藏有凹凸棒石粘土。通过对各矿区勘查出的粘土矿储量统计以及资源潜力远景区预测，盱眙凹凸棒石粘土矿资源总储量9亿多吨，占全国储量的74%以上，世界储量的50%，是国内最具有开采价值的蕴藏地。盱眙凹凸棒粘土品质经国内权威部门检测，凹凸棒石含量高，一般在40%-80%，最高达97%以上，少量含有石英、长石、白云石、蒙脱石等矿物。<br/>　　2006年，盱眙县将凹土产业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推行采矿权市场化运作，杜绝了私采乱挖现象，有效扭转了粗放开采和加工的局面。2008年，江苏省启动培育的首批41个苏北科技特色产业，盱眙凹土产业名列其中。2009年，盱眙凹土科技园被认定为省级特色产业园和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盱眙县成立了凹土科技园管委会，倾力打造“中国凹土之都”。 <br/>　　盱眙县委书记蔡敦成表示，开发凹凸棒石粘土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力求在招大引外上、市场开拓上、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上有所突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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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博览】上海近代著名金融家朱博泉]]></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Wed, 03 Mar 2010 02:07: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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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a href="http://www.qiaowen.com/magazine/index.php" target="_blank">债事纵横3月号下载</a><br/><br/>　　文／金海泉<br/><br/>　　世纪老人，上海近代著名金融家朱博泉先生以104岁高龄于2001年去世。这位一生横跨三个世纪（他生于1898年）的银行家，1919年毕业自上海沪江大学，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深造，获银行专业硕士后，即在纽约花旗银行总行实习，尚在留学期间，他已被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著名银行家李馥荪所赏识，聘为该行上海总行外汇部副经理兼驻美业务代表，1928年他才三十出头，当时的财务部长宋子文即任命他为中央银行总稽核，当时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和行政院长孙科任命他为中央银行业务局总经理。真可谓少年得志，才华出众。<br/>　　一、杭州朱庄后人<br/>　　朱博泉1898年生于杭州朱庄，朱家祖籍贵州，朱博泉父亲朱晓南在清光绪年间任广西藩台（相当现今财政厅长），还曾任浙江萧山知县，后调浙江藩署幕府（相当财政顾问），就此定居杭州。朱晓南思想开明，与时俱进，深受西方文明影响，弃官经商，投身实业，在杭州集资创办通惠纱厂及合义和丝厂。1909年又与朱葆三、岑春煊等创办官商合资的浙江银行，并任第一任董事长。<br/>　　朱博泉的母亲为杭州横河桥的望族许家的千金，横河桥许家早在明末清初时已声名显赫，因留下“百鸟朝凤横河桥”的佳话，许家大院也因此成当地一大景点。<br/>　　虽然从小在洋学堂西童小学就读，后又入教会大学沪江大学，再留学美国，但是，朱博泉始终揣着一颗中国心，他写得一手好毛笔字，会填词作诗，且酷爱京剧，与梅兰芳、程砚秋相交甚笃。每逢梅、程至上海演出，他都会亲临捧场，还设家宴接送。<br/>　　在衣着上他也是一贯的长衫布鞋，说起穿西装，还是解放后才穿。　<br/>　　二、上流人士聚居区范园<br/>　　朱博泉七岁入私塾，十一岁举家迁居上海，十三岁入上海西童公学，十七岁进沪江大学商学系，再留学哥伦比亚大学……他也从世外桃源般的灵隐山腰的朱庄步入西风渐进的上海及至远涉重洋，毕竟为含着银匙出生的世家子弟，这一路上，他住的都是大宅门豪宅。<br/>　　其中范园17号是他1926年至1949年二十多年内住得最长久的。这是他事业发达至巅峰，四十岁不到已拥有各种头衔108个，名驰上海滩后又跌入最底层东山再起的二十多年。<br/>　　在上世纪初，上海西区（今华山路1220弄八五医院现址）在今华山路江苏路交口处，绿荫丛中散落着一座座精致典雅的西式小洋房，名为范园。老上海人只要一听到说“家住范园”，就知对方身份非同一般，为上海滩银行巨头、实业巨头，名律师名医等上流人物家居之处。<br/>　　1917年朱博泉尚在沪江大学求学时，奉父母之命与当时浙江实业银行的驻沪督办千金蒋童祁订婚，思想新潮的朱博泉本来十分抗拒这种老式包办婚姻，然蒋小姐美丽大方、举止优雅，再者，丈人蒋抑卮对年轻的朱博泉十分赏识，朱博泉也就应诺了，先订了婚。<br/>　　蒋童祁是独生女儿，一个哥哥也是银行家，也住在范园14号，蒋父心疼女儿，一心想让儿女都住入范园，住在自己贴邻，1926年恰逢范园17号业主要出让该宅，蒋父就将它买下来送给女儿女婿，从此，朱博泉在范园17号一直住到1949年。<br/>　　1937年抗战爆发，上海租界地仍未被日寇占据，海路航空仍通航，朱博泉买好去美国的飞机票准备带着全家去美国避一避；此时，银行界的几位老前辈都恳切要求朱博泉留在上海。因为朱博泉在上海德高望重，人脉广通，特别在日本方面社交甚广，此时宋子文、贝润生（贝聿铭之父）等银行家家属已迁往重庆，如果朱博泉再走，上海金融界群龙无首，无人压阵，恐难以维持这非常时期的上海金融，以防日伪的染指。