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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乔文文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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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公平正义，我辈之愿，民主法治，我辈之志；佳作不立，何舒雅怀，壮志不酬，何慰吾心；勤勉规范，车轮鸟翼，苍生于怀，笔墨始奇！]]></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乔文文化]]></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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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1050</link>
<title><![CDATA[韩璐律师参加浦东青年律师创业研讨会]]></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乔文动态]]></category>
<pubDate>Wed, 02 May 2012 02:52:2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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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span style="color: #008000;"><span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nbsp;2012年4月6日，市律协浦东工委、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联合举办浦东青年律师创业研讨会。浦东新区政协副主席、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陈春兰,律公处副处长邵惠平、律协浦东工委主任尹燕德和100余名律师参加研讨会。此研讨会标志着2012浦东律师互动式培训开幕 。<br/>&nbsp;&nbsp;&nbsp;&nbsp; 浦东青联副主席、浦东律师青联主席吕琰主持研讨会，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华、周贇，融孚律师事务所李锋、通力律师事务所陈巍、大成律师事务所李晨、浦栋律师事务所毛亦俊、乔文律师事务所韩璐、协力律师事务所周兰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郭锐、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倪建林、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周波、韩明志律师事务所韩明志12名律师结合各自执业经历与感悟作了精彩的演讲并同点评嘉宾和与会律师互动研讨律师创业与专业坚守。<br/>&nbsp;&nbsp;&nbsp;&nbsp; 陈春兰副局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她对浦东青年律师创业与专业坚守给予充分肯定，对律协浦东工委注重青年律师的培养给予高度评价，对青年律师的演讲感到十分欣喜，从中看到了浦东律师业的未来，希望青年律师再接再厉，在浦东“二次创业”中坚持理想，不懈努力，把自己锻炼成长服务于”二个中心”建设的律师业领军人物。</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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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法院设立两个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Fri, 27 Apr 2012 01:36: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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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 style="color: #008000;"><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为了加强涉及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决定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增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增加华中科技大学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增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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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审兼顾公正与效率]]></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Wed, 25 Apr 2012 01:41:2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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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 ２４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民事纠纷。<br/>&nbsp;&nbsp;&nbsp;&nbsp;小额诉讼“门槛”拟从５０００抬高到１万<br/>&nbsp;&nbsp;&nbsp;&nbsp;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１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５０００元标的额抬高到１万元。<br/>&nbsp;&nbsp;&nbsp;&nbsp;当前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积压的情况严重。另一方面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br/>&nbsp;&nbsp;&nbsp;&nbsp;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丽满认为，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也是一项制度创新。它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br/>&nbsp;&nbsp;&nbsp;&nbsp;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如何规定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虽然小额诉讼制度有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但是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br/>&nbsp;&nbsp;&nbsp;&nbsp;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２４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考虑到目前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或者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相对数较为困难。”<br/>&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１万元以下。