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首页 乔文风采 乔文会员 乔文杂志 乔文观察 乔文百科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3月22日讯 记者辛红 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有序退出的方案。国资委近日在部分中央企业会上作出上述要求。

  这次会议中16户以房地产为主业和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主要负责人都参加了会议。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要求,央企不仅要履行好经济责任,还要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要自觉执行好国家经济政策。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媒体的围堵中亦表示,过高的房价是谁也不愿看到的,是当前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

  他认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必须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入手。一方面增加供给,主要是供地;另一方面抑制投资性需求的出现,如一些专家提出的征收物业税等办法,使社会需求正常增长,双管齐下必然会有明显的效果。

  他同时表示,目前中国社会在收入分配上出现了分化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实决定了中国的房地产业必须针对不同的社会阶层。给有钱人提供的房产,政府不必去严控价格,让市场供求去决定。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必须控制价格。

  “招拍挂制度应该坚持,同时应要求地方政府把这种收入的相当部分转移到为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的方向上去,实现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邵宁说,“如果把总量调控好了,有效地抑制住投资性需求并适度加大供地量,如果我们通过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有效实现了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目标肯定能够实现。”


来源:法制日报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一名法官,因为一律师在7年前协助阜阳市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该法官主办的一起错案(特委会调查报告认定),在近日主办由该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时,拒不通知该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对当事人通过律师提交的诉讼保全等请求也置之不理。

  这起法官剥夺律师诉讼权的事件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

  去年10月,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春阳接受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全权代理该公司诉阜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陆春阳发现,在他向阜阳市中院提交起诉书等材料后,法院与他这个案件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似乎就“绝缘”了:被告方的答辩状不给他,开庭不通知他,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等统统被置之不理……

  而与此同时,远在合肥的安徽徽超公司却收到了该案于今年2月11日和2月26日开庭的两次通知。陆春阳基本是在这两次开庭前一天才从安徽徽超公司处得知开庭信息的。

  安徽徽超公司负责人娄友斌向记者证实,在2月11日第一次通知的开庭当天,公司因忙于筹资发放农民工工资,便没有赶往阜阳开庭,他们以为只要全权委托的律师出庭就可以了。但当天他却接到法官电话要求出庭,“我们要求通知代理律师出庭,这名姓郭的法官拒不接受。后来法院又寄送了2月26日开庭的通知,此次同样没有通知律师。26日的开庭因当事人认为没有通知律师到庭会造成其权利得不到保障,致使此次开庭再次流产”。
来源:工人日报

  尽管“3.15消费者权益日”已经过去,但消费者权利的话题依然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施行。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视角,解读侵权责任法中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等方面提供的“制度供给”。


  缺陷产品无过错赔偿

  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规定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两会”调控房价的声音言犹在耳,北京就一日涌现三“地王”,再次推高社会各界对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关注度。著名行政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于安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质疑目前城市居民住宅用地供应制度的合法性,认为应当审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宪法和立法法的一致性,使城市居民直接、无偿或者低价地获得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于安分析说,根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城市居民对生活住宅的用地权必须通过购买商业房屋才能获得。这样一来,城市居民必须支付房屋开发商的暴利房价和政府向开发商的商业性土地出让收费,才能获得生存所必需的用地权。这种制度安排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

    “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之所以近段时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土地使用权引起的。”

    于安进一步分析说,首先,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大超出了劳动收入的承担能力,谁有钱谁获得,以财富占有的多少来获得,与土地的全民性质不相符,也与按劳分配的制度极不匹配,是加剧社会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中国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目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所谓人的尊严,简而言之,就是人的权利被尊重。人的尊严的范畴十分广泛,有经济方面的、政治方面的,也有文化方面、精神方面的等等。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权利被尊重,即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所谓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真正尊重当事人乃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坚持文明司法、人性司法、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一切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各个方面都关乎人民群众的尊严。当前,如何使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权利受到尊重,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之一,也是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新的考验和检验。