在前辈的重托和此非常时刻，为保护他自己一手创办的亚洲第一个票据所——上海票据交换所和由他监督的上海金融业，朱博泉毅然退掉飞机票留了下来。<br/>　　1940年3月，汪伪南京政府成立，周佛海力请朱博泉任汪伪储备银行高层，给朱博泉毅然回绝。同年11月29日，在朱博泉乘车回家路上遭汪伪绑架，就关在范园西面的平武路棚户区一间黑屋子里，后经金融界各方人士奔走营救，朱博泉才得以释放。<br/>　　1941年，孔祥熙自重庆通过钱新之送来一封亲笔信，对朱博泉“安定金融、主持正义”作了肯定，并鼓励他“继续努力，共匡国难”。<br/>　　1949年朱博泉的哥哥全家去了香港，房子空了下来，就在与范园相邻的华山路1461弄2号，此时，朱博泉全家才搬离住了二十三年的范园。<br/>　　三、淮海中路1843号<br/>　　淮海中路1843号整个花园面积为4333平方米，小楼就坐落在花园正中，以小楼为界，北面是一片大草坪，四季长绿，南面是花园，四周环绕着几十株香樟、雪松等绿树。　<br/>　　入得大铁门，是一幢普通的欧式独立假三层小楼，建于1920年，据说原是希腊籍德国船主鲍尔的私人寓所，是一幢朴实无华的红瓦白墙砖木结构小楼，坐北朝南，共八间房间，总建筑面积约七百平方米，是朱博泉的第二幢私宅<br/>　　朱博泉可以讲是个全才之人，他不仅在金融、教育（创办中国第一所成人大学——沪江夜大学）方面颇有成就，还涉足上海文化娱乐业，并创办了今日《大众电影》前身《亚洲影讯》，所以与当时的明星胡蝶、陈燕燕、金焰等十分谙熟，常在淮海中路此小楼内开PARTY招待影界友人。在某程度，淮海中路1843号为朱博泉一个私人会所，亲朋好友、各界友人，都招待在此聚会叙欢。而一般家人孩子，轻易总不去那里的。<br/>　　可惜这幢房子朱博泉也没住多久，抗战胜利后，这里被国民党政府中央情报局作招待所，蒋经国及当时任美国经济合作总署驻华代表等来上海都入住于此。后来一度，这里成了蒋经国的私寓，后威慑于社会舆论压力，蒋介石发了手谕，将实质上已属蒋经国私寓的这所住宅，给了在上海没有固定寓所的宋庆龄。从此，自1948年至去世，宋庆龄一直住在此宅内，现挂着宋庆龄故居的牌子。<br/>　　文革开始，朱博泉全家被从华山路1461弄2号赶出来。<br/>　　四、玉屏南路天山四村<br/>　　玉屏南路天山四村是一幢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粗糙老公房。1981年朱博泉获得平反，被分配到这幢老公房一个单元内的两间房间。　<br/>　　毕竟是来自上流社会，一旦平反恢复名誉后，朱博泉也恢复了追求生活质量的习惯。他毅然将两间朝南房间中的一间改装成一个宽敞的向阳的洗手间，内设淋浴和浴缸，还可以放一把大躺椅，朱博泉习惯天天在阳光中边听音乐边洗浴，然后裹着大毛巾躺在大躺椅上边休息边呷咖啡，<br/>　　有人善意向他提议，何不向政府要求买回淮海中路1843号房子，他笑言，该宅可以让国母孙中山夫人居住，并作为宋庆龄故居而成为市级保护建筑得以留传后世，永久保存，他看到十分欣慰。再则，他也表现得十分实际，“这么大的房子要多少人来侍候，我哪住得起？”<br/>　　当然，从感情上说，他对淮海中路1843号还是感情深厚的，其实至今里面的一些家具和瓷器还是当年他自己购置的。正因为他对这幢宅邸的熟谙，宋庆龄故居常派人接朱博泉去看“故屋”，另外，也可向他咨询一些有关这幢宅邸的结构装置，以作维修该宅时参考。<br/>　　直到2001年朱博泉去世，他一直住在玉屏南路这幢普通的老公房内。<br/>　　五、大光明电影院、香港路59号、圆明园路真光大楼二楼<br/>　　一直为上海地标的大光明电影院，虽然不属朱博泉的私人物业，却也是经他一手扶植。<br/>　　朱博泉不但在金融、教育方面的贡献非凡，还由于他个性活泼，这或许是早年在西童学校打下的基础，他酷爱体育，是沪江大学棒球、足球、网球队的队长，在九十岁高龄仍可远赴美国，还热衷跳迪斯科，因此，也十分热心上海文化娱乐业。<br/>　　虽说留洋归来，朱博泉对京昆国剧十分爱好，闲时也玩下票，与梅兰芳、程砚秋私交甚笃，他对泓扬上海滩娱乐业竭尽全力。<br/>　　1935年，由英籍华人卢根一手兴建的附设有咖啡、弹子房、舞厅的多功能娱乐场所大光明电影院因资金周转不灵濒于破产，由朱博泉任总经理的光明地产公司以200万银元购下大光明及与之相连的卡尔登剧场（现长江剧场）、功德林素菜馆等，令这一圈成为当年上海滩最豪华最时尚的夜生活圈，东方巴黎上海的名片。同时，在朱博泉的发动下，大光明还与国泰、南京、大上海等影剧院联营，成立了亚洲影院公司并由朱博泉任董事长，故而，朱博泉与众多电影红星十分熟谙。<br/>　　香港路59号（现址）这幢上世纪初的欧式大楼，原为中国，也是远东的第一所票据交换所，也是由朱博泉于1933年创办的。由于朱博泉在美国接触了西方的金融管理机制，回国后发现上海银行间的结算方式仍十分落后，因而认定上海各银行应联合建立自己的资金储备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才能与外资银行抗衡，在经过一番艰难的协调工作之后，众银行合资购买了香港路59号大楼，成立了中国，也是远东地区第一家票据交换所。<br/>　　上海圆明园路真光大楼二楼的产权，一度也属朱博泉的。这也是得益于他当年留学美国期间，目睹西方国家成人教育的普及和得到重视，就萌生要办一家成人大学的念头，令一些家境贫寒的青年可能半工半读完成大学学业。他在当时的沪江大学校长刘湛恩支持下，向银行界实业界募集资金，购置了圆明园路真光大楼二楼的产权，成立沪江大学，并亲任院长。<br/>　　六、地无恒产，道有永恒<br/>　　2001年3月19日，朱博泉走完他充满传奇色彩的、横跨三个世纪的103年，从一个含着银匙出生的贵族到富可敌国、才华毕露、三十多岁年纪已坐镇上海滩商场金融娱乐业的第一把交椅，身兼108个职务，享有“半个上海”之美誉到沦为平武路棚户区的一个接受群众监督劳动的杂务工，财产、物业化为乌有，然不变的，是他那份淡定悠然的生活态度，宠辱不惊、不怨天尤人、一贯的爱国爱生活。<br/>　　当有人问他，为什么不去要回一些曾经属于他的物业？哪怕要回一层二层也好，他笑言：“物无恒产，道有永恒！”他说：世界上没有永远属于你拥有的财产：天灾人祸、世事风云……就算你拥有资产万贯，你也带不进棺材。