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１万元以下。<br/>&nbsp;&nbsp;&nbsp;&nbsp;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br/>&nbsp;&nbsp;&nbsp;&nbsp;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nbsp;&nbsp;&nbsp;&nbsp;“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br/>&nbsp;&nbsp;&nbsp;&nbsp;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br/>&nbsp;&nbsp;&nbsp;&nbsp;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br/>&nbsp;&nbsp;&nbsp;&nbsp;李适时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br/>&nbsp;&nbsp;&nbsp;&nbsp;拟增加诚实信用原则<br/>&nbsp;&nbsp;&nbsp;&nbsp;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br/>&nbsp;&nbsp;&nbsp;&nbsp;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讲诚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br/>&nbsp;&nbsp;&nbsp;&nbsp;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分析指出，恶意诉讼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多集中在公司法领域、名誉侵权及民间借贷等领域。司法实践对于恶意诉讼应当积极应对，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br/>&nbsp;&nbsp;&nbsp;&nbsp;“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并享有‘帝王条款’之誉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刘昊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如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制度等，也确实在彰显着诚实信用原则。<br/>&nbsp;&nbsp;&nbsp;&nbsp;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法机关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br/>&nbsp;&nbsp;&nbsp;&nbsp;专家有望出庭提出意见<br/>&nbsp;&nbsp;&nbsp;&nbsp;同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专家参与诉讼”的规定。<br/>&nbsp;&nbsp;&nbsp;&nbsp;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br/>&nbsp;&nbsp;&nbsp;&nbsp;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br/>&nbsp;&nbsp;&nbsp;&nbsp;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请专家参与到诉讼当中来有助于把问题讲清楚。虽然专家意见法院可能采纳或不采纳，但明确专家参与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书和庭审记录中就要将当事人和专家发表的意见记录完整，作出判决时要写清楚，各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判决的，有助于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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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法律工作者: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2:07: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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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新华网<br/><br/>&nbsp;&nbsp;&nbsp;&nbsp;当前各地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打击和治理网上传播谣言的行动，法律工作者认为，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发表言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致的，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r/>&nbsp;&nbsp;&nbsp;&nbsp;法律工作者们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因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br/>&nbsp;&nbsp;&nbsp;&nbsp;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分析指出，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网络谣言的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同时，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br/>&nbsp;&nbsp;&nbsp;&nbsp;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律师分析认为: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r/>&nbsp;&nbsp;&nbsp;&nbsp;岳成介绍，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要按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r/>&nbsp;&nbsp;&nbsp;&nbsp;法律工作者们表示，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专项研究。一直关注网络谣言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已成为现实生活的组成部分，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也应当适用于网络世界，依据相应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br/>&nbsp;&nbsp;&nbsp;&nbsp;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李睿懿个人认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严格、依法、准确地予以惩治。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br/>&nbsp;&nbsp;&nbsp;&nbsp;“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打击处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他律，另一方面要求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br/>&nbsp;&nbsp;&nbsp;&nbsp;法律工作者们认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网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同时也要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实名制，使公民意识到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同样会受到追究，也能够对其进行追究，从而增强公民言论的责任意识。