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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乔文文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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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公平正义，我辈之愿，民主法治，我辈之志；佳作不立，何舒雅怀，壮志不酬，何慰吾心；勤勉规范，车轮鸟翼，苍生于怀，笔墨始奇！]]></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乔文文化]]></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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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康菲10亿赔偿款成糊涂账 众多受损渔民未获赔偿]]></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乔文动态]]></category>
<pubDate>Fri, 03 Feb 2012 03:32: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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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过新年总能收到红包，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受损渔民却在正月初三迎来了一个让人雾里看花的赔偿“红包”由康菲石油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赔偿、补偿问题。可问题是，谁是受偿人？渔民能获赔多少？10亿元够不够？赔偿10亿就万事大吉？……一系列的问号让人不由感慨，康菲这笔糊涂的赔偿账，无异于另一个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br/><br/>　　赔偿为啥没山东的份？<br/><br/>　　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扇贝养殖户贺业才这个年过得无比揪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后，他的扇贝损失惨重，不得已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但法院不予受理。正月初三农业部公布的赔偿协议，更让他的心掉进了冰窖。<br/><br/>　　“心都冷了。大年初三，养殖户们接二连三给我打电话，问怎么人家河北、辽宁都有赔偿了，没咱山东的份儿？就连镇政府的人都打电话问我。我什么都不知道，心凉了半截。弄来弄去，人家都得到赔偿了，山东是事发地，怎么赔偿就没我们的份了？下一步，真不知该怎么办了。”<br/><br/>　　贺业才叹息说，因为赔得厉害，工人工资还欠着，过年他都没敢出门串亲戚。一来要花钱买东西，二来也怕别人问。原本的一点点希望现在也变成了失望，他的龙年新年过得没有半点喜气。<br/><br/>　　在农业部公布的赔偿协议中，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油从其所承诺启动的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分别列支1亿元和2.5亿元人民币，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方面工作。<br/><br/>　　虽然赔偿协议提到了河北，但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扇贝养殖协会会长杨基珍依旧高兴不起来。2月1日下午，杨基珍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仍然没有任何人与他联系赔偿事宜。<br/><br/>　　“虽然赔偿协议中提到了河北，但我们仍然不知道到底赔偿给谁，而且，光说给钱，是给一毛还是两毛，我们丝毫不知情。我们只是普通的渔民，左右不了这样的大事件，希望政府能重视，早日将赔偿款发到我们手中。”<br/><br/>　　杨基珍说，如果赔偿款太少，他不会放弃诉讼的途径。<br/><br/>　　贺业才和杨基珍的话，代表了众多受损渔民的心声。这笔资金到底是否针对所有受损渔民的赔偿？10亿元的赔偿数额是怎么得来的？如何发放给渔民？渔民能受偿多少？10亿元够不够赔偿所有受损渔民的损失？这些核心细节，农业部、康菲、中海油都没有公布。康菲的这笔糊涂账，让明眼人越看越糊涂。<br/><br/>　　赔偿协议该由谁签？<br/><br/>　　撇开赔偿协议的细节内容不谈，众多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康菲的赔偿协议在法律上存在瑕疵。<br/><br/>　　代理乐亭县107户养殖经营者起诉康菲公司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京慰表示，行政调解应该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员，对污染事件的受害方渔民和加害方康菲中国进行调解。“但我们并没有看到受害方在这个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因为，调解应得到所有渔民的同意，但很多渔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在操作程序上，受损渔民的养殖品种、面积、损失都应该做登记，依此计算渔民的总体损失额，但现在这10亿元怎么算出来的，完全不清楚。不知道是信息披露不充分，还是根本就没有做这个工作，难免令外界产生‘缺位’与‘越位’的遐想。”<br/><br/>　　海商法专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单红军教授也认为，这个赔偿协议存在法律瑕疵。清污方面的赔偿，相对人应当是海洋局；渔业产业的损失赔偿，相对人是养殖户个体；渤海整个渔业环境的损失赔偿，相对人是农业部。给渔民赔偿多少，怎么是和农业部签订协议？<br/><br/>　　代理烟台市牟平区30户渔民起诉的贾方义公益诉讼团队成员、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乘希更认为，这个赔偿协议是个无效协议。<br/><br/>　　“如果渔民委托农业部与康菲签协议可以，现在没有渔民授权，农业部代表谁签这个协议呢？现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还没有公布，赔偿依据是什么呢？10亿元不光要赔偿渔民的损失，还要向政府支付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渔民究竟能拿多少钱呢？更何况，10亿元肯定不够。”郭乘希一口气表达了她的诸多疑问。<br/><br/>　　就在康菲石油在渤海漏油事件中反复“变脸”之时，同样漏油的雪佛龙公司却在巴西遭遇到没有上限的“环境处罚”。“我看了资料，康菲去年7月发生渤海湾漏油，公布数据说泄漏3400桶；雪佛龙公司去年11月在里约热内卢海岸油田也发生漏油事故，泄漏3000桶。请对比一下数据:我们用大约半年时间，提出的赔偿数额为十几亿人民币，而巴西在发生漏油事故短短几天内，提出的赔偿额达106亿美元，并保留进一步提高赔偿金额的权利。难道我们中国的渔业资源就这么不值钱吗？”郭乘希愤怒地表示。<br/><br/>　　康菲为啥如此“糊涂”？<br/><br/>　　康菲的这笔糊涂的赔偿账，让人看得云山雾罩。难道康菲真的如此糊涂？<br/><br/>　　就在康菲的赔偿协议公布之日，康菲发布公告称，受资产出售得利和高油价推动，2011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加17%至623.9亿美元，利润同比增加66%至34亿美元，每股盈利2.56美元。如此盈利高手签下如此糊涂的协议，令人匪夷所思。<br/><br/>　　郭乘希指出，康菲并不糊涂，而是打好了算盘。“请看一下赔偿协议公布的时间，大年初三，举国沉浸在欢度佳节的气氛中，闪了多少媒体的腰。我认为，康菲此时提出赔偿协议，一是为了减少舆论关注度，二是为今年赶紧开工做铺垫。”<br/><br/>　　去年9月4日，中海油发布公告称，预计蓬莱19-3油田的停产将使得公司每天的净产量减少6.2万桶。按照2月1日布伦特原油111.56美元/桶的价格，参照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相当于每天损失4365万元。“康菲目前的赔偿额，其实也就相当于其一个月的产值。康菲这点赔偿只是舍小利换大利。”有业内人士指出。<br/><br/>　　1月19日，考虑到溢油量轻微，国家海洋局宣布不再每日公布蓬莱19-3油田C平台油花溢出动态，但漏油仍在继续，每日溢出量在0.01-0.04升。<br/><br/>　　“只要溢油还在继续，奢谈整个渤海湾环境改善毫无意义。”不少专家指出。<br/><br/>　　郭乘希说，就目前而言，观察康菲是否有赔偿诚意先要看它能否完全赔偿渔民的直接损失，在这个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奢谈什么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等，都是顾左右而言他。至于平复渤海湾长远的伤痕，更是为时过早。康菲不能仅用十几亿就买断对渔民和渤海湾欠下的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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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社科院报告称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Mon, 30 Jan 2012 09:03: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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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来源：中国青年报<br/><br/>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2012年社会蓝皮书。蓝皮书称，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br/><br/>　　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逯浣械囊曰醣易式鹞甑牡募壑等枚杉氨鞠⒏丁?011年，一场“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的焦点新闻事件，令这个本隐秘的领域广为人关注。<br/><br/>　　四风险交织<br/><br/>　　蓝皮书称，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全面垄断了资金融通，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然而，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融资需求的增大，这一古老行为率先在浙江省出现，接着在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兴起。<br/><br/>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br/><br/>　　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br/><br/>　　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br/><br/>　　蓝皮书称，目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流向等方面表现出新的特征，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在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其中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br/><br/>　　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总计170亿元，其中大多流向中小制造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承接委托贷款、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开展表外业务，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估计，在温州市1100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有10%来自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br/><br/>　　在自然人放贷方面，部分地区居民放贷参与率惊人，资金来源涉及面甚广。据报道，在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总人口为2.3万余人，共有5800多户，其中有1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占全乡总户数的30%左右。