你有没有发现，当婴儿来到世界上时，总是握紧拳头声嘶力竭地啼哭，他们是决心到人世闯荡一番，做一番事业。但当人离开人世时，他的双手再不是紧握而是摊开的，他什么都带不走，除了他的思想……<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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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视野】美国银行倒闭不断给我们的警示]]></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Wed, 03 Mar 2010 02:04: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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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a href="http://www.qiaowen.com/magazine/index.php" target="_blank">债事纵横3月号下载</a><br/><br/>　　文／许冉冉<br/><br/>　　在美国银行业持续受房地产贷款亏损及经济衰退冲击下，至2009年10月30日，全美已有115家银行倒闭，创下美国银行同期倒闭破产的新纪录。<br/>　　这次美国银行破产倒闭，具有以下三个特点：<br/>　　1、商业房地产贷款状况不断恶化是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br/>　　倒闭的这些银行主要的问题与大批的房地产开发商还不出贷款相关，随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失败，房地产商拖欠贷款越来越多，即使是那些看上去实力雄厚的开发商，由于许多已建成房产卖不出去，银行也难以收回贷款。比如倒闭的内华达州的一家银行整个贷款的三分之二都是房地产和商业地产贷款。由于现在商业房地产市场状况不好，专家担心在未来几个月里做商业房地产贷款的银行会因此而倒闭。<br/>　　就目前来讲，商业房地产市场比去年恶化了不少；经济危机还间接地导致了一些银行倒闭，比如今年年初牛奶价格突然大跌，很多牛奶厂商还不上银行贷款，结果导致了科罗拉多州的一家银行倒闭。FDIC主席贝尔早前则表示，中小型银行倒闭，主要与它们持有大量商用物业贷款有关。<br/>　　2、热钱是推动银行倒闭的诱因<br/>　　有些银行倒闭不是来自借款人的风险，而是来自银行的高风险资金来源，比如业界常说的“热钱”。所谓热钱是来源于一些机构，这些机构主要目的是找高回报，只要有较好的回报，他们就会把钱存进去，但是另外一家银行如果给他们更好的回报，马上就将钱转走。去年十一月倒闭的Franklin Bank就是因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热钱”而导致破产。热钱时银行拉资金的一个方式，虽然很危险，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在这样操作。<br/>　　3、倒闭的大多都是小型银行<br/>　　倒闭的银行主要分布在加州、乔治亚州、伊利诺伊州、得克萨斯州和亚利桑那州。美国金融监管部门10月30日宣布关闭加利福尼亚州国民银行等9家银行，创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单日银行倒闭最多记录。这些银行的资产规模大都低于2亿美元。据悉，大部分破产的都是些美国社区银行及私人银行，这些小银行还没有从金融危机中解脱出来。这100多家银行迄今已使用了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约250亿美元，预计到2013年将大幅增至1,000亿美元。<br/>　　我们从美国银行这次再掀倒闭潮中得到的警示是多方面的，他告诫我们，金融危机的后续效应不容小视，我们在经济复苏中，要注重防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风险。<br/>　　1、必须严防房地产可能出现的新风险　　<br/>　　今年在宽松货币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推波助澜下，地产商天价买地，高价卖房，房价一路上涨了40%到50%，疯狂到令人怯步，如果这种形势仍然持续下去，房地产的泡沫将会越吹越大，大到一定程度就会破裂，我们看这次美国出现的金融危机，就是由房地产引起的。一些专家认为，房地产市场会随着中国整体宏观经济快速复苏，并有失速之势。<br/>　　来自国家统计局和发改委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楼市监测样本城市的房价，已经出现连续7个月的大幅攀升。大涨之后，必然大落，我们不仅从目前美国的教训中得到印证，也从日本、泰国和香港得到沉痛的经验和警示。<br/>　　2、防范热钱大量侵入股市和楼市<br/>　　资料显示，伴随着我国楼市股市强劲复苏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去年曾经短暂撤离的境外热钱，二季度起携千亿之势滚滚涌入，按照目前的热钱统计方法，外储增量中扣除贸易顺差和FDI增量，疑似热钱的境外资金已经高达1220亿美元。中金公司的一份报告分析，三季度贸易顺差为393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为208亿美元，两项数据之和与三季度141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新增余额相差了810亿美元。剔除投资收益和汇兑损益,同时考虑到对外投资引起的资金流出,不可被解释的资本流入超过500亿美元。