互联网经营者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既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及监管，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nbsp;&nbsp;&nbsp;&nbsp;广东省北江监狱警察林晓乒长期主动参与“净化互联网风气”活动，积极举报不良网络信息2000多件。林晓乒说:“打击网络谣言要发动群众。如果越来越多的人主动承担起举报打击网络谣言的角色，发动身边的人一起参与，就可以避免‘三人成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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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职业面临诸多挑战]]></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Wed, 28 Mar 2012 02:11:5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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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CDATA[ 
	来源：中国新闻网<br/><br/>　　本刊记者/申欣旺 章文<br/>　　3月14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是律师刑事辩护权利的保障以及人权的保障。会场之外，“中国律师业的未来”也见诸各种讨论。就此，《中国新闻周刊》对新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进行了专访。<br/>　　律师职业面临诸多挑战<br/>　　中国新闻周刊：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案对律师权益以及人权保障的内容为众多律师所关注，你如何看？<br/>　　王俊峰：刑事辩护作为法律职业工作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律师行业对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文价值的一种特殊尊重和贡献。目前不同地方出现的一些受到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有的涉及到律师执业权益的问题，我认为是目前环境下的一些比较特殊的表现。刑辩工作，包括控辩双方、审判各方，如何能共同统一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这一点来非常重要。无论是哪一方，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尊重法律的独立性。共同的目标是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这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平正义，就是指在法律下要实现的公平正义，就是法律能够得到准确实施下的公平正义。<br/>　　中国新闻周刊：有人认为律师的发展面临困境，你认为呢？<br/>　　王俊峰：挑战很多，大到法治环境方面，比如说从刑辩角度我们面临的三难，还有整个社会对法律专业的独立性尊重不够，对法律职业的精神、使命和职业定位缺少基本的共识，等等。另外，这个行业的发展存在着很多不平衡，我国沿海地区，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法律服务业比较发达，但是在偏远的西部，一些内陆省份，法律人才缺乏。还有人才的分布、行业的分布、专业分布不平衡，绝大多数的律师拥挤在非常传统狭窄的法律服务领域，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的法律服务人才很少，比如金融、国际并购、国际贸易、知识产权、IT、媒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很缺。<br/>　　中国新闻周刊：你的意思是律师行业要跟得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br/>　　王俊峰：国际化浪潮给全球的法律服务行业都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经过这么多年的积累，中国在国际化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仅仅是经济的。因为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本身也是一个国家利益、国家影响力的重要表现，所以很多学者讲，法律服务本身也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甚至说在影响力上它和飞机大炮没什么差别。战争年代表现的是飞机大炮，在现在和平国际经济环境下，各国之间的博弈，特别是大国之间的博弈，它的法治或者法理的观念的输出，以及具体表现为法律服务的竞争，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利益的延伸。<br/>　　推动法治进步是最大的民生工程<br/>　　中国新闻周刊：当你听到有人说某人是黑律师，或者律师遭到非议时，作为会长，你怎么看？<br/>　　王俊峰：我觉得任何事物、任何行业、任何机构包括任何人都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同样是弱势利益群体，有很多无奈。这个行业确确实实也有害群之马，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个行业的绝大多数，他们对国家的发展进步，对老百姓的疾苦都是有特殊的认知和担当的意识。有一句话讲得不恰当，这个行业所谓的害群之马，跟我们社会上很多贪腐的现象相比，那是少得不能再少了，而这个群体是承担了国家特殊的政治要求和使命的一群普通的专业队伍。我对这个行业的这支队伍充满感情，充满信心，充满尊重。<br/>　　中国新闻周刊：你的意思是说，这是一支普通的专业队伍，但承担的是特殊的使命？<br/>　　王俊峰：我打个比方，今天中国最大的民生不仅仅是老百姓简单的吃饭、住房问题，这方面随着经济进步和发展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今天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可以说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从这个角度来讲，律师是推动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样一个主力的群体，它的价值和意义不可估量。<br/>　　中国新闻周刊：说到承担特殊的政治使命，你怎么看律师参与政治，参与国家治理？<br/>　　王俊峰：这几年律师行业的参政议政状况有非常大的突破，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数量持续增高，而且中央30号文件中对律师更多的参政议政给了平台和出口。这些都表明国家对这个行业的重视，而且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这方面应该还会继续加强。<br/>　　在现代经济、政治和法治环境下，政治应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我觉得参与政治更大意义上是对公众的服务，不要把参政仅仅和当官、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连。从这个概念来讲，我们律师行业为社会服务，为公共管理活动所做出的贡献比狭义概念下的“从政”放大了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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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1045</link>
