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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乔文文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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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公平正义，我辈之愿，民主法治，我辈之志；佳作不立，何舒雅怀，壮志不酬，何慰吾心；勤勉规范，车轮鸟翼，苍生于怀，笔墨始奇！]]></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乔文文化]]></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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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国需苦练内功面对美国经济刺激计划]]></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03 Jul 2009 05:36: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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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a href="http://www.qiaowen.com/magazine/index.php" target="_blank">债事纵横7月号下载</a><br/><br/>　　【ＷＴＯ】中国需苦练内功面对美国经济刺激计划<br/>　　文／陈　功<br/><br/>　　已由奥巴马签署成为法律的美国经济刺激法案中，原先引起国际社会一片哗然的“购买美货”附加条款并未删除，后来添加的应遵守“已有的国际贸易协定”的规定也仅有其南北两个盟国能够受益，所以在继续大力谴责美国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的同时，各国也开始评估自己受到的负面影响以及应有的对策。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的中美两国，2008年双边贸易增速放缓的同时，贸易摩擦也在升温。在竞选期间奥巴马的一些关于人民币汇率、玩具、纺织品出口等颇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言论预示今年中美双边贸易将不会平静。而美国经济刺激计划的付诸实施将对中美经贸关系产生何种影响，自然也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br/>　　对于美国来说，中国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是对美贸易顺差最多的国家，二是中国是持有美国国债最多的国家。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两种影响相互抵消：中国购买美国国债帮助稳定了其国内金融秩序，也为美国百姓超前消费廉价商品提供了条件；但是，巨额的对美贸易顺差，则不利于美国贸易结构的平衡和国内就业。<br/>　　美国一再要求人民币升值就是希望通过此举来降低中国对美的贸易顺差。对于中国来说，美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对象和外汇储备的主要投放地，美国经济状况的恶化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的出口，并造成国内相关企业的倒闭，同时也导致中国购买的美国国债贬值，国家蒙受重大损失。所谓中美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复杂关系就表现在这里。<br/>　　美国经济刺激计划对中国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导致某些商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方面，这一点从其具体规定中可见一斑。新经济刺激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对特定产业的财政投入和减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创造一个支付能力相对可靠的市场，必将吸引世界其他国家的厂商参与角逐，而早已志在必得的美国厂商势必会借助这一附加条款阻止其他国家的公平竞争。中国出口商品可能受到影响最大的就是钢铁业和服装业，美国法案中明确规定这两种产品要使用国货，中国的相关企业可能会因此受到冲击。<br/>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国钢铁本来就不是对美出口的主导商品，而中国启动自己的经济刺激计划以后，国内的基础建设对钢铁的需求也会大增；至于服装业受到影响的范围并不大，主要仅涉及到国土安全部的制服等。还有人说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IT等行业提供的大规模财政投入将增强其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能力，并加剧与我国发展自主先进制造业努力的矛盾，但这些行业本来就属于中国的国家重点保护对象，而且其现有水平也无力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与试图扩大国际市场的美国商品发生冲突的可能不大。所以总的来说，美国经济刺激计划的直接负面作用不太明显，真正需要引起关注的应该是其间接影响。<br/>　　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br/>　　1、增加人民币升值的压力<br/>　　金融危机后美国认为，人民币升值可以缓解两国间贸易摩擦和经济的紧张状况。新的经济刺激计划通过后，单纯的购买国货条款并不能有效降低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数额，却可能鼓励美国国内钢铁行业以外的其他利益集团进一步向国会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其直接后果是中国所有出口商品的价格都会上升，导致失去在美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果这一步一时难以实现，新法案至少也会诱使美国未从附加条款中受益的其他企业申请更多的政府保护，造成中国相关产业的出口受限。<br/>　　2、导致外汇储备贬值<br/>　　经济刺激计划付诸实施后，美国2009财年将会出现巨大的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数量巨大的债券来筹资；如果刺激效果不够显著，美国还有一招就是继续印发钞票使美元贬值以扩大出口。这对中国的冲击是双重的：一方面作为美国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帮助维护美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但继续购买美国国债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中国的货币储备仍以美元为主，美元贬值将造成中国国际资产大幅缩水，原有财富无形消失。<br/>　　3、刺激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潮<br/>　　随着新经济刺激法案的实施，美国国内在国外移民、劳工雇佣、基地转移、银行贷款流向、国际企业并购等诸多领域内的议题都可能被自我保护的色彩所笼罩，经济危机可能促使金融民族主义演变为国家民族主义，将是否购买国货、是否雇佣国人与是否爱国挂上钩，其影响将是潜在而深远的，涉及领域也从单纯的经济金融转向政治安全等。中国受到的冲击也会变得广泛而复杂。<br/>　　不过客观的说，眼下出现的只是一种逐步升温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之下，1930年美国通过的法律规定将进口商品关税全线上调20%；再加上目前存在过去所没有的WTO这一国际组织，可以有效规范成员的贸易保护行为；而美国出台的刺激计划也仅是要求必须购买价格不超过外国产品25%的钢铁等国货，范围相对局限。从这些角度来说，美国的经济刺激法案还不能算作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充其量只是一项贸易保护措施。