如果世界热钱持续进入我国股市和楼市，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br/>　　3、加强小银行的经营监管<br/>　　根据目前我国实行多元化的金融体制，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将会越来越多,由于经营规模小、资信差、抗风险能力弱，出现问题是难免的，可以说，对于一个小银行来说，一笔大额贷款出现坏账或者出现部份存款人挤兑，都会随时造成小银行的破产倒闭，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沉痛的教训，如何防范类似问题的重演，有效加强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br/>　　总之，美国小银行的大量倒闭，给我国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引以为戒，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突出重点防范，特别要在金融大力扶持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其实，防范风险不是小银行一个行业的问题，它可能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多个层面，因此，必须从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身综合治理，做到政策落实、监管到位、依法经营，才能防患于未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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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776</link>
<title><![CDATA[王利明：保障私权的实现已成为人大立法重心]]></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ue, 02 Mar 2010 03:44: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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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日报<br/><br/>　　2009年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来说，是忙碌而充实的一年。<br/><br/>　　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领军人物，倾注王利明多年关注目光和诸多努力的侵权责任法终于在年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从2002年开始一审、历经7年才出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同时也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积极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王利明对我国民事立法倾注了大量精力，尤其是对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费尽心血。<br/><br/>　　与记者谈起这部法律来，王利明充满了感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很早的时候就倡议尽快制定侵权责任法，后来又受国家立法机关委托，主持起草了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后来又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来之不易，可以说是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这部法律的颁行，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部法律从体系到内容，都体现了浓厚的中国特色，也极大地丰富了世界范围内的民事法律文化。”据他介绍，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已经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br/><br/>　　去年，王利明除了把大部分精力投放到侵权责任法上，他还积极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讨论、审议。在制定社会保险法、修改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讨论、审议中，王利明从不吝啬自己的观点，从一名法律权威专家的角度，积极献言建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他还受邀参与了涉及物权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br/><br/>　　谈起去年一年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王利明说自己明显感受到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项目中加强了对公民私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和老百姓休戚相关的民生领域立法进一步得以加强。