<title><![CDATA[中国WTO 十周年之路]]></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乔文动态]]></category>
<pubDate>Tue, 20 Mar 2012 07:10: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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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中国一开始就是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原始缔约方，只是签订GATT的是当时的民国政府。<br/>　　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退出了GATT，但自1965年1月至1971年10月又在GATT中以“观察员”身份自居。<br/>　　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的中国由于注重国内的稳定与发展，加上对关贸总协定不是特别了解，因此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缺。直到19世纪70年代，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受到了各种限制，这时中国才从《多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了解到GATT的作用。1986年7月，我国开始正式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br/>　　GATT只是当时在各国批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期间，为使已谈成的关税减让及相关条文部分生效而达成的一个临时协定。由于美国国会的反对，ITO始终未能建立。但由于GATT所确立的国际贸易制度，如推行关税减让、取消商品进出口数量限制、减少贸易壁垒，奉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贸易等原则，对缔约方贸易有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所以一直临时生效，直至1995年1月1日WTO成立。<br/>　　当时，中国的外经贸部对GATT作了很多的调查和了解。中国提出三条标准:第一是恢复在GATT中的席位；第二是关税减让；第三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加。之后便开始了漫长的复关和加入WTO的谈判。<br/>　　入世10年来，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得益于中国法治的完善和进步。10年间，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和修改工作，构建产业安全保护机制，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br/>　　全球企业热线电话中心800num.com的外贸数据显示：随着中国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贸易保护、贸易摩擦等争端也逐渐增多，如何在全球贸易中对争端进行有效解决，推动企业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全球贸易，成为考验中国法治建设成熟与否的新命题。<br/>　　知识产权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出击<br/>　　为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落后且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2000年)、《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些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以及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所推动的结果。但是，WTO独特而严格的规则义务要求无疑是外在、直接的推动因素。<br/>　　为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要解决版权保护中的问题，首先要从立法角度增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对版权的侵权处罚上限是50万元，但没有设置下限，这样就使很多企业得到的赔偿往往仅是损失的九牛一毛。所以，应该设置赔偿下限，并且使其达到较高的水平，这样既保护了版权所有者，又增加了侵权成本，同时还可以预防侵权。<br/>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还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执法方面，虽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以完善，但仍存许多不足，从入世之初到今天，WTO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仍在持续，并不断加大。<br/>　　参与案件从慎做原告到填补WTO空白<br/>　　全球企业热线电话中心800num.com提供的资料显示，自入世以来，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0起案件，涉及21项争端。其中，在8起案件中作为起诉方，涉及8项争端；在22起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涉及13项争端。<br/>　　据介绍，中国第一次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2002年3月26日，中国与欧盟等WTO成员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但中国是在继欧盟、日本和韩国之后提出的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且指控事项与其他WTO成员几乎相同。因此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项诉讼“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搭欧盟便车”的成分。<br/>　　2007年是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的第一年，也是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爆发增长的一年。这一年里，WTO成员所提起的全部13起争端解决案件中，针对中国的就达4起，有关中国作为当事方的案件占全年提起案件的近40%。<br/>　　2009年，WTO新发生案件涉及中国的则更是达到了半数之多。这使得中国超越美国、欧盟成为当年WTO争端解决的主角，2009年也因此被某些学者称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崛起年”。<br/>　　事实上，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统计，2010年我国出口额占全球总量的10%，但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却占到全球的35%。<br/>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美、欧等WTO成员对于走出过渡期的中国不再“克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具备了指控其他WTO成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才。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让其他经济体不能不注意到中国“崛起”的影响。<br/>　　学会通过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同时，中国也对WTO规则产生了影响。<br/>　　中国提出的有些指控，是WTO成员从未提出过的复杂问题，这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WTO规则做出了开创性的解释，从而填补了WTO判例的空白。