<br/><br/>　　与此同时，放贷形式也花样繁多，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如“人人贷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据统计，目前温州各类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机构假借经营之名，违规放贷，获取高额佣金和利息。<br/><br/>　　这些借贷资金如果全部流向制造业或可谓之“合理”，但实情却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蓝皮书以温州为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br/><br/>　　这些借贷资金如果履约成功或可无太多人关注，但随着“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等新闻事件的曝光，部分地区民间借贷的乱象开始为全社会所瞩目。据统计，2011年以来温州累积发生“私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80余起，部分事件涉案金额数亿元。“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事件更是震惊全国，泗洪县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但高利贷波及参与者众多、利率高，高利贷崩盘产生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富公司案”、“苏叶女案”、“祁有庆案”和“梅良玉案”等重大案件的出现表明，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也面临大规模的违约风险。<br/><br/>　　蓝皮书认为，如果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得不到改善，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尤其是房地产调整政策的继续执行，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很可能会进一步放大。<br/><br/>　　四方面根源<br/><br/>　　那么，是什么构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来源？答曰：体制、政策、管理、社会4个方面。<br/><br/>　　蓝皮书指出，体制主要涉及信贷、投融资两个方面。中国目前的信贷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偏向于向国有经济部门发放贷款，民营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实行利率管制，而民间借贷利率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浮动，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远低于中小企业。虽然近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贷款的额度和所占比例有所提升，但仍无法改变中小企业获取贷款与其国民经济地位不相匹配的现状。二元信贷体制的存在，导致社会资金出现错配以及资金价格的扭曲。<br/><br/>　　在投融资体制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难以进入能源、通信等高利润的垄断行业。虽然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但各地实际实施效果不理想，民间资本在这些投资领域中仍面临“弹簧门”、“玻璃门”。在实体经济赢利空间小、银行储蓄利率偏低、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A股市场长期疲软、房地产行业遭遇政策调控等背景下，民间资本实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大增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必然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br/><br/>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中国于2008年实施“四万亿投资计划”，该计划对推动经济快速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带来明显的经济过热。为防止经济过热，2010年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进入2011年，中央银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货币总供给的增速快速放缓，M1、M2同比增速一直下滑。货币政策的快速趋紧，直接传导到信贷市场，各商业银行被迫控制信贷额度，中小企业获取贷款变得更加艰难，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中小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融资需求的增加，导致民间借贷“量价齐飞”，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也无形增加。<br/><br/>　　在管理上，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br/><br/>　　另外，某些放贷中间人暴富起到的财富效应，使得个体参与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将放贷视为个人财富快速增加的捷径；企业也因主业利润低下，转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放贷赚取利差。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以及对风险的忽视，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行为短期化，助推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br/><br/>　　民间借贷主要依赖于血缘、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体系，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下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也自然上升。温州等地近年的民间借贷违约率明显高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br/><br/>　　四危害俱存<br/><br/>　　蓝皮书认为，民间借贷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br/><br/>　　从短期看，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将面临巨大的偿还压力，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另外，由于温州等地一系列企业主“跑路”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br/><br/>　　从中期看，由于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同时，投机性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对资产价格下降的预期。到年底，由于企业将进入本财务年度的资金结算期，部分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和破产风险。<br/><br/>　　从长期看，民间借贷侵蚀实体经济利润，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积累和长期发展。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的投机性和功利性，由于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展技术研发等基础性工作，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核心竞争力培养，从而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产生阻碍作用。<br/><br/>　　再者，民间借贷风险已对中国信贷市场、储蓄、银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导致相当规模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br/><br/>　　另外，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因而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br/><br/>　　蓝皮书特别指出，信用体系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企业和个人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微观主体。民间借贷行为多依赖于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2011年以来，温州等地许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本息，不少企业主、借贷中间人选择“跑路”等极为不负责任、不讲信用的方式逃避偿债责任，甚至出现不少借贷中间人“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br/><br/>　　这些不守信行为必然产生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降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信任危机以及更多的信用违约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另外，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中，对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公信度产生了不良影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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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证监会再掀执法风暴 三起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pubDate>Fri, 20 Jan 2012 03:21: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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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　中国证监会昨日（19日）再次曝光三起内幕交易行为查处情况。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再次强调，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各种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绝不容忍，一旦发现坚决查处并给予处罚。这是短时间内证监会肃整证券市场又一举措。<br/><br/> 　　第一起是光华基金会单位内幕交易案。证监会调查，2009年8月初，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重组谈判。8月14日起，中油金鸿开始拟重组框架协议，基本确定关键条款。10月28日，中油金鸿召开董事会，通报了借壳重组相关事宜。2009年11月11日，领先科技发布股价异动停牌公告。11月19日、11月26日、12月3日先后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12月11日，领先科技发布终止重组的复牌公告。<br/><br/>　　2009年11月3日，光华基金会股票账户委托买入“领先科技”642,000股，实际成交427,326股。2009年11月4日、5日，光华基金会的全资子公司光华辉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账户买入“领先科技”160,000股。2009年12月14日，上述两账户将“领先科技”全部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这些账户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高度吻合，光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晋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中油金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中油金鸿董事会秘书姚某某有经济和身份关联，三人关系密切；且重组停盘前，姚某某和任晋阳谈过借壳重组事宜。