而且它还面临很多因素的抵制，如美国共和党议员、国内销售商、未受益出口企业的反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谴责；需要为购买高成本国货而支付超额资金的美国各级政府和受助企业的抵制。此外，中美战略合作这一政治因素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双方经贸领域可能发生的冲突。<br/>　　为了应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举措，中国可以采取很多有效的对策：<br/>　　1、适度增加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工具为国内产业(特别是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创造有保障的国内市场，对美国相关产品提高关税；<br/>　　2、立刻着手分析奥巴马经济刺激计划中产业发展政策内容，是否构成了违反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主动利用WTO这一国际平台进行自我保护，为保障我国出口和发展先进制造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br/>　　3、贸易保护已经成为危机条件下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我们无法彻底摆脱其影响，因此，只能更多从自身想办法。中国应该趁此机会切实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迅速调整产业结构，科学规划资金流向，努力避免重复建设，想方设法扩大内需，积极推进朝阳产业的发展。西方经济史证明，经济危机反倒可能成为诱发新兴产业迅速发展的催化剂。中国应抓住当前这一机会，一方面努力改善自身的弱点，另一方面加强在节能减排等领域与美国的合作，以积极负责的姿态面对经济危机的挑战，从这一方面来看，经济危机未尝不是一个机会。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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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著名晋商李宏龄]]></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03 Jul 2009 05:33:0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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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a href="http://www.qiaowen.com/magazine/index.php" target="_blank">债事纵横7月号下载</a><br/><br/>　　【视野】著名晋商李宏龄<br/>　　文／倪晋虹 <br/><br/>　　李宏龄（1847——1918），字子寿，山西平遥县源祠村人，著名晋商。<br/>　　平遥县是山西票号三大帮之一的根据地，其地“当四达辐辏之冲，晋商汇号聚施于斯”。李宏龄先世以业商致饶，后遭战乱中落。<br/>　　同治初，李宏龄学贾于本县某钱庄，学成而钱庄败。同治七年（1868），经同乡曹惠林推荐，入蔚丰厚票号。该票号的财东是山西介休北贾村侯氏，资产很雄厚。据《清稗类钞》记载，侯氏资产达七八百万银两，侯氏所开办的票号、商号“几遍行省”，除蔚丰厚票号外，还有蔚泰厚、蔚盛长、天成亨、新泰厚票号，蔚新长、义盛长、同裕成、同裕达等钱庄及商号。这些票号、商号在当时都很有气派，在用人上要求很严格，不仅须有可靠的保荐人，而且要进行严格的业务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李宏龄经邑人曹惠林介绍而入号，以他的才干，渐为主事者所器重，先后担任过蔚丰厚票号北京、上海、汉口等分庄经理。<br/>　　李宏龄经营票号40余年，对票号的保全及发展，其功甚大。李宏龄为人极重义气，事业发达后，不忘当年的保荐入号人，当曹惠林病故后，曹家极为贫寒，李宏龄便主动负责赡养其妻儿子女十余年，直至其子女长大成人，能自谋生计。李宏龄又善于观察形势，当清末社会经济发生激烈变化，以汇兑为主要业务的票号发生危机时，李宏龄针对票号业的弊病，率先倡言票号改革。后来，他的票号改革思想和计划，因被守旧者极力阻挠而未果，愤而著述《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败记》等，详细记述了票号改革的思想、计划和经过。晚年，闲居故里，卒于家。<br/>　　李宏龄在担任蔚丰厚票号分庄经理期间，值时局激烈动荡，先后发生了甲午之战、庚子事变、两宫去世等事件。在时局变故面前，一些商人常因经营失措，而导致失败。但李宏龄却能独具远见，应付自如，其主管之票号，不仅能免遭损失，而且能予增值，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尚可“聊以自慰”。为什么别的商人失败，而李宏龄却能成功呢？经商似同作战，每次战役的成败，往往决定于作战思想和策略的正确与否。李宏龄的经商思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br/>　　1、有整体、全局观；<br/>　　2、对待主顾的信义观；<br/>　　3、掌握行情，灵活行事；<br/>　　4、改换码头要先收放观；<br/>　　5、不断扩展业务观。<br/>　　李宏龄虽是个商人，但他不是一般的商人，而是一位具有政治头脑，观察事物敏锐，对时事有一定了解，具有进取精神的商人。李宏龄对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对民族商业的压迫，具有一定的认识。<br/>　　李宏龄在《山西票商成败记》中说：“遇倒帐，外洋银行则凭借外力，大清银行则依仗官权，同属财产关系，而彼各挟势力以凭陵，如丁未营口东盛和之事，银行收十成而有余，票行收五成而不足，尚何公理之可言哉？”一个封建社会的商人，能对封建政权和外国资本主义对民族商业的压迫，作出比较深刻的分析，的确是很不简单的。当然，他的这一思想认识，与他平时好学，了解世界形势分不开。<br/>　　陈立三在《平遥李君墓表》中称赞说：“君虽治商，而好读儒生性理诸书，有所得报，膺而躬行之，所与游多一时知名土。”又如，李宏龄思想比较开放，具有开拓精神，在人与物的矛盾中，很重视人的主观努力。前述扬州票号和江西票号业务，在与总号要求相背时，李宏龄就不拘泥于总号的要求，主张灵活行事。关于票号的前途，李宏龄也认为只要改革就会有前途，而这要靠人的努力。当票号改革计划遭到守旧者的破坏时，他质问道：“果天数乎，抑人事乎！愿以质诸世之有识者。”<br/>　　山西票商在清末一度执金融界牛耳，但当户部筹办大清银行时，山西票号却坐失良机，拒绝了参加筹办大清银行的计划，致大清银行改由江浙绸缎商筹办，这就是后来中国金融业渐被江浙商人控制的缘起。面对金融界这一大变革，李宏龄率先发动票号改革，可谓有远见之举。尽管“诸大号主者皆不用”，结果，“不数年国变作，全国叔扰，汇商业遂不支，一一如君言”。但李宏龄的票号改革思想，确实代表了当时商人中的进步思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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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海尔曼斯打赢跨国商标侵权案]]></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03 Jul 2009 05:28:2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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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a href="http://www.qiaowen.com/magazine/index.php" target="_blank">债事纵横7月号下载</a><br/><br/>　　【维权】海尔曼斯打赢跨国商标侵权案<br/>　　文/钟京海<br/><br/>　　只因商标标记中几个字母相同和读音有点相似，法国著名服装品牌埃尔梅斯国际便向法院起诉，状告南京服装品牌海尔曼斯商标侵权，官司一打就是10余年。近日，南京海尔曼斯终于拿到国家工商总局下达的胜诉裁定书。<br/>　　法国名牌状告：南京名牌侵权 <br/>　　创立于1993年的南京海尔曼斯集团，原是一家专业从事毛针织服装设计生产销售的国有军办企业，现已改制为民营。经过十几年发展，已成为南京服饰业一个响亮品牌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海尔曼斯HAIER-MAMSI”是其第一代商标。