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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动小组窗口服务指挥部公布上海市世博窗口服务行业“优质服务示单位”“优质服务示范员”名单,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服务、规范的制度以及优秀的品牌同上海其他8家律所一起成为上海市世博窗口服务行业中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窗口。而上海乔文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韩璐也非常荣幸成为上海市世博窗口服务行业中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成为上海市荣获该项称号的17名律师里的一员。
  自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实施以来﹐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市迎世博600天窗口服务行业行动纲要》提出的“四个一流”﹑“四个无障碍”﹑“四个标志”的总体目标来要求自己积极投身“迎世博、创文明”活动中。
  乔文所从迎世博600天行动开始开展以来,积极遵守《上海市窗口服务行业职工文明服务公约 》“我中华、礼仪邦;友朋来、笑相迎;人为本、客为宾;敬岗位、守诚信;讲文明、行礼仪;人谦和、美环境;精业务、强素养;勤履职、严规范;重保障、利百姓;助孤残、送温馨;办世博、同携手;建和谐、创一流。”努力做到以优质到位的服务,文明规范的态度迎接各方来客,共同创建上海文明城市,迎接明年召开的世博会。
  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今后将以上海市世博窗口服务行业“优质服务示范窗口”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和意见。

莫因求饭碗忽略了维权

[不指定 2010/09/06 10:45 | By:admin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够寻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成为每一名大学生的梦想。对于久居象牙塔里的学生们来说,在找工作过程中面对各色人等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高校云集,海淀法院审理的大学毕业生维权案例不计其数。民一庭的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提醒应届毕业生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职体检免受歧视

  小张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今年5月被一家国企法务部门录用,但是在随后6月份进行的入职体检中,小张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为此,该国企拒绝录用小张。多次交涉无果,小张将该国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拒绝录用而造成无法及时寻找其他工作的损失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受法律保护,该国企在小张已经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且身体合格后,没有及时录用小张,应该赔偿小张因此产生的损失。

  通过层层筛选,总会有幸运儿成功地被用人单位选中,但是在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毕业生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9月1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校园安全、隐私保护、心理健康等,一一做出规定。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禁开网吧,青少年宫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留守儿童集中地建寄宿制学校,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同居,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制度,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条例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来源: 羊城晚报

      目前欠薪逃匿最高罚5万元,专家呼吁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宜早不宜迟

      目前欠薪逃匿最高只能处罚5万元!近日有消息透露,本月23日开始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有可能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对此广东一些劳动法专家呼吁,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确实宜早不宜迟。

      恶意欠薪惩处力度不够

      近年,恶意欠薪现象时有发生。然而,据记者从广东省劳动部门了解,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恶意欠薪的惩处力度与其社会危害相比显然不对称。

      据悉,目前广东查处欠薪案中,比较明确的依据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亦即,无论欠薪多少,最高只能罚款5万元。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江苏法院审结的“国十条”新政退房第一案,近日调解结案。

  宿迁市民吴宁一纸诉状将不肯退回首付款的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解,8月12日,房产公司同意退回28万元的购房首付款

  按揭不成购房者退房

  3月7日,吴宁看中了宿迁市宝龙置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楼盘的的套的房子。4月2日,吴宁将东凑西凑的28万余元首付款交到该公司售楼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余款42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吴宁告诉记者,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他就将所需资料整好后,送到了宝龙公司售楼部。就在他等待银行通知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之际,4月18日却接到该公司告之:"国务院关于住房贷款问题下发了一个通知,可能按揭贷款一时半会儿办不下来,请您还是凑点钱,把余款交了吧!"这让本来认为可以轻轻松松购得第三套住房的吴宁一下子懵了。

  遭遇如此境遇,吴宁不得不从长计议,选择退房。为顺利退回首付款,他与房地产公司售楼部高管频频接触,但房产公司就是置之不理。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为适应现阶段外商投资领域发生的纠纷日趋增多及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的现状,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进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力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日前公布,并于8月16日起施行。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通报了该项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尤其是近两年来,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在广泛调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一)》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据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一)》的出台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尤其是良好稳定的司法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

    

来源:法制办主站

      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虽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加以解决,但还有很多新情况亟待规范。民主政治周刊从本期开始的“法眼观网•关注网络侵权”系列报道,将重点从网络隐私权、网络名誉权、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和网络肖像权等方面探讨网络侵权问题及其对策,以期推动网络法制建设,促进网络畅通、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被侵犯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隐忧与困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个人电脑被黑客入侵、网上购物清单被人留底等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弥漫在网络世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网络健康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当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在立法、司法上对公民隐私权加强保护,而且这一趋势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在我国,学者们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备。基于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泄露了我们多少隐私?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伪造证据,借助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8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堂上唇枪舌剑私下里联谋共划

  徐某因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徐某败诉,其房屋也被法院查封。此后,为非法骗取部分房屋执行款,徐某先后与翁某、陈某联手密谋,伪造了自己向翁某、陈某借款的欠条。按事先约定,翁某、陈某又将徐某起诉至法院。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也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翁某、陈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徐某被查封的房屋,所得款项由3人共分。显然,这3人的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原胜诉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例即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为了使“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念更加明了,意见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危害相当严重已呈蔓延之势
来源:扬子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

  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8月8日扬子晚报)。

  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检的规定一如及时雨,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无论如何梳理新规的“亮点”都会发现,这些“亮点”更多的还是既有常识。

  正如专家所言: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多余。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东的“高唐网案”,辽宁的“西丰诽谤案”……那么多“诽谤官员”或“诽谤政府”事件,已经让即便是街头巷尾的民众,也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这没有“诽谤官员罪”的常识。这次最高检的“新规”,只是对专业人士的继续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体意义。

  其实,公安部2009年就下发通知指出“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遗憾的是,2010年仍是一个“被诽谤年”。讲道理,有时候不如立规矩。

  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一条狗,当其主人与民博弈的时候,就会冷不丁咬你一口。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那么,靠普法纾解症结显然算是开错了药方。真要有所纠偏,起码在累积的诽谤冤案中要让公众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对知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如果这些问题只是蜻蜓点水,就算诽谤罪的法理逻辑重申N次,就算诽谤罪的常识路人皆知,某些公权执掌者也不会停止对其“看家狗化”的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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