<br/><br/>　　证监会认定，光华基金会的上述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近日对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单位内幕交易的行为作出5万元行政处罚，对光华基金会及相关责任人任晋阳、梁范栋依法给予警告及各处3万元罚款。<br/><br/>　　第二起，是领先集团单位内幕交易行为案。同样是在上述重组事件中，领先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建新以及领先科技董事长、领先集团副总裁刘建钢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并知悉内幕信息。证监会发现，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领先集团利用天津中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先后向该账户内转入1000余万元资金用于股票交易。2009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领先集团委托买入“领先科技”750,400股，实际成交300,493股，非法获利37.1万元。<br/><br/>　　证监会认定，领先集团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领先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没收领先集团违法所得370,959.38元，并处370,959.38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建新、刘建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春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br/><br/>　　第三起，是岳远斌内幕交易行为案。经查，2008年5月起，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开始筹划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借壳上海三爱富新材瞎煞萦邢薰旧鲜惺乱耍泄式鹑谟邢薰咀魑钅坎莆窆宋什斡耄薪鸸韭砟匙魑钅孔槌稍备涸鹬刈榉桨傅仁孪睢?008年6月2日，借壳重组方案最终确定，马某知悉该内幕信息。6月3日三爱富申请停牌，6月4日三爱富停牌。<br/><br/>　　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岳远斌与马某同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企业融资总部工作，两人为同一项目组，岳远斌为马某业务领导。2008年7月，岳远斌到华鑫证券公司工作。2008年6月3日，岳远斌从马某处获知内幕信息，随即，岳远斌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股票账户，低价清仓卖出账户内原有股票，同时大量连续买入“三爱富”42.8万余股，买入金额392万余元，2009年2月至4月，上述账户卖出后亏损62万余元。证监会认定，岳远斌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依法对岳远斌处以2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br/><br/>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岳远斌作为保荐代表人，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但却无视法律，通过重组项目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并重仓买入相关股票，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岳远斌与马某虽均否认二人间传递过内幕信息，但种种证据仍可清晰还原该内幕信息传递的路径，应当受到处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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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www.qiaowen.com/culture/read.php?1027</link>
<title><![CDATA[1000万元高利转贷罪始末]]></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3:22:0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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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文/沈惠光<br/><br/>这是一件罕见的因偿还债务而引发的高利转贷刑事犯罪案件，据知这样的案件在上海还是首次发生，在全国也不多见。那么，这是一件怎样的刑事犯罪案呢？ <br/>高利转贷　露出端倪<br/>2008年4月，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甲公司临时工海某得知本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还债后，为非法牟取利益，伙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某，决定以该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再高利转贷给乙公司。于是，此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获取贷款后，将先行扣除97万元作为应归还银行的到期利息(后减少为90万元，另外7万元作为乙公司支付给海某的“劳务费”)，90万元作为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服务费”，30万元作为保证金暂扣于甲公司账户，剩下的783万元由甲公司代乙公司偿还给某典当公司的债款。<br/>　　2008年5月27日，甲公司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000万元。其中，783万元代乙公司偿还某典当公司的欠款，66.8万元作为被告人海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留在甲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款保证金，13.7万余元系甲公司支付贷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余元系归还贷款利息，60余万元被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经营。<br/>　　不久，被告人吉某、海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被告人海某退出赃款20万元。<br/>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吉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海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海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据此，提请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br/>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那么，何谓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呢？《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br/>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br/>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和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和两个被告人均无异议。被告人海某的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亦无异议，但其又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为准，甲公司并没有高出银行利息转贷；甲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作为利息有待商榷。又说：即使作为利息，也未高出银行利息的四倍，故不属于“高利”。<br/>最后，被告人海某的辩护律师说：被告人海某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故请求法庭对海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br/>面对这样的控辩状况，那么，法院又将作出如何的认定和处罚呢？<br/>水落石出　真相大白<br/>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被告人吉某是被告单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海某则于2008年初才进入该公司工作。2008年4月，被告人海某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某处得知：该公司欠上海某典当公司700余万元的欠款即将到期，急需资金还债。虽然，该公司有多处房产，但因经营状况不佳，故无法从银行申请到贷款。于是，好事的海某分别与被告人吉某及荣某商量：决定以甲公司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则以其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甲公司套取到银行信贷资金后再转贷给乙公司，他们则从中赚取点“好处费”。<br/>　　于是，歪主意既已确定，犯罪行动便开始了。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吉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两份《小企业贷款合同》，一份200万元(期限从2008年5月15日至2009年2月12日)，一份800万元(期限从2008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14日)，利息在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同时，荣某代表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沪太路1170弄和灵石路1123弄的多套房产作抵押担保；被告人吉某与其前妻黎某与银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切处理得似乎天衣无缝。<br/>　　就这样，在同年5月27日，甲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如愿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000万元，除50万元留于该账户用于支付各项贷款费用及贷款利息，余款950万元经转账，划至甲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br/>　　借款到手，转贷行动又进了一步：同年5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其中将先行扣除97万元作为应归还银行的到期利息(后减少为90万元，另外7万元作为乙公司支付给海某的“劳务费”)，90万元作为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服务费”，30万元作为乙公司归还本金的保证金暂扣于甲公司账户，剩余783万元由甲公司代乙公司归还给某典当公司的欠款。 <br/>当日，甲公司将在光大银行账户内的950万元，以783万元用于代乙公司偿还某典当有限公司的欠款，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在工商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户，66.8万元由被告人海某领取，作为海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余款2000元于同年6月5日划至甲公司在工商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户。