现时的商标“海尔曼斯Hem's”是在继承第一代商标基础上经市场征集、专家评审后设计选定而成，整体形象简洁明快，已被社会认同。 <br/>　　然而，就在海尔曼斯人世纪之交满怀创业激情之时，刚刚进入中国服饰市场的法国著名品牌埃尔梅斯国际“HERMES、爱玛仕”商标，却对海尔曼斯商标提出异议。在向中国工商总局提交的异议中，认为海尔曼斯商标与其在字母及读音上均构成近似，是对法国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对于海尔曼斯商标不予核准注册。<br/>　　2000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裁定海尔曼斯不存在侵权，然而，埃尔梅斯国际不服，再次申请复议，还声称这场商标权裁决，将影响到法国在华投资等，由此拉开了长达10余年的中法商标权之争。其间，海尔曼斯4件商标产品，因此无法获准注册。 <br/>　　海尔曼斯奋起维权：跨国收集品牌证据 <br/>　　面对法国名牌提出的商标异议，海尔曼斯全力投入保名牌的抗争。10余年来，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数十次派员奔走于南京至北京乃至法国，收集事证、物证。<br/>　　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异议答辩书中，海尔曼斯从商标形状、读音、含义等方面，对比分析其与异议方商标的不同区别，认为自身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中文字部分沿袭原商标的文字，只是将繁体改为简体，拼音是从原商标的拼音中提取了四个字母构成一个新的组合商标，读音几乎没有改变，而异议方商标由马车、人物和标准的英文印刷字体组合而成，是一个主体多元化的商标。两者不可能构成近似。 <br/>　　答辩书同时认为，异议人虽是驰名商标，但其产品只是服务于特定贵族阶层，是一种奢侈品，普通人根本难以接近，而海尔曼斯产品面向普通消费品，两者消费对象完全不同；异议人商标对多数人来说仍是陌生、遥远的，而海尔曼斯商标一经提起，便使人知道它是毛衫商品上的中国名牌。因而，不会与外国名牌发生混淆。<br/>　　工商总局裁定：南京名牌胜诉<br/>　　这场旷日持久的中法商标之争，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几经查证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再次作出了裁定。 <br/>　　裁定书认为，南京海尔曼斯商标与法国埃尔梅斯国际商标，均属于服饰类商标。海尔曼斯商标由其呈上下排列的无含义的中文部分“海尔曼斯”及无含义、具有独特字体的字母组合“Hem's”构成，法国商标由其英文“HERMES”构成，含义为“掌握商业的天神赫尔莫斯”等。两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读音亦有区别。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者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由于两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因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慕仿或者翻译，法方诉海尔曼斯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规定，“海尔曼斯Hem's”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br/>　　至此，这场历时10余年的中法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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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顾客诉银行ATM出19张假钞败诉 已提起上诉]]></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Fri, 03 Jul 2009 01:55:0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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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自称从银行的ATM机里取出了19张HD、SA开头的百元假钞，陈女士将一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日前陈女士的诉讼被西城法院一审驳回。判决之后，陈女士已提起上诉。<br/><br/><strong>　　顾客<br/><br/>　　取款3000元 19张假钞</strong><br/><br/>　　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主管。今年1月5日，她从富华大厦C座大堂一银行ATM机中取出3000元现金。此后她将钱放在家里。1月27日，陈女士从这部分钱款中抽取500元后发现是假的。陈女士将3000元带回单位用验钞机一验，发现有19张是HD或者SA开头的假钞。 <br/><br/>　　“我从取款机取回钱后，没有人动过。”陈女士说，假钞来源于ATM机。向银行协商未果后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900元以及利息。<br/><br/><strong>　　银行<br/><br/>　　无法确认假币来源</strong><br/><br/>　　开庭时，陈女士将19张假钞带上了法院，这些假钞中大多是HD90开头，多张钱是连号或者同一个号码。<br/><br/>　　“的确是假钞。”银行工作人员现场认定，陈女士提交的19张是假钞。他们对陈女士取出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并不认为假钞来源于ATM机。“时间太长，无法知道陈女士取款后是否被调换过”。<br/><br/>　　陈女士向法庭申请调取取款录像，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向取款机放款的记录，“这样就可以查到哪里被动了手脚。”但法官表示，法庭无权调取。<br/><br/>　　银行称，ATM机的监控录像只能看出陈女士是否取钱，并无验钞功能。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保存录像的日期不少于30天，而且陈女士无权调取。陈女士申请调取录像的时间是在2月初，但当时陈女士没有合法手续，所以没有给她看。此后录像已经自动删除。<br/><br/><strong>　　法院<br/><br/>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strong><br/><br/>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明确表示上诉。<br/><br/>　　记者昨日联系上陈女士，她表示自己还在外地，案件已委托律师在办，已经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个结果我不服。”陈女士说，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作为顾客，自己无法提供银行内部的监控录像。“银行是一个严谨的金融部门，希望他们对这件事能自查，还我一个公道。”<br/><br/>　　陈女士的律师表示，上诉仍然是希望法庭向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对于是否有了新的证据，律师称，开庭前不便透露。<br/><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来源：新京报<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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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乔文所庆祝建党八十八周年]]></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乔文动态]]></category>