<br/>　　据悉，在中国诉欧共体对华紧固件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定，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分别待遇”的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10等条款的规定。这一裁决否定了欧盟对中国长期以来的这一做法。<br/>　　争端解决从盲目服从到积极争取<br/>　　从入世10年来的整个历程来看，企业在入世初期对WTO相关争端的解决往往处于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的盲目屈从的状态。因为WTO框架下的相关争端解决总是涉及国际贸易，所以很多文书都是通过国际中介机构甚至是外交部门转送的，这样的文件到了对WTO规则不很熟悉的人手中，往往在没有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这是非常可惜甚至是令人痛心的。那些不成功的案例，往往在合同中就有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却被眼睁睁地忽略了。<br/>　　为此，政府应加强对企业WTO相关规定的普及和宣传。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匡迪也曾表示，入世对政府提出的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首先要求政府入世。入世以来我国政府改变了长期以来对经济事务介入过深、干预过多的状态，抛弃了长期作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的角色，实现了政府职能定位的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公共服务化和法制化，比如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颁布就是最好例证。<br/>　　相关人士则表示，贸易法制也提高了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意识。面对日趋增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我国企业已从最初的不知所措，甚至无人应诉，已逐步发展成学会运用规则，结成联盟，有组织、按步骤、有层次地应对贸易摩擦。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应诉率已达到90%左右，对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反倾销应诉率更是达到100%。<br/>　　共同成长期待下一个十年<br/>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前主任李荣融在回顾入市10周年时表示，10年来，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定颁布了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的权利，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br/>　　而对于今后的发展，入世催动了很多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经过10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完善了我们的业务领域和队伍，对于与企业共成长的我们来说，期待下一个10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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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湖商张静江的故事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Tue, 20 Mar 2012 06:56:0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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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做事就需要花钱，这是经济学的常识。辛亥革命要花多少钱？钱又从哪里来？百年史上，作为群体亮相的湖商始终是一道夺目的风景，他们依靠聪明和勤奋积累了巨额家产，却不安于富贵生活，将财富投入革命运动，舍家取义的故事令人感动，让人敬仰。<br/>　　湖州南浔东大街，几个头发花白的老人听到“张静江”三个字，纷纷手指前方，“前面就是张家的老房子！”<br/>　　其中一个顿了顿说：“我父亲年轻时，亲眼看到过他乘船回南浔，那是衣锦还乡了，老百姓都去欢迎，岸上炮仗放得震天响，排场大得很！”<br/>　　本以为风流早已雨打风吹去，不料传奇故事从来不曾湮灭，就像那曾经显赫一时的江南大宅门，默默无语却道尽沧桑。<br/>　　回望百年辛亥，上世纪初江浙财团四大亨之一的张静江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毁家纾难资助起义，被孙中山赞为“民国奇人”、“革命圣人”，并手书“丹心侠骨”相赠。<br/>　　张静江故居大门古旧而不张扬，记者走进这个百年前的江南豪门，试图寻访一代名流矢志不渝支持革命的心路历程。<br/>　　出身富家天性豪放<br/>　　张家在南浔乃至近代整个中国都颇具盛名。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商埠大开，湖州一批商人以经营丝绸起家，至光绪年间形成了以“四象八牛七十二金狗”为代表的富商家族。财产百万以上谓之“象”，其中就包括张家和与其联姻的庞家。<br/>　　张家到底多富有？走进张静江故居，从雕栏画栋深宅美园中可以找到答案。<br/>　　据介绍，这所宅子是张静江父亲张宝善在光绪24年（1898年）所建，为典型的中西结合建筑风格，就连所用彩色雕花玻璃和瓷砖吊灯都从法国进口，尽管历经100多年岁月，仍可窥得当时的富丽堂皇。<br/>　　张静江生于1877年9月19日，为张宝善次子，因此当地人称之为二先生。祖父张颂贤认为这个孙子的八字很好，日后必成大器，可惜五行缺水，注定一生奔波，于是取名增澄，起字静江。可惜事不遂人愿，张静江一生奔波，不得安定。<br/>　　生于巨富之家的张静江自幼受到家族熏陶，祖父张颂贤和外祖父庞云矰都是近代大实业家，性格豪放，富有进取心，且热心公益事业，两人对张静江一生影响极大。<br/>　　南浔作家陆士虎向记者讲述了一则故事。光绪13年（1887年）腊月，10岁的张静江放学回家，宝善街发生大火，彼时一个2岁的小女孩被困在街边民房二楼，年幼的张静江便用水浇湿身上棉衣，冒着烟火冲上楼去，抱着小女孩以棉被裹身纵身跳下。小女孩得救了，但他的左腿粉碎性骨折，此事在当地传为美谈。<br/>　　这样的义举在张静江成年之后更是屡见不鲜。在故乡时，年轻的张静江已素有侠名，日后投身反清运动，为革命倾尽家财，我们可以从他的家庭和性格中找到很多必然因素。<br/>　　毁家襄助革命事业<br/>　　和当时大多数富家子弟的出路一样，20岁时，父亲花10万银元为张静江捐得了江苏候补道衔。1902 年，他以驻法使馆商务参赞的身份随驻法公使孙宝琦出使法国，此行彻底改变了他的一生。<br/>　　张静江是商业奇才，年轻气盛的他很希望发展中法贸易，进而开拓欧洲市场，与日本人一较高下。到法国一年后，他决定招股成立贸易公司，按外国洋行的模式把中国的丝绸、茶叶、瓷器等运到法国销售，从中赚取利润。<br/>　　当时，国内华人自办海外贸易尚未开先河，只有洋人到中国开洋行，从来没有华人在国外开商行。父亲资助30万银元，帮助张静江成立了通运公司，最初只运销生丝、茶叶，后来发展到绸缎、漆器、竹器以及古董、字画，业务迅速扩张，获利无法估算，并在巴黎开设了一家开元茶店，陈设非常豪华，成为游客必到之处，后成为巴黎知识界聚会的高级沙龙。<br/>　　张静江在巴黎受到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经常在公开场合发表激进的言论，在留学生中影响很大。他还结交了吴稚晖、李石曾，三人以思想先锋、敢于任事闻名，被旅法华人称为“三剑客”。<br/>　　1905年，轮船上的一次偶遇成为张静江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当时，孙中山在伦敦蒙难后绕道前往日本，在轮船上与张静江相遇。早在出国之前，张静江的哥哥张弁群曾赴法治疗眼疾，受到革命思潮的影响，曾对弟弟讲起孙中山从事的革命活动和他的著作，所以张静江对孙中山仰慕已久。<br/>　　不过，张静江是清政府驻外人员，孙中山对他存有戒心，有意回避他。