<br/>　　甲公司在工商银行曹杨新村支行账户、建国西路支行账户内留下的共计150.2万元中，除30万元系贷款保证金外，13.7万余元用于支付贷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余元用于甲公司归还银行自2008年6月至同年12月的贷款利息，其余60余万元均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经营。至此，转贷行动结束，但是，犯罪行为也业已完成。<br/>　　原形毕露　自食恶果<br/>虽然，他们的犯罪行为很隐蔽，但是，不是被发放贷款的银行发觉，于是案发。2010年2月1日、2月2日，被告人吉某、海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面所提到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在本案侦查、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甲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海某亦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br/>　　另外，法院查明：工商银行普陀支行因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月结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宣布两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依据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r/>　　事实已经查明，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对相关争议焦点评判如下：<br/>　　关于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中“高利”的标准问题，法官认为：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应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高利转贷行为所涉及的资金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其侵犯的客体除利率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等。因此，高利转贷中转贷利率具体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多少，并不影响高利转贷罪的成立。所以，如果行为人违法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他人，非法获取一定的利益，即应以高利转贷论处。 <br/>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是以到期的银行实际年利率为准并先期予以扣除。表面上看甲公司仅仅是将贷款转借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支付银行相应的贷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应的利息。但是，该《借款合同》却同时约定：乙公司须支付给甲公司“服务费”，并先期予以扣除，因此，该笔“服务费”亦系甲公司在本次转贷中所获取的利益，其性质符合利息的本质。据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实质上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转贷。现被告人海某的辩护人认为：甲公司转贷利息未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属于高利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br/>　　于是，法院认为：<br/>1、被告单位甲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br/>2、被告人吉某、海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br/>3、鉴于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吉某、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br/>4、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还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br/>5、根据被告人吉某、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海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br/>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甲公司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吉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海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在案的部分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至此，这一因欠债引发的高利转贷犯罪案件，尘埃落定。当然，在刑事案件处理后，因转贷发生的民事借贷纠纷，法院还将依法处理，这是后话。<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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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贝发集团海外维权获胜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3:20: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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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一支看似简单的荧光笔，走出国门，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却不停地遭受到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际大牌企业的攻击，被诉“侵权”。在经过4年的漫长维权后，贝发集团终于在不久前获赔2.5万欧元。<br/>2010年年初，贝发集团一款很普通的简易圆珠笔出口到非洲，却不停地在各个港口被拦截，然后被要求销毁，一瞬间，几万美元的货物就这样烟消云散了，甚至还未曾见过申请人的任何有效权利证明文件。<br/>2006年，贝发集团先后遭遇了德国Stabilo公司4次涉嫌侵犯专利诉讼，2次外观专利无效申请。后者同时在德国、西班牙、卢森堡向贝发集团提起诉讼。<br/>事实上，HY1014荧光笔是贝发集团于2005年5月27日委托英国专利事务所在OHIM(欧盟知识产权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成功。在注册中就已经向中国相关政府机关提交了相同外观设计的在先权利。<br/>但几乎同时，Stabilo公司在参考了贝发集团相关外观后，向OHIM注册了两个欧盟外观专利，该外观设计的风格居然和贝发集团的近乎一致。<br/>一个百年老店，为什么会对中国的一个民营企业如此反应呢？<br/>贝发集团认为，以一款简易圆珠笔为例，贝发每年的平均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提供给国外客户的价格仅为0.048美元，而国外公司提供的价格却是0.24美元。尽管我们的技术完全是自主研发的，但如此类似车轮战的海外诉讼，很显然是对手在打消耗战。<br/>据介绍，一个英国律师每小时的费用就高达500英镑。或许我们不会输在法律上，但是我们或许将输在大额的诉讼成本上。贝发很快地就在OHIM的程序中败了。<br/>之后，贝发再次向法院提起讼诉，多次申请法院举行听证。<br/>渐渐地，Stabilo公司的高层态度逐渐发生转变，试图进行庭外和解，但条件是贝发集团必须要签署放弃所有市场的协议。<br/>是签署放弃，还是论个高下，让法律来判决输赢？贝发坚持将案件进行到底。<br/>最终，贝发收到了欧洲法院的判决书：撤销OHIM作出的无效裁决，承认贝发集团在欧盟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并责令OHIM赔偿贝发集团的损失。<br/>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宁波制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跟贝发有同样遭遇的企业还有不少，而贝发这所以海外维权能成功，起关键作用的就在于他们早于竞争对象在海外申请专利，为此，出口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需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要意识到，走出国门的时候，更应该加速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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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工商界典范李烛尘]]></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3:18:4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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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文/吕宏辉<br/><br/>李烛尘（1882－1968）字竹承，湖南永顺县人，是我国著名的爱国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早年，他以“实业救国”的理想来到天津，与范旭东并肩为建立化学工业王国而奋斗，协助范旭东发展了“永久黄”事业。<br/>抗日战争以后积极投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爱国民主统一战线，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br/>新中国成立后，他作为工商界的领袖人物，为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积极影响，成为工商界光辉的典范。<br/>实业救国　投身永久黄事业<br/>李烛尘从小在私塾读书，1900年参加乡试考中秀才第一名。1905年考入常德西路师范学堂。面对清末国弱民穷的社会现状，他开始意识到，中国要摆脱贫困重新崛起，必须拥有先进的科学和技术。他改学理化，立志成为掌握新科学的新式人才。<br/>辛亥革命后，他考取官费留学日本的资格。于1912年东渡扶桑，在日本东京高等工业学校理化本科专攻电气化学。1915年，日本帝国主义提出“21条”，中国的留日学生纷纷罢读以示抗议，李烛尘也回到国内。<br/>1916年，李烛尘寻求“实业救国”之路来到天津。当时范旭东已于1914年在塘沽创办了久大盐业公司，向着民族化工领域艰难挺进。李烛尘感到范旭东就是他要寻觅的同志，他愿和范旭东一起，以发展久大精盐为起点，建立中华民族的化工王国。<br/>在范旭东的支持下，李烛尘在厂内全面推行一套“管而不卡，简而不陋，要而不繁”的适合现代大工业生产的规章制度，实现“层层负责、人人尽职”，一改昔日管理上的混乱。在生产上，他主持修建仓库，扩充厂房和设备，建成一个用新法制盐的东厂，很快提高了久大精盐的产量和质量，还利用盐卤生产了肥皂、牙粉、漱口水等新产品。<br/>另外，李烛尘在报纸上大作广告，宣传食用精盐对人体的益处；把产品拿到街头，免费提供品尝与试用，争取到更多已经习惯吃粗盐的老百姓，进一步扩大了精盐的销售，为企业增加了资金积累。<br/>李烛尘是范旭东在建立化学工业王国的征途上最可靠的伙伴和最得力的助手。1918年，范旭东在塘沽创办中国第一个制碱厂——永利碱厂。1922年，侯德榜博士经陈调甫介绍，由美国学成归国，任永利公司技术部部长。李烛尘任经营管理部部长，仍兼管久大厂务。后来他和候德榜轮流当永利厂长，每人任职一年，每年轮换一次。<br/>1924年，在永利碱厂纯碱生产受挫，工厂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范旭东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赠给李烛尘永利公司股票5000元，使他进入了董事会。在股东会上李烛尘支持范旭东，力排众人的指责非议，主动承担责任；并继续抽出资金援助永利厂。他鼓励青年技术人员群策群力，寻找失败原因，提出解决方法，并公开表态，“如果出问题，我承担责任。”<br/>一直窥视永利碱厂的英商卜内门公司趁永利之危，几次提出“合作”，李烛尘陪同范旭东共赴大连与卜内门谈判，坚拒了英商企图吞并永利的无理要求。永利同人同舟共济，终于闯过难关，在1926年成功地制出“红三角”纯碱，并在美国费城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金奖。此后，李烛尘又在永利纯碱的销售上与不甘退出中国市场、阴谋挤垮永利的卜内门公司展开较量，最终占有了国内市场。