<br/><br/>　　在采访中，王利明向记者强调，法治的实质就是要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还有国家赔偿法，虽然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交付表决，但是该法律修正草案已经比较完善。社会保险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些法律的出台，都体现了国家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的目的，同时也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民生领域的立法内容。这些都是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亮点。<br/><br/>　　“现在感觉人大代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立法过程中是真正的参与者，这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同时要修改和制定的法律都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法律草案及时在网上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这是开门立法的好形式。”王利明说。<br/><br/>　　2007年物权法草案还在审议的过程中，王利明就建议拆迁条例应尽快修改，以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出台后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拆迁的规则。王利明说，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而拆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上位法是物权法，它的功能在于具体落实物权法的规定。然而，现在施行的房屋拆迁条例和很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物权法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他一直呼吁并积极推动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去年我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相关研讨会，注意到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积极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讨论，全文上网听取全社会意见。这是中国法制明显的进步。”王利明说。<br/><br/>　　谈及在新的一年工作的重点，王利明告诉记者他还会将目光聚焦在进一步完善物权法配套法规上：“我会关注土地的征收和征用方面的法治建设，推动这些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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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3月，新法新看点]]></title> 
<author>飞雪连天 &lt;&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ue, 02 Mar 2010 03:40: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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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人民法院报<br/><br/>&nbsp;&nbsp; A.病历：一般人也能看懂了<br/><br/>&nbsp;&nbsp;&nbsp;&nbsp;新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br/><br/>&nbsp;&nbsp;&nbsp;&nbsp;颁布单位:卫生部<br/><br/>&nbsp;&nbsp;&nbsp;&nbsp;病历、处方、化验单……为什么这些看病抓药绕不开的文书上，医生的字迹总是那么龙飞凤舞呢?恐怕这是让很多非医学专业人士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对此网友曾发帖子提问，而跟帖里的回答五花八门: <br/><br/>&nbsp;&nbsp;&nbsp;&nbsp;“因为医生要写的东西太多太多，而时间总是太少太少。” <br/><br/>&nbsp;&nbsp;&nbsp;&nbsp;“很多写的是专业药品名，并且还不一定是中文。再加上写的速度快，看不懂是正常的。” <br/><br/>&nbsp;&nbsp;&nbsp;&nbsp;“防止患者去别的医院或者药房买药——行话叫‘跑方’。” <br/><br/>&nbsp;&nbsp;&nbsp;&nbsp;“中医的方子可是命根子，故意写得潦草，保密!” <br/><br/>&nbsp;&nbsp;&nbsp;&nbsp;…… <br/><br/>&nbsp;&nbsp;&nbsp;&nbsp;这些一般人看不懂的“天书”，医生护士们就都能看懂吗?也不尽然。