<pubDate>Thu, 02 Jul 2009 03:48: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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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span style="color: #DC143C;"><span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nbsp;2009年7月1日，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开了会议纪念中国民共产党建党八十八周年，并热烈欢迎夏淼成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br/>&nbsp;&nbsp;&nbsp;&nbsp;夏淼在会议中宣读了自己的入党申请书，并表示能够在这么一个特殊的日子里成为预备党员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今后将会更加积极努力为党的事业而奋斗，忠于党，报效党，在工作和生活中以更高的要求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共产党员。<br/>&nbsp;&nbsp;&nbsp;&nbsp;大家在随后的讨论中一起回忆了中国共产党建党这八十八年来走过的风风雨雨，从建国时期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之后的新中国建设以及如今新时期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实现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这支队伍在不断的壮大，截止至2008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7593.1万名,是新中国成立时的17倍，而中共党的队伍建设也从来没有停止。从党风党纪到执政思想，从思想学习到科学知识学习，党组织都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带领广大群众不断进步。<br/>&nbsp;&nbsp;&nbsp;&nbsp;乔文律师事务所的年轻一辈在老党员的带领下，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每年吸收并发展预备党员成为乔文所党组织的新生力量。在各项集体活动以创文明活动中，党员都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大家积极进取，努力出色地完成每项任务。在去年的迎奥运创文明活动以及迎世博600天的各项活动中都可以看到党员干部活跃的身影。<br/>&nbsp;&nbsp;&nbsp;&nbsp;纪念活动中，韩乔文主任回忆了他那个年代的入党过程和这几十年的变化，深深感受到近几十年中国共产党的变化以及进步，希望我们年轻一辈能够珍惜如今的机会，积极向上，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在政治上不断积极学习，在思想上不断端正态度，在业务上不断开拓进取。努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党，报效祖国，报效人民。作为律师更应该在司法这条战线上发挥自己的特长，维护公正，坚持正义，倡导公平，为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br/>&nbsp;&nbsp;&nbsp;&nbsp;乔文所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昨天的气氛下也再次重申了自己的入党愿望，表示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更加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号召，需要在各方面积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能具备一名合格的党员的各项素质，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个大家庭。</span></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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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安徽首次立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Wed, 01 Jul 2009 01:06:2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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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CDATA[ 
	来源：新华网 <br/><br/>&nbsp;&nbsp;&nbsp;&nbsp;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和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职责。这是安徽首次立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nbsp;&nbsp;<br/><br/>&nbsp;&nbsp;&nbsp;&nbsp;“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条例》共八章５１条，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特点是突出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为主，进一步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突出源头管理，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采取区分不同主体分类指导的管理措施。《条例》还规定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br/><br/>&nbsp;&nbsp;&nbsp;&nbsp;《条例》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在一些容易产生污染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设立监测点；农业主管行政部门还应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应及时清运或无害化处理等等。 <br/><br/>&nbsp;&nbsp;&nbsp;&nbsp;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清洗、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伪造或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相关记录，未召回不符合标准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及销售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都相应设定了处罚。此外，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将于今年１２月１日实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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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新闻分析:清除“国货歧视”任重道远 国货标准亟须出台]]></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ue, 30 Jun 2009 05:16: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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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上周五联合表示，４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将“平等对待国内外产品”。