想不到张静江竟然在甲板上拦住孙中山，直截了当地说：“你不要瞒我，我知道你是孙文。你不要以为我是反对你的，我却是最赞成你的人！”两人长谈后约定，将来革命起事需要用钱，孙中山可以拍电报给张静江，还约定了暗号，字母A代表1万元，B代表2万元，以此类推。<br/>　　孙中山到了东京后，计划再次在国内发动起义，但经费没有保障，忽然想起在轮船上遇到的那个怪人，便试着拍了个电报，想不到几天后果真收到3万元。自此以后，每当革命款项不足，孙中山都会想到张静江，而张静江每次都能如数将钱寄到，两人渐成革命挚友。<br/>　　孙中山对张静江的义举十分感激，曾让胡汉民写信致谢。张静江回复说：“余深信君必能实行革命，故愿尽力助君成此大业。君我既成同志，彼此默契，实无报告事实之必要；若因报告事实而为敌人所知，殊于事实进行有所不利。君能努力猛进，即胜于作长信多多。”革命信心和爱国热情溢于纸上。<br/>　　1906 年3 月，在胡汉民等人的主持下，张静江在新加坡正式加入同盟会，从一个无政府主义者走向拥护孙中山的革命党人。随后，他又推荐大哥张弁群、舅舅庞青城等人加入同盟会，辛亥革命前后，南浔的革命者大部分是“四象八牛”的富豪，为革命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br/>　　湖商义举助力革命<br/>　　在张静江的鼓动下，南浔的张石铭、张弁群、张乃骅等人都曾多次向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事业大笔捐款。张静江结识孙中山后，将舅舅庞青城、大哥张弁群等介绍给孙中山，发展为同盟会会员，使他们也成为孙中山的忠实信徒。<br/>　　庞青城原名“清臣”，为表示反清决心，将名字改为“青城”。1906年，庞青城花6万两银子在上海英租界戈登路7号建了一幢洋房，外人看是庞家公馆，其实是革命党人的秘密联络站，同盟会财政部临时办事处就曾设于此，黄兴、宋教仁、于右任、戴季陶等经常出入。<br/>　　庞青城之女庞莲生前回忆说，父亲还专门辟出一处卧室，购置了全新的家具棉被，供孙中山和宋庆龄居住使用。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后，这儿依然是革命党人的秘密活动场所，父亲还依仗江浙财团的公开身份将不少革命党人送往海外避难。父亲被迫流亡日本之后，家里特意雇用了外国人，袁世凯的爪牙上门搜捕时不敢轻举妄动，因此逃过劫难。<br/>　　张静江的大哥张弁群曾担任上海通运公司总经理，也为革命输送了大量经费。此外，与庞青城、陈英士等人同在上海从事反清革命活动的周柏年，为传播革命民主思想的《民呼报》、《民产报》、《民权报》提供经费，并在望平街福州路口开设“新世界商店”作为联络站。武昌起义时，周柏年成为陈英士的得力助手。<br/>　　鉴于湖商对革命的巨大贡献，民国政府成立后，有人倡议设立“南浔市”，以褒奖湖商支持革命的义举，湖商所作贡献及其影响由此可见。因此，南浔也被誉为“民国第一镇”。<br/>　　怀病国外客死他乡<br/>　　张静江故居正厅两侧有一副楹联——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霜寒四十州。说起来，还有一段故事。<br/>　　1923年，张静江因病在家中休养，孙中山特地推荐留德名医李其芳为他做电疗，并在信中说治好病“不止是你一人之幸，实为国民党之大幸”，还亲笔书写了这副对联送到南浔，张静江这位“二兄”在孙中山心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br/>　　如今要统计张静江支持革命的费用，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我们从为张静江管理了30年账务的李力经所写的回忆录《漫谈张静江》中，可以查到当时的一些史实。<br/>　　除了在海外的大笔捐款，回国后的张静江一如既往地支持革命。陈英士率兵攻打上海制造局时，张静江作为同乡，负责后勤供应，筹措各种军需，整整两天两夜没有合眼。李力经后来曾看到一箱沪军都督府的公债票，当时有人让张静江凭票向国民政府索款，张静江却说，此前为革命花去很多钱从没要过，这些只是陈英士在上海起义时的一部分垫款，就不必去计较了。按照张静江的要求，李力经在1932年春天烧掉了这些公债票。<br/>　　其实张静江并非永久的富翁，身边同事对他全力资助革命感到不满，最终使得通运公司瓦解。袁世凯复辟后，孙中山领导“二次革命”，急需大量钱款，张静江只得凭借个人影响力向华侨借贷。<br/>　　后来，他先后被迫卖掉了巴黎的开元茶店和上海马思南路的6 幢花园洋房。1920年，张静江遵照孙中山之命到上海创办证券交易所，继续为革命筹措经费。有专家作了不完全统计，张静江在辛亥革命前后对革命的捐款高达110 万两白银，后人称他是“毁家襄助革命”，这话并不为过。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张静江的舍家取义，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将会增加多少困难。<br/>　　虽然张静江为革命事业不遗余力，后来还主持国民政府的财政和经济建设工作，但他并不能实现建设国家的宏愿。蒋介石上台后，军阀连年混战，张静江受到“四大家族”的排挤，30年代中后期，身为国民党元老的他心灰意冷，慢慢离开了中央政治核心。<br/>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张静江携家眷离开上海到了香港，辗转前往欧洲，最后客居美国。<br/>　　1950年9月3日，张静江在纽约病逝，江南大宅门再也没有迎回它的主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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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国鞋企维权获胜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Tue, 20 Mar 2012 06:45: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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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消息一个接连一个，与欧债危机加剧、美国经济低迷、美国非农业就业数据持续下滑相映成趣。欧美经济危机时就会频频出现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这种反倾销实质上是欧美国家转移国内矛盾，并对国内产业贸易保护的措施。<br/>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对于他国的指控，企业要积极应诉，只有据理力争才有胜诉可能，一味退让，常常会成为“以反倾销反补贴为借口”的贸易保护牺牲品，然而，“输欧盟鞋倾销案被WTO裁定欧盟违法”就是一个抗争成功的例子，值得为所有被贸易保护所伤害的企业行业学习参考。<br/>　　为此，世贸组织（WTO）向成员散发了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专家组报告。<br/>　　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欧盟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对华皮鞋反倾销原审调查中适用该条款是错误的。同时，欧盟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原审和复审调查中还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有关透明度等方面的要求。<br/>　　就此，中国对世贸组织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措施案所做出的裁决，表示欢迎。<br/>　　作为近年来影响颇大的贸易摩擦案件，“输欧盟鞋案”被业界普遍认为，对未来中外贸易关系产生示范性影响。部分出口欧盟鞋企纷纷表示，此案正式完结，来自欧盟的订单情况已经好转，耐克等一批巨头纷纷向中国鞋企增加欧盟市场的皮鞋订单。<br/>　　上述案件始于2006年10月，欧盟正式对我国鞋企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当反倾销征税期满后，2008年欧盟再次发起复审，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再延长15个月，直到2011年3月31日，欧盟才正式取消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高额反倾销税。<br/>　　在此期间，中方于2010年2月4日把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诉诸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当年5月18日正式设立专家组，以调查并裁决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但案件久拖不决。