在中国，有患者以病历书写潦草耽误治疗为由状告医院的新闻;在国外，因医生字迹潦草致使医院损失惨重的例子也不鲜见。 <br/><br/>&nbsp;&nbsp;&nbsp;&nbsp;进入无纸化办公时代，很多医院开始推广电脑处方，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br/><br/>&nbsp;&nbsp;&nbsp;&nbsp;2010年3月1日，卫生部最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下称《规范》)开始实施。它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并对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如何修正作了详细规定。 <br/><br/>&nbsp;&nbsp;&nbsp;&nbsp;技术支持加上法制规范，一般人也能看懂专业医学文书的日子，不远了。<br/><br/>&nbsp;&nbsp;&nbsp;&nbsp;B.抢救：家属不签字也有辙了<br/><br/>&nbsp;&nbsp;&nbsp;&nbsp;新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br/><br/>&nbsp;&nbsp;&nbsp;&nbsp;颁布单位:卫生部<br/><br/>&nbsp;&nbsp;&nbsp;&nbsp;“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这则本报2007年冬天的独家新闻，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不签字即不能手术”在法律上，在法理上，在合理性上是否站得住脚，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据不少医生反映，有时患者送到医院后已经失去意识，身边也没有亲属，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做手术”，往往会耽误宝贵的抢救时间。更有甚者，家属出于不愿负担医疗费用等原因，明确拒绝签字，医院和医生也束手无策。 <br/><br/>&nbsp;&nbsp;&nbsp;&nbsp;此次卫生部出台的《规范》，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br/><br/>&nbsp;&nbsp;&nbsp;&nbsp;方案出台后，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如此一来既为患者争取到了挽救生命的时间，也是为医院和医护人员更好地救死扶伤提供了保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几率。 <br/><br/>&nbsp;&nbsp;&nbsp;&nbsp;但也有媒体针对此举发出不同声音，提出本意是为解决问题的这个规定，是否反而会引起患者“被手术”，以及过分加重医院和医护人员责任等其他相关问题。<br/><br/>&nbsp;&nbsp;&nbsp;&nbsp;C.“岛主”：那只是个传说？<br/><br/>&nbsp;&nbsp;&nbsp;&nbsp;新法:《海岛保护法》<br/><br/>&nbsp;&nbsp;&nbsp;&nbsp;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br/><br/>&nbsp;&nbsp;&nbsp;&nbsp;我国广袤的海域中，大大小小的岛屿成千上万。其中为数众多的无居民海岛，近年来被不少做着“岛主梦”的人所“觊觎”。 <br/><br/>&nbsp;&nbsp;&nbsp;&nbsp;无居民海岛，顾名思义，就是海岛上没有居民，因而绝大多数也就没有相关行政建制，没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极不健全。面对这样一方未被开垦的处女地，不少人都希望能够当一回现实版的“黄药师”，抢先占据一方桃花岛。纷纷抢滩、私自建设的后果，是不少地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呈现无秩序状态，有的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破坏和资产流失。 <br/><br/>&nbsp;&nbsp;&nbsp;&nbsp;从今年3月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根本扭转。3月1日实施的《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想要做“岛主”不是不可能，但前提是必须支付对价，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海岛保护规划制度。除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情况外，“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此外，《海岛保护法》还对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建筑物的规划和建造，产生的废水和废物的处理等作了严格规定。 <br/><br/>&nbsp;&nbsp;&nbsp;&nbsp;除无居民海岛外，该法还对海岛保护规划、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br/><br/>&nbsp;&nbsp;&nbsp;&nbsp;D.