此前，发展改革委曾提出装备制造业采购中歧视国产设备现象突出，随后八部委联合发文强调政府投资应采购本国产品。４万亿投资中国货受到不平等待遇，我国要清除“国货歧视”尚任重道远。 　　 <br/><br/>　　国务院确定的总投资达4万亿的扩内需、促增长十项措施。 <br/><br/><strong>　　逆向歧视　国货很“受伤” </strong><br/><br/>　　我国政府采购中“国货歧视”现象普遍。以公车采购为例，２００８年我国公车采购金额达８００多亿元，自主品牌车近几年来的公车采购金额总计仅０．１５亿元。６月初，发展改革委指出，在４万亿投资设备购买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现象突出。 <br/><br/>　　一位石化行业权威人士说，当前国有石化企业乙烯装备进口率约６０％，但民营乙烯企业设备国产化率超过６０％。究其原因，民营企业投资要考虑性价比；国有企业采购人员要考虑“自身安全”；万一设备出了问题，买了国产设备可能会被怀疑有腐败，而买了国际最好品牌就不会留“把柄”。一是国际品牌质量相对较好，二是跨国企业营销花费主要用于建设市场渠道，而不是直接贿赂采购人。 <br/><br/>　　据介绍，在招标采购中拒绝国货已成为工程建设行业的“潜规则”。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陆仁琪说，４万亿投资中有６０％以上用于购买挖掘机、起吊机、水泥车、内燃机等装备，如果按用户现有的习惯招标方式进行，国产装备制造业将很“受伤”。 <br/><br/>　　“中国一直都存在国货逆向歧视问题。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不是‘国货优先’，而是‘欢迎洋货’。”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说，质量偏见、出国考察诱惑和腐败是导致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主要原因。 <br/><br/>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４万亿投资性质和目标明确。一是主要是政府出资，基本上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是投资本意是拉动“内需”，而非“他需”；三是需要通过４万亿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在实施过程中淡薄国货，将既不符合法律要求，更有悖于政策初衷。 <br/><br/><strong>　　国货标准　亟须出台 </strong><br/><br/>　　辽宁生产的华晨宝马是不是国货？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在个别领域已出台标准，如２００４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样的产品属于“国货”还没有统一界定。 <br/><br/>　　在政府采购领域，同等条件下国货优先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世界贸易组织（ＷＴＯ）规定，各成员国可自行确定政府采购服务中的国货标准。美国１９３３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国货认定规定了两种标准：境内生产，或货物原料在美国开采、生产、制造成本超过所有原料成本的５０％。欧盟规定，来源于第三国的产品价值超过整个投标总价值的５０％时，采购实体可拒绝授予合同。 <br/><br/>　　记者致电财政部时获悉，我国的国货认定标准“正在制定当中”。 <br/><br/>　　“八部委的文件早该出台了！国货认定标准也要尽快推出。”徐焕东说，我国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除应考虑国际一般通行原则外，还应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在政府采购中对国货的认定要求至少不应低于欧美，尤其是在扩大内需已事关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 <br/><br/>　　政府采购标准的合理制定也是各方的关注焦点。例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部长级干部用车配备上限为“排气量３．０升（含３．０升）以下、价格４５万元以内的轿车”，由于公车采购“就上不就下”的习惯，这一标准使大量自主品牌车难以入围。 <br/><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来源: 新华网&nbsp;&nbsp;<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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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五大“软肋”催生“工伤保险法”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ue, 30 Jun 2009 01:11:24 +0000</pubDate> 
<guid>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602</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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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半月谈 <br/><br/>&nbsp;&nbsp;&nbsp;&nbsp;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条例实施前，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只有4575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仅33万人。条例实施后，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已达到1亿3787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达118万人。条例实施前很少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到2008年底农民工参保人数已达4976万人。 <br/><br/>&nbsp;&nbsp;&nbsp;&nbsp;在工伤保险事业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工伤保险制度所暴露的问题也愈发尖锐。今年6月15日，在广东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展明五金制品厂，失去了右手掌的工伤职工刘汉黄因屡次追讨工伤赔偿未果，与厂方发生争吵，掏出弹簧刀，将生产经理赖振瑞捅成重伤，随后又捅死公司副总经理邵正吉和总经理林裕腾，酿成两死一伤的惨剧。 <br/><br/>&nbsp;&nbsp;&nbsp;&nbsp;这样的悲剧过去时有发生。让最弱势的工伤群体选择最极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这表明这一群体的权利已被边缘化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种种不足与乏力也由此凸显，如果不能在立法上及时得到完善，类似悲剧还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并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演变成一道道无解的死题。 <br/><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建议一：尽快建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 </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nbsp;刘汉黄杀人后，厂方坚持认为自己待人不薄，依据是刘汉黄受工伤后厂里还负责他的吃住。而依据规定，职工受伤治疗期间，应该及时落实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在确认伤残等级以后，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并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显然，厂方没有尽到工伤保险规定的义务。 <br/><br/>&nbsp;&nbsp;&nbsp;&nbsp;刘汉黄式悲剧的根源，就在于工伤赔偿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软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原本是法定义务，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更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但现实常常是这样：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非但不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反而可以从拖延支付职工工伤赔偿中获利，即使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用人单位也照样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义务。结果工伤职工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必须要为自己本该拥有的法定权利承担更多的维权成本，到最后甚至分文无获。 <br/><br/>&nbsp;&nbsp;&nbsp;&nbsp;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与政府都负有责任，让没有任何过错的劳动者来承担企业违法行为的全部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避免类似悲剧继续发生，应抓紧从立法上设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企业追缴。 <br/><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建议二：用人单位严重侵权应受刑责 </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在刘汉黄事件中，厂方没有完全履行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工伤权利，这是导致刘汉黄采取极端维权行为的重要原因。与刘汉黄事件相比较，《半月谈内部版》2008年第10期《父兄维权16年揭开信访马拉松代价》披露的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为恶劣。辽宁阜新一家大型煤矿长期拒绝支付工伤职工许玉林的医疗待遇与工资待遇，甚至将其除名，导致许玉林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治而绝望自杀。 <br/><br/>&nbsp;&nbsp;&nbsp;&nbsp;工伤职工作为最弱势的一群，理当获得更好的保障。之所以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工伤职工权利还有恃无恐的情形，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受到额外惩罚，相反还可能获得更多利益。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悖论，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工伤权利，导致其轻伤拖成重伤甚至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刑法中故意伤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来得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工伤职工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视其违法行为程度而加大其对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 <br/><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建议三：尽量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2005年3月到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的河南农民工张先法，在施工中被摔成重伤，后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被迫放弃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07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张先法获赔85万余元。实际上，真要走工伤认定的索赔程序，张先法的维权之路会更加漫长和艰难。 <br/><br/>&nbsp;&nbsp;&nbsp;&nbsp;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吉林来京工作的小孙，从2007年8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小孙不得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直到今年6月才接到二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工伤认定历时近2年才得以启动。而这期间，家里已经为小孙支付了超过10万元的医药费。今后，小孙还可能面临用人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于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已经成为工伤职工维权的巨大障碍。因此，通过立法简化认定程序对于解决“工伤认定难”意义重大。 <br/><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建议四：同伤同权，统一工伤赔偿模式 </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上，目前有“双赔模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与补差模式（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同一工伤案件，受害者在不同地方可以获得完全不同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br/><br/>&nbsp;&nbsp;&nbsp;&nbsp;由于行政法规不得就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作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民事赔偿进行规定，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则隐含了双重赔偿的立法精神。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双赔模式应该是法律适用的正确选择，但也会造成工伤职工权利的不平衡，难以实现工伤保险的宗旨。而大部分地区实行的补差模式，虽然符合我国国情，利于调动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积极性，但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章对补差模式作出的规定，排斥了双赔模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如果不确立工伤保险基金的代位追偿权，补差模式很难在法制轨道上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衔接其他法律体系，在现有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统一的工伤赔偿模式。 <br/><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建议五：确立老工伤的工伤保障机制 </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河南某地一家大型企业破产后，旗下数百名矽肺病职工分得有限的破产安置费用，很快就被高昂的医药费消耗精光。