<br/>　　据统计，在欧盟对中国鞋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欧盟从中国进口鞋子总金额下降了15%。数据显示，3年来中国输欧鞋销量锐减15%，收入从高峰时期20.8亿欧元降至17.8亿欧元。<br/>　　而来自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最新统计则显示，此前的反倾销税导致中国输欧皮面鞋产量降低20%。由于向欧盟出口减少约4000万双鞋，仅此一项造成中国约两万名工人失去工作。<br/>　　中国输欧盟皮鞋反倾销联盟秘书长郭先生表示，在“输欧盟鞋”这个案子上，欧委会没有公平可言，他们是“为裁决而作裁决”。<br/>　　郭先生认为，输欧盟鞋案本身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漏洞。从2006年开始，包括原审、复审与最终裁决我们都一直跟欧盟委员会以及各国的行业人士在沟通、了解，这其中，我们提出很多重要的法律观点和依据都没有被重视，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没有得到应有的公正裁决。<br/>　　中国鞋动了谁的奶酪<br/>　　2006年1月，欧盟委员会拒绝承认中国13家制鞋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鞋业在反倾销案件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2月23日，欧委会发布反倾销调查结果，认定中国鞋业变相接受政府补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欧盟市场进行倾销。<br/>　　随后，欧盟成员国在3月16日决定，从2006年4月7日起向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在6个月内逐渐将反倾销税额从4.8%增加到19.4%。<br/>　　4年多过去，欧盟内部反对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声音越来越高。<br/>　　英国商务大臣曼德尔森勋爵日前警告称，延长针对中国和越南鞋类产品的反倾销关税，有可能损害欧洲与这两个国家的长期商务关系。他表示担心，经济危机的结果之一是，欧盟各国对自由贸易的热情降低。在欧盟成员国当中，正在滋长一种更为内向的态度，即“让我们保持现在所拥有的”<br/>　　事实上，欧盟各国内部行业对该裁决是不满的，因为这样的裁决并不对其国内行业起任何的帮助作用，事实上欧洲的很多大品牌是需要在亚洲下单的，这是全球化分工的结果，并不存在倾销。<br/>　　为此，中方敦促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尽快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br/>　　欧“为裁决而作裁决”<br/>　　“欧盟对华皮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发起人、广州创信鞋业董事长吴先生表示，该案件结案后，耐克等客户开始向企业增加欧盟市场的订单。中国的制鞋成本原本就比东南亚的高，加上要支付16.5%的反倾销税，有些客户不能接受中国采购成本大幅增加，这几年来将部分订单往印尼等东南亚国家转移。经过中国政府和企业几年来的努力，以及欧盟客户的配合，终于打掉反倾销税，一定程度上减轻欧盟采购商的成本压力，提升中国鞋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br/>　　鞋类贸易是中国与欧盟之间最具争议性的贸易问题之一，四年多来，对我国鞋企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不仅增加跨国鞋企在华的生产成本，也使我国企业出口欧盟的道路变得崎岖，欧盟消费者是最大的损失者。<br/>　　中国皮革协会副理事长、奥康鞋业董事长王先生就此告诫鞋业同行，反倾销税的取消对中国出口企业是一种“减负”，但不应该盲目乐观，要着眼于中国鞋业的未来。要自立自强，提高产品研发和品牌附加值，开辟多元市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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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希望国家更加重视法律服务行业]]></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乔文动态]]></category>
<pubDate>Thu, 15 Mar 2012 03:25: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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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正义网<br/><br/>　　让法律服务遍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br/>　　“国家始终比较重视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单独拿出来提加强法律服务,我觉得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做客正义网、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2年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说。 <br/>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在王俊峰看来,“社会还要继续关注法治建设,希望国家更加从战略方面重视法律服务行业。”　<br/>　　加强法律服务首次写入总理工作报告 <br/>　　“我非常高兴地看到,今年的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提到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回忆起数日前,王俊峰仍难掩内心的兴奋和满足。“这对广大律师是一个振奋!国家始终重视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br/>　　谈到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王俊峰说:“不仅包括律师队伍突破20多万人,也有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所做的努力。” <br/>　　王俊峰认为,律师队伍有很强的社会担当意识,而且律师行业的职业属性亦带有很强的公益性。他解释说,《律师法》规定,我们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本身就涵盖了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对社会弱视群体的关怀,利用法律的武器对一些违法现象抱打不平。 <br/>　　他举例说,近几年,在公众比较关注的妇女儿童保护方面,我们建立了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还有农民工维权方面,全国30个工作站的200多名律师参与到农民工维权当中。多年来,我们为40多万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帮他们索回了很多工资。 <br/>　　当记者问其参加今年两会的最大感悟时,王俊峰说:“仔细去观察和体会就能发现,国家的法治进步从未停止过。今年两会期间,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报告,更是让人们看到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有很多新的突破。” <br/>　　通过规范律师行业引领社会道德诚信建设 <br/>　　面对律师行业的大好发展,王俊峰更加关心的是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他说:“这几年,从全国律协到司法部,都非常注重青年律师队伍的建设。一个大学毕业生,对社会的司法实践了解较少,走上社会要面对一个新的环境,开始做律师很不容易。” <br/>　　在培养青年律师方面,王俊峰有着非常清晰的思路。