<br/>为了壮大“永久黄”事业，李烛尘在加强管理促进生产的基础上，还协助范旭东筹划于1926年和1927年分别开设了青岛永裕盐业公司、汉口盐业运销公司，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资金积累。<br/>1934年经临时股东会决定，永利制碱公司更名为永利化学工业公司，范旭东任总经理，李烛尘任副总经理。他全力以赴在南京六合县卸甲甸投入了南京永利硫酸铔厂的筹建工作。<br/>不畏艰辛　保住民族化学工业<br/>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时局突变，范旭东决定将“永久黄”内迁四川。<br/>李烛尘奉命暂留天津，任内迁总负责人。在漫天烽火的时候，南京永利硫酸铔厂配合抗战需要，转产硝酸铵送金陵兵工厂赶制炸药支援前线，在日机的多次轰炸下坚持生产。直到南京失守前后，李烛尘派8位技术骨干携带该厂的8大捆图纸，乘英轮经香港到达重庆。<br/>抗战胜利后不久，永利、久大分为两个实体。候德榜任永利化学工业公司总经理，李烛尘任副总经理兼久大盐业公司总经理，并代范旭东继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br/>为了恢复久大、永利的生产，李烛尘往返奔波于重庆和天津之间，使久大、永利得以顺利收回。　<br/>大义凛然　同垂死的反动势力作斗争<br/>1945年，63岁的李烛尘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下，开始由一个实业家步入政坛。　<br/>1943年2月，他结束了历时4个月的西北考察回到重庆，由于过度劳累而病倒，中共中央副主席周恩来派秘书徐冰前来探望。1944年他应邀出席了周恩来在特园举办的工商界人士座谈会，被周恩来那纵横捭阖、平易可亲的气度所折服，从此，他与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有了多次会晤。<br/>1945年抗战结束后，欢庆胜利的传单漫天飞舞，但许多工厂停转8年的机器仍开动不起来。“永久黄”和所有民族工业的艰难处境，使李烛尘渴望一个和平发展环境和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br/>毛泽东来重庆谈判，使李烛尘看到了希望。他两次应邀参加毛泽东主持的招待茶会和座谈会。　<br/>1946年1月，李烛尘以社会贤达身份在重庆出席了有国共两党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br/>1947年秋，人民解放军开始战略反攻。蒋介石政权采取“偏枯北方”的政策，限制物资北运，控制天津的外汇，天津工商业因此遭受很大困难。李烛尘组织了数10次活动，同“偏枯”阴谋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br/>1948年下半年，国民党军队节节失利，准备退守长江以南，蒋介石下令天津重要的工商业南迁。李烛尘便利用一切场合，向工商界、军政界上层人物宣传抵制南迁，并于1948年冬率部分代表人士赴南京，面见蒋介石据理力争，使国民党不得不放弃了这个打算。　<br/>率先垂范　团结工商界同登社会主义彼岸<br/>天津解放的第二天，李烛尘受到进城党政领导的接见。市长黄敬多次同他探讨尽快恢复工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等问题。1949年9月，李烛尘作为产业界民主人士代表，参加了新政协筹备会议和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并在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出席了开国盛典。<br/>1950年3月，由李烛尘为召集人，组成了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委会。4月5日正式成立了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这是建国后国内首家工商联组织。与此同时，受黄炎培嘱托，李烛尘负责筹建的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分会也于9月正式成立。李烛尘分任两会主任委员。其后担任了第一届民建中央委员会和全国工商联执委会的副主任委员。<br/>1950年，美国发动朝鲜战争。李烛尘以亲身经历号召大家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夺取抗美援朝斗争的最后胜利，在天津工商界4万多人参加的抗美援朝示威大会游行，李烛尘自任总指挥，手举红旗走在队伍的前列。<br/>李烛尘一生简朴，只为事业不为钱，有人称他“滚在钱中不爱财”。　<br/>1953年，党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对此，工商界出现了不同的反映。李烛尘引导大家认真学习、转变思想。他在大会小会上说，共产党号召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正是我们贡献力量的时候，民族资本家是爱国的，我坚信爱国主义一定会指引我们走向社会主义。”<br/>1952年6月由重工业部牵头，永利公司、永利碱厂、永利硫酸铔厂实现公私合营。李烛尘将当年永利公司董事会赠送的5000元股票全部上交，若干年来，本金和利息从未动过分文。<br/>1954年，久大公司、久大精盐厂公私合营。因久大有部分资金投入永利，所以两公司合并为永利久大化学工业公司。由李烛尘任董事长，候德榜任总经理。黄海化学工业研究社也并入中国科学院。“永久黄”团体的公私合营，在全国大型民族资本企业中是第一家，其影响也是巨大的。<br/>1955年毛泽东主席分别邀集民建中央在京委员和全国工商联执委座谈工商业者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李烛尘出席了座谈会，受到很大鼓舞和鞭策。他发动工商联各级组织深入到原工商业者与家属中学习毛主席的指示，认清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和优越性。他以永利久大公私合营的发展变化现身说法，引导广大工商业者选择光明正确之路，与全国人民同登社会主义彼岸。<br/>1955年，以李烛尘为首的天津工商界向毛主席献上绣有“听您话、跟您走”的锦旗，表达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心。在公私合营高潮来临之际，天津市工商联组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队，由李烛尘担任队长。工作队按行业、地区协助政府向各工商户动员合营、清产核资、安排人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等。<br/>1956年1月15日，天津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在当天的《天津日报》上，李烛尘发表了“为天津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批准为公私合营而欢呼”的文章，他说：“我们的企业已经全部公私合营了，企业的性质已经改变了，个人也成为公私合营企业的干部了，这就是说，个人的改造随着企业的改造也走上了新的阶段……。”<br/>1953年，李烛尘担任了华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1954年当选为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常委，1955年担任中国贸促会副主席，1964年当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1966年初，在黄炎培去世后代理民建中央主任委员。<br/>李烛尘心系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坚持调查研究，时刻不忘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天津解放后，毛泽东、刘少奇、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到“永久黄”视察工作。他也多次与这些领导人在会上交流或单独交谈，直陈胸臆。他与毛泽东时有通信往来。　<br/>1956年，经毛泽东提议，74岁的李烛尘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被任命为食品工业部部长，以后一直连任轻工业部和第一轻工业部部长。<br/>1968年李烛尘病逝于北京，走完了他为化工事业献身的一生和与党长期合作的一生。<br/>李烛尘曾这样总结他的人生经验：“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相信党，听党的话，跟着党走。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光明的前途。”<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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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我国企业“走出去”风险加剧]]></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3:13: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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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程建中<br/><br/>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并没有关于海外投资的统一法律保障体系，金融咨询、投行、评级等中介配套服务机制也没有相应跟上，而企业自身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缺少战略思维规划，往往采取各种急功近利的短视投资行为，导致企业“走出去”后面临多重风险。随着近年来海外经济利益持续拓展，我国对外投资额年均增幅在70%以上。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对投资项目缺少长期跟踪和远景规划，加上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极易受政策波动影响，同时，不适应当地法律文化环境等弊端开始显露。<br/>投资过度集中加大海外投资难度<br/>一直以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在能源、矿产等少数几个行业的集中度过高，并以大额的并购交易为主要投资方式，在地理方向上也过于集中。<br/>有关专家认为，这些过度集中、大额标的的投资，容易引起东道国的紧张与警惕，这造成我国的海外投资常常承受与其国际份额不相称的过度风险，加大我国海外投资难度。<br/>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并购以大型国企、央企为主力，优势固然突出，但问题不是没有。无论何种企业，其在国境内外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应该体现资本扩张的本性，但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却经常被认为背后体现的是中国政府的意志。<br/>从目前迹象看，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海外投资的主要领域仍将是能源、原材料等领域，这意味着东道国对我国投资的疑虑与摩擦不会很快消除<br/>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严重不足 <br/>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对并购整合的理解还停留在买设备、买厂房、买技术的阶段，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抄底”心态泛滥。并购之前，资金并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并购之后，中国企业除了钱却似乎很难拿出更有价值的东西。这说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存在较大缺陷。对于企业而言，实施跨国并购也不仅仅只是把规模做大，还在于优化资源结构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市场结构，这才是跨国并购的终极目的。<br/>当前，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突出问题表现在国际化经营管理严重能力不足，特别是在组织文化整合和人力资本整合方面，中国企业与国际行业领先者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客观存在使得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大努力，也需要承担更大风险。<br/>为此，中国“走出去”的企业，不能以纯粹投资的角度来看待“抄底”，企业想要真正并购成功一定要建立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但实力除了资本之外，还包括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经营水平等必要因素。国外的一些金融机构亏损较多，如果中资机构投资的话首先要动用资本金补亏，但从国际经济调整的时间来看，即便这些机构将来可以转好并出现收益，至少也得经过好几年。