这些职工多次找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入工伤保险，都遭到拒绝，最后只得找当地政府领导解决问题，得到的也只是一个无可奈何的答复：如果把这些职工全部接纳进入工伤保险，高昂的医药费将很快把该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消耗干净。最终，当地政府拒绝了这些老工伤的请求。 <br/><br/>&nbsp;&nbsp;&nbsp;&nbsp;老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职工过去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岁数增长病情逐渐加重，需要的工伤医疗费用与日俱增。将他们强行排除在工伤保险的大门之外，既与工伤保险的宗旨相悖，有违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必须明确老工伤职工的保障机制，工伤保险基金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当由各级财政提供保障。 <br/><br/>&nbsp;&nbsp;&nbsp;&nbsp;工伤处理面临的上述难题，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难以得到解决，仅靠行政法规的立法层级也无法解决涉及其他法律的相关问题。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但在立法上仍然过于粗疏与原则。只有出台独立的工伤保险法，才能有力破解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一系列难题，推动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黄乐平 邓卫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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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非法经营“原始股”危险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Mon, 29 Jun 2009 02:01: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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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瞭望 <br/><br/>&nbsp;&nbsp; 据权威信息，2007年至2009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股权（俗称“原始股’）案件17起，此类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应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 <br/><br/>&nbsp;&nbsp;&nbsp;&nbsp;非法经营“原始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转让咨询公司、股权经纪公司等股权交易中介公司，为逃避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申请，不进行相关材料的备案，擅自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经营数额20余亿元。 <br/><br/>&nbsp;&nbsp;&nbsp;&nbsp;此类“原始股”犯罪大致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以倒卖原始股为目的成立公司。第二步，到外地股权托管中心调查是否有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或者通过中间人从外地公司获取股权转让的信息，与股权转让人取得联系，取得股权转让人的同意或授权，并以低价确定转让价格。第三步，招聘业务员，对业务员进行“洗脑”培训，并以“内部价”出售给业务员一定数量股份，同时用“提成”诱导业务员，让其亲属朋友购买，多卖多提成。第四步，业务员对经营的原始股进行“即将上市”、“高额回报”、“保值增值”等虚假宣传，引诱公众参与投资。第五步，按商定的价格从客户购买的原始股款项中给原始股转让人或中间机构（人）返款，再把客户资料、认购股数等发给原始股转让人或中间机构（人）办理过户手续，最后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持有卡等材料邮寄回来并交给购买人换取收据。 <br/><br/>&nbsp;&nbsp;&nbsp;&nbsp;不难看出，经营“原始股”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迷惑性。分析该类犯罪频发的原因，主要为：未上市股权交易法律规范不健全。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对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交易流程、交易规则、交易限制条件、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没有详细规定，不能有效保障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 <br/><br/>&nbsp;&nbsp;&nbsp;&nbsp;对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缺乏监管。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公司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对股权交易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不负责审查监督未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不向购买者提供任何资料信息。 <br/><br/>&nbsp;&nbsp;&nbsp;&nbsp;对中介公司非法经营活动监管打击力度不够。17起案件中的涉案中介都是以犯罪为目的成立的公司，这些非法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经营股权业务，也没有经证券监管部门授权。 <br/><br/>&nbsp;&nbsp;&nbsp;&nbsp;因此，健全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对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的依法监管度，依法打击中介公司非法经营活动，已是刻不容缓。<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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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三条法律红线让谷歌不能“无辜”处罚谷歌有充分依据]]></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Fri, 26 Jun 2009 01:42:13 +0000</pubDate> 