“我们一直在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教育,包括党建工作,希望年轻律师能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能够尽快融入到这个行业。”王俊峰介绍,全国律师协会正在制定一些有关律师人才培养的规划,特别是对青年律师。因为青年律师代表着行业的未来,关注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培训,发现和推动更多青年律师人才,是他当选会长后所面临的一个大课题,也是主要的工作任务之一。 <br/>　　王俊峰说:“律师行业有着特殊的行业构成,律师应该有社会担当和社会公益心。因为这个行业没有任何公权力,所以是一个更讲职业荣誉和功德的行业,是一个最值得信赖的一个行业。行业中的个别现象是有的,但与社会中的各类群体相比,这个行业的职业能力和道德水平是相当高的。” <br/>　　他认为,律师行业不仅要通过不断的规范和示范,去推动行业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群体来引领整个社会的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 <br/>　　除了对青年律师整体满怀希望和信心,王俊峰对一些偏远地区的青年律师状况感到担忧。他说:“因为律师行业完全是靠做业务来维持生计,青年律师工作很不容易,他们要面对市场竞争,也面临着很多困惑。全国律师协会一直在推动各地律师协会,包括很多大的律师事务所,增加培训力度,去了解年轻律师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引导他们。” <br/>　　律师服务需“走出去”和“走下去” <br/>　　30岁是一个人的“而立”之年。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律师行业进步和成熟了很多。面对未来,王俊峰认为,律师职业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他希望,大家能更多的了解这个行业,支持这个行业,因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代表和反映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的进步。 <br/>　　据了解,过去几年里,王俊峰不断在呼吁,中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放眼全球的法律服务市场,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提供全球性的法律服务。但直到去年,我国中西部的213个县才结束了无律师的历史。 <br/>　　对于这种巨大差异,王俊峰解释道,全球化带来的国际化,是这个时代的一个特征。随着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大,律师行业受到了国际化的冲击和挑战,律师服务“走出去”是广大社会,特别是投资人、国内企业家“走出去”的需求。 <br/>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有着明显差距,加之我国律师行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历史较短,所以均衡性的差距很大。 <br/>　　“但时至今日,法律服务已经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社会的整个运行规则和秩序需要法律来规定,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需要法律服务。”王俊峰说,因此,这个行业一方面要“走出去”,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坚持“走下去”,很多农村甚至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城市,同样是特别需要法律服务的。 <br/>　　行业的发展不平衡与律师的经济收入也不无关系。“从业团队在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方面的差异很大,有很多律师是生活在贫困线上,很多做公益的律师是全身心地投入在事业中”,王俊峰说,“在推动和完善行业发展不均衡方面,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些政策,同时也在寻求更好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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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上海探索“裁执分离”拆迁强制执行模式]]></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Wed, 14 Mar 2012 03:58:5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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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人民法院报<br/><br/>&nbsp;&nbsp;“司法权是一种处理纠纷的判断权，法院对房屋拆迁裁决进行审查，是行使对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应否执行的判断权，具有司法性质。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具体强制执行手段的实施则不涉及判断权的行使，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不应由法院行使。而且，强制搬迁时产生的诸多问题非法院一家所能承担。”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br/>&nbsp;&nbsp;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上海高院就《条例》施行后的司法应对工作深入研究；主动向市委报告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取得党委领导的支持。上海市委常委会专门审议通过了上海高院起草的《关于〈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br/>&nbsp;&nbsp;《若干意见》明确了对该类案件实行裁执分离模式：一是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拆迁强制执行的，由法院对房屋拆迁裁决依法进行司法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二是准予执行的，被拆迁房屋内物品的搬离、搬迁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强制执行工作，均由政府部门负责；三是法院对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强制执行预案不完备、强迁实施行为等存在不宜继续执行情形的，及时停止强制执行；四是强制执行后的矛盾化解、稳控等延伸工作，由行政机关具体负责。<br/>&nbsp;&nbsp;2011年，上海法院因所涉拆迁裁决合法性、合理性或可执行性存在问题的退回申请材料75件。对这些案件，相关法院在依法退回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行政机关指出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促其改进，有利于规范依法拆迁，促进合理行政。<br/>&nbsp;&nbsp;2011年，上海法院共协调化解122件拆迁强制执行案件，占申请的21.7%，即使不能最终达成和解，法官协调过程中的情理感化、法理阐述、政策解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拆迁户的抵触、对立情绪，为强制拆迁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去年上海实施强制拆迁总体平稳有序，未出现重大矛盾激化事件。<br/>&nbsp;&nbsp;2011年，上海法院共协调化解及裁定准予执行404件，占提出申请的71.9%，保障了合法的行政目标顺利实现和城市化建设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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