<br/>另外，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缺乏战略规划，主要表现在：<br/>1、只考虑价格和易得性，而不考虑投资目标与企业整体发展目标是否相符；<br/>2、没有制定长远的商业计划，对收购目标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确；<br/>3、对投资目标的事前尽职调查不充分，导致没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br/>4、交易之前没有充分考虑整合计划，致使交易之后整合失败。<br/>“中国投资威胁论”成重要障碍<br/>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流量的不断增多，“中国投资威胁论”成为维护我国海外经济利益的重要障碍，因此，加强境外公关能力建设势在必行。<br/>我们要大力宣传我对外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建设的积极影响，比如带动资金和技术，增加当地的就业与税收，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提高经济增长率等。<br/>在宣传中，要注意引用一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增强形象宣传的正面效果。应通过积极、正面的沟通，打消投资东道国的疑虑，为双边投资和经济合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br/>除了巩固与亚洲贸易伙伴关系外，中国今后还应不断加大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的投资力度。<br/>非洲国家无论是法律要求、环保要求都比发达国家要低一些，且大多与我国维持着较为友好的外交关系和传统友谊，对来自我国的投资接受程度较高，可以更好地拓展中国的海外投资。<br/>外国动荡致企业损失严重<br/>利比亚是湖北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比较集中的国家。现有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17个项目正在进行，涉及合同总金额55亿美元。<br/>其中较大的项目是，葛洲坝集团下属公司在利比亚有一个7300套房建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于2008年签订，金额约合人民币55.4亿元。<br/>根据海外工程的特点，一般在施工前需由业主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同时按照惯例，项目需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从这家公司早些时候的公告内容看，利比亚项目已完成工程16.8%，换算成金额为9.3亿元。<br/>该公司公告称，截至停工前，“项目履约、结算正常，经营效益能达到预期”，该项目最大的损失是撤离产生的费用以及未来合同能否继续。<br/>此外，有子公司在湖北武汉的中国铁建早些时候也发布公告称，其在利比亚涉及42亿美元的承包项目被迫停工，未完成合同金额35.51亿美元，遭受重创。据该公告，中国铁建在利比亚共有3个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别是沿海铁路及延长线、南北铁路和西线铁路。参建单位都是中国铁建子公司，其中，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驻地在武汉。<br/>据介绍，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承担着利比亚沿海铁路主线长452.83公里，另外还有的黎波里以西新增铺轨工程161.5公里，在这次动荡中，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利比亚施工现场6个工区的营地多次遭受冲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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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工商名人刘靖基 ]]></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3:11: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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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文/江明青<br/><br/>刘靖基（1902.9.15-1997.2.15）江苏常州人。曾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名誉副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顾问，中国老一辈民族工商业者的杰出代表，著名爱国人士和社会活动家，<br/>刘靖基同志1902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常州。他早年就读于江苏省立第二工业专科学校，后在江苏纶纱厂、宝成纱厂任职员、经营部主任和上海裕靖棉织厂任经理。1930年与他人合作接办常州大成纱厂，并任经理。1938年他在上海公共租界创设安达纱厂，任董事总经理。1942年任上海棉纺同业公会收花处常务理事、总经理。抗战胜利后，任南京江南水泥厂副董事长、董事长，全国纺织业联合会常务理事。<br/>在旧中国，刘靖基从一个练习生做起，通过艰苦努力，苦心创建和经营自己的企业；在官僚买办资本的包围和压迫下，他怀着“实业救国”的梦想，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他一面办厂，一面参与社会活动，为维护民族工商业的利益，与当局折冲周旋；他致力于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培养专业人士，追随同业前辈，最后成为上海纺织业、工商业颇有影响、有一定代表性的民族企业家，为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发展民族工业做出了极大努力，<br/>1930年2月16日，刘靖基的同乡刘国钧先生接盘常州大纶久记纱厂成功，创办了大成纺织染公司，急需招股和揽用纺织人才。刘靖基的胞弟刘丕基长期辅佐刘国钧办企业，在广益染织厂任人事之职，先由他将胞兄引荐给刘国钧。后因其岳父吴镜渊担任大成纺织染公司首届董事长.<br/>因此，刘靖基将父亲刘士修分给他的一份财产、岳父吴镜渊的一笔资助和自己多年的积蓄，投资大成纺织染公司。<br/>刘国钧经过多方考查，决定自任经理，推举刘靖基为协理，从此，刘靖基与刘国钧合作共事达数十年之久。刘靖基负责大成纺织染公司的经营，在上海山东路10号设立办事处，他常驻上海，每周返回常州一次，与刘国钧交流沪、常两地市场情况，两刘一内一外，配合得宜。刘国钧长刘靖基15岁，发迹也早，视刘靖基为后起之秀，十分倚重。后来查阅靖江刘氏族谱，刘靖基却要比刘国钧长一辈，刘国钧则呼其为“靖叔”，以长辈相尊。而刘靖基则对刘国钧以年长相敬。两人私人感情很融洽.<br/>大成纺织染公司在刘国钧主持下，在刘靖基以及陆绍云、华笃安、刘丕基、朱希武等人的得力辅佐下，欣欣向荣，声誉鹊起。从1930年至1937年的八年中，大成纺织染公司从1个厂发展到4个厂，1万纱绽发展到78836多枚纱绽；200台织机发展到2557台织机；注册资金从50万元增至400万元，八年翻了8倍。经济学家纷纷研究探究其成功的经验，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著文赞誉道：“据统计，像大成公司这样八年增加8倍的速度，在民族工商业中，实是一个罕见的奇迹。”<br/>抗战开始，大成公司在常州的三家工厂损失惨重。1938年春，刘国钧会同刘靖基在上海筹办安达纱厂，租用公共租界中华书局印刷厂铜仁路印钞旧工场作厂房，机器设备利用大成三厂滞留在上海的瑞士利妥纱锭，员工为常州撤来上海的大成公司老人马，资金为从常州运来的布疋出卖的款项。为适应上海孤岛上的环境，向公共租界当局注册登记，挂英商牌子，聘请英商代办、印度人安诺任经理，英籍马歇尔任董事长，厂名定为安达纱厂。其实，这两位英籍洋人，只是挂名而己，只拿钱，不问事。实则由刘国钧担任总经理，刘靖基任经理。安达纱厂生产“飞虎牌”棉纱，远销南洋群岛等地，产品质量上乘，年年盈余。<br/>抗战胜利后，大成公司在常州的三家工厂陆续恢复生产。为了便于管理，大成公司董事会决定安达纱厂与大成公司分开单独核算。其主要原因还由于刘国钧与刘靖基之间，因为时局关系，各自忙于事业，相互沟通少了，产生了隔阂，尤其对一些人事安排，产生了误会，所以有了分歧。<br/>1947年2月，刘靖基与其胞弟刘丕基联手在上海潘家湾开办大丰纺织厂。他还担任上海大隆机器厂和江南水泥厂的董事长。在旧中国，棉纺织业是最大的工业行业，而上海的纱厂，则以申新、永安、安达三系统为首，其代表人物分别是荣毅仁、郭棣活、刘靖基。　<br/>刘靖基同志曾准备迁厂香港。在我党和爱国进步人士的帮助下，了解到党对民族工商业的方针政策，给他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光明。他拒绝国民党汤恩伯要他参加物资疏散委员会的要求，拒绝交纳所谓“保安捐”。既怀着对事业的信念，又抱着对前途的一丝疑虑，终于搭乘泛美航空公司从香港到上海的最后一班飞机，回到了上海，迎接解放。正是这一决定，成为刘靖基同志走向新的人生道路的重要一步。　<br/>上海解放后，刘靖基同志受到陈毅同志的邀请，倾听陈毅市长关于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阐述，坚定点了留在国内发展事业的信心，开始了他后半生“跟党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选择。回顾这段历程，刘靖基同志曾发自肺腑地说：“这条路线是走对了。”<br/>刘靖基同志代表上海工商界到北京参加劳资会议。这次会议使他对党的政策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回来后，积极参加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等方面的工作；同时他还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发展企业的工作中。他从国外调回20万美金，积极促进企业生产。同年6月，他光荣地参加了全政协会议，受到了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的接见，亲聆了毛主席的教诲。<br/>1952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和平大会。解放后短短几年的时间，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耳闻目睹，使刘靖基同志坚信：“共产党不但能解放全中国，而且也能搞好经济、治国安民。”在这以后，他果断地把解放前留在香港和海外的资金、原料和机器先后调回上海，为安达纺织厂在浦东北蔡镇建造了新厂，扩建了上海的安达纺织新厂和化纤厂，也就是后来上棉二十八厂前身。　<br/>在1979年底参加民建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后，他坚持贯彻会上提出的“坚定不移跟党走，尽心竭力为四化”的行动纲领，身体力行，以“老牛明知夕阳短，不用扬鞭自奋蹄”来激励自己，为开创工作新局面努力工作，<br/>刘靖基以他的言传身教，使他的两句名言“老牛明知夕阳短，不用扬鞭自奋蹄”成为老一辈中国民建会员的共同心声。1979年初，上海许多原工商业者在落实政策后表示愿将款项用于为四化服务，刘靖基和民建市委及市工商联以开拓精神，用民间集资方式带头捐款并发动市两会骨干，创办了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刘靖基被选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爱建公司在刘靖基的领导和努力下日益发展壮大，1992年7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br/>1981年上海市民建、工商联筹创上海专业进修学校，刘靖基任校务委员会主任。1984年6月，刘靖基在中共市委统战部召开的各民主党派双月座谈会上，认为应开办一所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上海工商学院”。这一建议立即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1986年，经国家教委批准，上海工商学院成为全国第一所民办大学，<br/>刘靖基同志先后担任了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国工商联第四届副主委、第五届副主席、第六届、七届名誉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委、顾问，上海市人大常务会副主任，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中国贸易促进会上海分会顾问，中国国际信托公司董事，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董事长、名誉董事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顾问等职。