<guid>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600</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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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近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谷歌中国网站未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淫秽色情内容的过滤工作，大量境外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信息通过该网站传播到我境内。举报中心对谷歌中国网站进行强烈谴责，要求其对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国家有关部门近日也召见了“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对“谷歌中国”网站的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一时间，谷歌成为众矢之的。<br/><br/><strong>　　三条法律红线让谷歌不能“无辜”　</strong>　 <br/><br/>　　随后，笔者在“谷歌”上搜索网民对此事件的反应，发现很多网民在法律上的迷惑主要是：谷歌只是一个网络搜索工具，其并没有主动提供淫秽低俗的内容；淫秽低俗内容是网民自己搜索的或网络内容提供商发布的，因此谷歌是无辜的。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谷歌真的无辜吗？ <br/><br/>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打击网络淫秽信息，我国建立了完整的金字塔型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一直到红头文件，内容上涵盖了从网络信息服务、信息安全到网络文化产品等各个方面。法律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如《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 <br/><br/>　　从内容上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的淫秽信息的管制是全方位的。其一，禁止所有与网络淫秽信息相关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在网络上出现淫秽信息，不仅禁止公开制作、发布和传播，而且禁止私人的复制和查阅。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其二，我国法律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其三，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关于网络淫秽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的罚则，从行政处罚到刑罚，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处罚体系。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第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部门处罚“谷歌中国”是有比较充足的法律依据的。谷歌虽然只是搜索引擎，并不是淫秽信息的内容制作者和发布者。但是，一方面通过谷歌提供的搜索，能够轻易地链接到淫秽站点，或者通过网页快照可以接触到淫秽信息，尤其是一些外文淫秽网页和海外淫秽站点。另一方面，在谷歌的联想词搜索中，当用户在谷歌中搜索某一个词汇时，谷歌会同时列出该词的联想词以简化搜索步骤，但部分词汇的联想词中存在淫秽色情内容，自动提供了很多淫秽信息关键词。这些都属于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禁止的“提供淫秽站点的链接服务”，也属于广义上的“传播”淫秽信息。　　 <br/><br/><strong>　　网络分级制度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strong>　 <br/><br/>　　处罚谷歌固然于法有据，但我国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管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br/><br/>　　其一，应转变立法思路，由“堵”转而为“疏”。目前的立法思路立足于堵住网络上所有的淫秽色情信息来源，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色情源于禁忌，有着深刻的人性根源，而网络传播的特点是不特定人对不特定人进行动态的传播，而且，现代的淫秽信息都是批量生产的，背后是看不见的资本之手，其逐利的本性使其无孔不入，因而无论是从人性上、技术上还是从政治经济上，完全消灭网络淫秽色情都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试图将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从公共领域的制作、发布和传播到私人领域的复制、查阅，都予以禁止，导致违法的底线极低，违法者众，而“法不责众”，其直接后果便是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最后网络淫秽信息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因此，对于网络淫秽信息的管制，应该重点放在公共领域的制作、发布和传播上，而对于私人的复制、查阅，则交由成年个人的道德自律。穆勒在其名著《论自由》中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任何行为，只要不危害或妨碍他人，即不应加以干涉；法律没有实施道德的责任。 <br/><br/>　　其二，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实施网络分级制度。目前，广为世界各国采行的电影分级制度，可以作为网络分级制度的参考。一般来说，网站和网页至少可以分为限制级和非限制级，也可以细分为更多的四级、五级，不同的级别向不同年龄的人群开放。非限制级，所有人均可以浏览；而限制级，则禁止对未成年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陈列。对于网站和网页的分级鉴定，可以成立专门的鉴定委员会来承担该项职能。实际上，我国台湾地区已从2005年开始启用网络分级制度，成为全球第一个强制网络分级的地区。该制度将网络分为“限级”与“非限级”两种，网络内容过多描述犯罪行为、自杀过程、恐怖血腥暴力及色情裸露，有害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被列为“限级”，未满18岁者不得浏览。业者如果违规，将依“儿童青少年福利法”罚款10万至50万元。我国台湾地区的网络分级制度及其制度实践经验，完全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参考和借鉴。 <br/><br/>　　其三，应完善网络淫秽信息管制的执法程序。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淫秽信息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具体的执法程序规定。在网络淫秽信息管制的执法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认定淫秽色情信息。因为“淫秽信息”或“色情信息”在法律上并非自明，相反存在很大争议。上述所有立法中，并没有对网络中的“淫秽信息”或“色情信息”进行界定，能够供参考的界定是《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第3条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逗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该条中具体列举了7种情形。第4条规定：“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3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这一界定援用的是新闻出版署1988年《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对“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界定，但上述实体性界定同样欠缺统一、确定的理解。因此，在制度上设立一个鉴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可供参考的是公安部1988年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确立的鉴定程序：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br/><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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