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新选择<br/><br/>&nbsp;&nbsp;&nbsp;&nbsp;新法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br/><br/>&nbsp;&nbsp;&nbsp;&nbsp;颁布单位:国务院 <br/><br/>&nbsp;&nbsp;&nbsp;&nbsp;新法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br/><br/>&nbsp;&nbsp;&nbsp;&nbsp;颁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br/><br/>&nbsp;&nbsp;&nbsp;&nbsp;2006年夏天，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门里门外都是新风景，但如何跨过这个门槛，《合伙企业法》却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只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r/><br/>&nbsp;&nbsp;&nbsp;&nbsp;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是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配套法规。一部行政法规，一部部门规章，其最大看点莫过于外国投资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br/><br/>&nbsp;&nbsp;&nbsp;&nbsp;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三类传统的外商投资方式在设立企业时通常都须经过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层层审批。而外国投资人设立合伙企业，则只需持合法文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只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才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br/><br/>&nbsp;&nbsp;&nbsp;&nbsp;从层层审批到只需登记——这样的规定无疑大大简化了企业设立的程序，提高了外商投资的效率;而这样的变迁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开放引资不断发展，不断成熟的历史进程。<br/><br/>&nbsp;&nbsp;&nbsp;&nbsp;E.律所：“律师集团”、“律师联盟”们得改名了<br/><br/>&nbsp;&nbsp;&nbsp;&nbsp;新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br/><br/>&nbsp;&nbsp;&nbsp;&nbsp;颁布单位:司法部<br/><br/>&nbsp;&nbsp;&nbsp;&nbsp;从3月1日开始实施的还有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1995年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前者有了明显变化。 <br/><br/>&nbsp;&nbsp;&nbsp;&nbsp;最引人瞩目的当属首次明确禁止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或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字样。司法部负责人解释这一规定时称，“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字样的使用，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因而此次以明文加以禁止。现有的所谓“集团”、“联盟”，如各成员所能够厘清总所与分所关系的，可以适用《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规定进行调整。 <br/><br/>&nbsp;&nbsp;&nbsp;&nbsp;此外，新《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注册程序有了较大的调整。原《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十律师事务所组成。而新《办法》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同时要求名称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区划称谓。举例来说，如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天阳律师事务所，则应取名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而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阳律师事务所”。 <br/><br/>&nbsp;&nbsp;&nbsp;&nbsp;另外，2010年3月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还有:商务部:《<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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