<br/>刘靖基同志是第一届至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表，第二届至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六届至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1984年被增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br/>刘靖基同志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他对政协和民建、工商联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他以坦诚的态度和诤友的胸怀，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言献策，提出了不少具有远见卓识的建议：他建议加快上海对外开放，按照深圳特区的经验进一步开发上海；建议下放引进外资的审批权；建议改善上海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创办上海航空公司等，都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刘靖基同志有广泛的海内外联系，他积极地利用各种机会，宣传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做了大量工作。<br/>刘靖基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挚友，他始终把自己的命运与祖国的前途紧紧相连，衷心拥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充分表现了与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高贵品质。<br/>刘靖基同志始终关心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特别是到了晚年，更是时时把祖国统一挂在心上。他认为：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同是一个中国；同是炎黄子孙，合则两利，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共同繁荣。希望台、港、澳一切有识之士，顺应历史潮流，作出正确选择。<br/>刘靖基同志还是一位著名的书画鉴赏家和收藏家。1980年，他精心挑选了40件书画珍品，捐献给国家，受到上海市政府的褒奖。<br/>刘靖基同志的一生，是中国民族工商业者勤奋起家，艰苦创业的一生；是爱国家、爱人民、爱中华民族的一生； 是通过不断实践，追求真理，认识真理的一生；是跟着共产党，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生。他识大体，顾大局；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生活朴素，处事严谨。刘靖基同志毕生致力于中国的繁荣昌盛事业，刘靖基同志的爱国情操和高尚品德永远值得中国人民尊敬和怀念。<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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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异军突起]]></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3:09: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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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文/魏中权<br/><br/>“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知识的创造运用和交易，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新的服务平台，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进而为企业培育和发展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会长王先生在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成立大会上如是说。<br/>据悉，知识产权联盟涵盖了众多领域、产业的生产企业，旨在借“十二五”发展东风，推广知识产权服务。<br/>业界达成的普遍共识是，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化是促进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通过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从而绕过其他公司设置的专利网，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更为及时和有效的保护。<br/>知识产权服务业刚起步<br/>据专家介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历史应该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就开始了，但是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服务，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br/>在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一支，不仅自身行业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还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各个部门和虚拟经济的各个部门的加快发展，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br/>反观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实际上仅有30多年的历史，是以代理开始的。<br/>近10年来，国内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功能有所扩展。此外，在国家的科技系统中，早在20多年以前已经建立了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展示交易场所，和相关的机构。<br/>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很稚嫩，行业发展主要存在5个问题：<br/>1、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体制和机制方面障碍；<br/>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从业人员，特别是国有化、专业化的高端人才不足，各层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br/>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拓和培育市场需求能力不高，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不强；<br/>4、缺少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有效供给不足，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br/>5、对知识产权服务的理论研究不够系统，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的探索不够深入，难以引领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br/>总体来看，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所服务的范围还比较窄，总体的服务能力还比较弱，我个人看法，目前我们还难以对外承诺，中国有一个完整的现代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br/>“十二五”期间加大扶持力度<br/>据专家透露，在“十二五”期间，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将要出台的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对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了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已经起的作用方面的描述。将在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国家将积极引导该产业向前发展。<br/>有人预测，到“十二五”末，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形成一定规模，服务领域将会不断扩大，服务方式不断创新，价值不断提升。<br/>现阶段，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实现目标，需要服务业的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创新、研发、制造与营销提供服务，既可以引领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又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前景非常广阔，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巨大。<br/>此外，知识产权服务业为知识产权继续传播与利用提供新的服务方式，有利于企业把握自主创新，提高创新活动的有效性和创新成果依法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降低自主创新成本和知识产权风险。<br/>服务机构职能有待完善<br/>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整个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案件总数来看，国内企业之间相互侵权的发生案件占总量的85%以上，另外还有15%左右属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br/>据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的司法鉴定和侵权判断。业界普遍达成的共识是，提供权属纠纷，许可合同纠纷，侵权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br/>有企业表示，案件的频发不仅源于行业发展内部的瓶颈，也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有关，政府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知识产权机构服务层次也亟待提高。<br/>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功能的完善，王先生建议，“知识产权机构应该拥有复合型人才的团队，具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汇集和深度分析能力，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评估能力，包括技术评价、产业状态评价、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价，具有能够推进知识产权整合与集成创新，促成知识产权流转顺畅、促进知识产权加快产业化的能力，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化或综合性的经营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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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出口家电如何跨越国外绿色门槛]]></title> 
<author>admin &lt;admin@yourname.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债事纵横]]></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02:12: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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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何君茹<br/><br/>安全、节能、环保是各国制修订技术性绿色贸易措施的重心所在，其要求也日趋严格，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更广，构筑的绿色门槛越来越高。近期对我国家电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br/>国际标准成为家电进入国际市场的王牌<br/>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发布的国际标准近20000项，其中涉及安全、节能、环保方面的绿色标准占相当大的比例。法、德、英等国家已经把采用国际标准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王牌，北欧等国也几乎不做任何修改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市场进入准则，美国对采用国际标准的态度也由冷淡转为积极，甚至连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标准的兴趣也越来越高。<br/>能效要求日益提高成为新的发展趋势<br/>随着节能减排成为近几年来世界各国制定发展战略的主题，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或修订有关能效的法规、标准、标识与认证要求，能效壁垒已成为近来国内电子电器出口最为突出的绿色壁垒。<br/>美国全面修订并加强“能源之星”计划的认证规定，以确保只有符合计划要求的产品才能附有“能源之星”标签，旨在推广节能产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巴西、墨西哥、智利、泰国、菲律宾、阿联酋等国家也发布了多项产品的能效标准、法规或草案。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效仿发达国家出台各种能效标准和法规，如沙特阿拉伯、以色列等国家在近期连续发布了能效方面的法规。<br/>环保法规涉及面广且要求严格<br/>发达国家对生态设计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容，从耗能产品扩展至能源相关产品，而有关具体用能产品的实施措施也在不断扩充，使我国家电出口的门槛也在不断提高。<br/>自去年以来，欧盟《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简称ErP）指令相继生效了5类产品的实施细则，不仅针对产品能耗进行要求，还对环境冲击的项目（例如危害物质）予以管制。欧盟对《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指令）和《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即WEEE指令）也进行了修订，此外，水资源匮乏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针对家电及其他用水产品的节水性能均设置高门槛，制定的澳新联合标准AS/NZS6400规定了强制性节水标签制度。<br/>北美联合行动限制中国家电进口<br/>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的金属、机械企业将采取联合行动，限制中国机械进口，主要涉及的产业领域有汽车和家用电器，以巩固北美市场。一旦墨、美、加三国结成同盟联合限制中国家电进口，我国家电进入北美市场将再次戴上“紧箍咒”。<br/>认证成为国际市场的强制性要求<br/>如何获得国际社会的认证、认可与互认，也是我国家电出口面临的更大挑战。<br/>据了解，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纷纷开展了各自低碳产品认证计划，如：美国环保标章计划、加拿大环境选择、欧洲欧盟之花、北欧白天鹅环境标志等。这意味着进入巴西的电器产品将由原来的自愿性认证变为强制性认证，未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将不得在巴西市场销售。德国也将针对节能和有利于防止全球变暖的环境友好型家电产品，在去年推行“蓝天使”绿色标志认证标识制度的基础上，计划进一步拟定100多种类似产品的认证制度。<br/>碳关税碳标签筑起新的“绿色壁垒”<br/>碳关税、碳标签制度等实质是强制发展中国家减排，以环境保护为名，采取绿色壁垒措施，行贸易保护之实，不仅阻碍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妨碍了绿色经济的发展。<br/>面对国外愈来愈多、要求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我国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和家电企业应认清形势，主动出击，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家电出口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确保我国出口家电贸易持续健康发展。<br/>建立快速反应预警机制<br/>检验检疫部门应发挥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及时了解各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并向企业进行全面的引导和宣传，帮助企业按照新法规的要求制定应对措施。家电行业协会应发挥协调自律作用，积极做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本行业出口家电产品的数量、价格以及出口市场变化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测，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保护及时进行准确的预警。出口企业也应重视对国际市场相关技术要求动态信息的跟踪和研究，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进口方的最新要求，尤其是多关注国外低碳贸易壁垒措施的发展动态，做到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绿色贸易措施对家电出口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br/>培育和壮大自主品牌<br/>目前，我国家电行业的品牌建设水平与生产制造能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家电出口多以代工生产或贴牌生产为主，自主品牌不到20%。对此，检验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自主品牌高端家电出口的扶持，尤其是对于拥有专利技术、超高性能指数的产品给予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其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与此同时，出口生产企业应积极提高自主品牌意识，针对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完成从成本优势型产品向技术优势型产品升级，从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升级，可通过收购兼并国际品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形成一批国际品牌和区域品牌，扩大自主品牌的出口，推动我国从家电“制造大国”向“品牌大国”的转变，促进“中国创造”真正进入国际市场。<br/>严格采用国际标准生产<br/>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有利于提高家电产品质量，有利于消除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对此，出口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电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要求和进口国实际要求组织生产。<br/>检验检疫部门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家电出口风险的科学分析，针对不同出口市场、不同产品的风险，采取分别对待的灵活措施，不断增强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使出口产品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br/>科学打造绿色生产链条<br/>生产企业要深入了解和研究国外能效等级新标准的要求，从设计、研发环节着手，在产品设计开发上融入低碳生态化理念，优化整个生产流程，充分考虑了产品在制造、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与使用者以及环境的和谐，寻求更高效和更安全的能效环保材料，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技术措施，不断减少低效产品的生产，建立起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体系，以优质、环保、稳定的产品积极参与国际技术博弈。<br/>尽早开展家电产品认证<br/>不同国家的市场对不同的家电产品有着不同的认证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我国企业了解更多信息，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的认证中。<br/>CB体系（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体系）是IECEE（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的简称）运作的一个国际体系，CB测试报告和CB测试证书在IECEE各成员国得到相互认可的体系，它有利于减少由于必须满足不同国家认证或批准准则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家电出口企业应加强产品认证，尤其是要用好CB认证平台，完成好相关认证，有效突破国外绿色壁垒。<br/>推进“走出去”发展战略<br/>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应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改变出口过分依靠美国、欧盟市场的格局，增加我国向目前贸易规模不大、产业互补性较强、与我国贸易摩擦较少国家的出口，如增加对北欧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出口，促进对新兴市场包括印度、俄罗斯、巴西、南非、土耳其、越南、中东国家等出口，逐步开拓包括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市场。协助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以减少和分散贸易壁垒的影响。<br/>近年来，我国形成了庞大的家电生产能力，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家电制造业国家。目前，我国拥有各类小家电生产企业约5000多家，2010年我国的家电产值占全球市场的85.3%，家电出口额占全球出口额的30%。但目前我国家电出口多以贴牌、低端产品为主，产品出口面临核心技术缺失、标准意识缺乏、品牌国际影响力不足三大“瓶颈”，在出口北美、欧盟等高端市场时，频频遭遇绿色壁垒。<br/>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对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知之较少，缺乏一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跟上发达国家的标准有一定困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和进行技术研发，改造生产线、设计和研发成本太高，生产成本一般要高出20%~30%，加上低碳环保产品检验标准缺失，会有大批家电产品被拦在发达国家的大门外。<br/>据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最新统计显示，我国有多达60%的家电出口企业遭遇过国外技术壁垒，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和潜在的经济损失约500亿美元，超过年出口总额的25%。据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显示，在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中，机电仪器排在首位。<br/>另据深圳标准技术研究院对WTO/TBT通报统计显示，2010年WTO成员发布有关产品能效的WTO/TBT通报116件，占全年通报总数的8％，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和工业设备是通报针对的主要产品。<br/>国外绿色壁垒的日益增多，要求愈来愈严，加上通胀压力、原材料价格高位、人工成本增加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2011年我国作为全球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将经受考验。据我国机电商会预测，2011年家电出口增幅将在2010年的基础上收窄，总体呈现季节性前高后低的态势。其中，家用空调同比增长28%，增幅减少22%；冰箱冰柜同比增长9%，增幅减少20%。<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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