  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是由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的。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能才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可能让当事人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
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岁的方方(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先后4次起诉超市,目前,4起案件中2起超市赔钱,方方撤诉;一起判决,方方正在上诉;一起正在审理中。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十倍索赔”被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利器。从丰台法院受理的案件看,该法实施至今,消费者以此条款提起的诉讼呈增长趋势,但是“十倍索赔”消费维权官司中,消费者并非一告一个准儿,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不足一成,而且没有一例为商家十倍赔偿。在法庭上,经过调解,有近四成的商家“付钱”让消费者撤诉。

  从该院已经受理的36例案件中发现,除1例外,其余全部是1人状告多家超市,最多的是1人分别起诉了7件。在36例案件中,消费者与超市等商家协商后自行赔偿而撤诉的案件有14件,占39%。

  无业人员“专业”告商家

  在36例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均称无业,但是在开庭时,从原告庭审中的发言可以看出,这些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经过了解得知,他们多为法律专业在读本科生、硕士,有的是法律学习爱好者。在与立案法官的沟通中表现出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这36起案件由11名原告分别发起,其中一名原告7次起诉,两名原告在短短半年内分别就不同的商品4次起诉同一家超市。

  家乐福等大超市受“青睐”

  在36例诉讼中,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位列第一位,被诉8次,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诉7次,另外还有欧尚、易初莲花、亿客隆、乐天超市等。在药店里金象大药房比较受“青睐”,也成为被告,但关注度并不如超市。

  涉案商品多为保健品和酒类

  涉案商品主要有三类,一是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是保健品,第三种为酒类,价格多为百元以内。原告多从含有中草药成分的保健品入手,认为超市不具有买卖此类商品的资质;或从商品合格的形式要件、质量保证期等因素入手,认为商品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准。

  诉讼结果多样化 无一罚十

  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十倍赔偿金,并要求支付交通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并且相关证据保留完好。

  在已经结案的此类案件中,结案方式主要有撤诉、驳回起诉和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三种,其中以撤诉居多,占到了总数的39%,这说明商家一般不愿将事情扩大、损害商业信誉,庭外和解的情况较多。

  在已经判决的案件中,消费者也很难达到罚十的目的,大多是判决予以退货,返还货款。

  


来源:光明日报

  今年3·15的主题活动是“消费与服务”。围绕这一主题,中消协表示将开展包括消费教育、消费者评议、比较试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一系列活动。中消协称,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消费决定内需。如何给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不仅事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事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应当说,今年中消协将3·15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服务”是个不错的选择,但如何切实加大对消费者和经济社会的服务力度,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年前,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17%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居然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这样的调查结果无疑让人感到意外和忧虑。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正是过高的维权成本,挡住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几乎有多少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就有多少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选择沉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与服务”的主题如何实践和实现?
来源:光明日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齐奇针对近年来不断蔓延扩大的案件执行难问题,建议尽快启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调研、起草程序,争取使这部法律尽早提请审议出台。笔者长期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对案件执行难问题深有感触。齐奇代表的建议可谓切中了当前法院工作中的一个大顽症,应引起足够重视。  


  从媒体报道中可知,近来年案件“执行难”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一些本已审结的案件,三五年都未能执行,有的甚至在判决十年之后仍没能执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了多项措施。2009年各级法院共清理出2007年以前积累的执行案件347.9万件,共执结各类积案340.7万件,标的额约3430亿元。一大批积压多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个令人心忧的事实是,从全国来看案件的平均执行率仍不足60%。

  一些特定的案件,审判结果能否顺利执行,往往牵涉到企业和个人的重大利害。案件执行难带来的危害,最直接的是使胜诉方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惩处。据报道,执行难案件80%属于涉及民生的合同类纠纷和侵权类案件,如企业商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等,而且伤害的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可见,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来源:中国新闻网

    如果生产商、销售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应当赔偿多少?这个关系着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将有重大变化。广东省高级法院14日宣布,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据悉,中国即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称,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会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该数额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限制。

    谢文练介绍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因产品侵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谢文练希望消费者准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权,同时也希望经营者加强自律、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据广东高院调查发现,现阶段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立法相对薄弱、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覆盖领域广等问题。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而且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因举证不足等因素往往导致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来源:新华网

    随着“3·15”的临近,丰田“召回”事件再次引起各方关注。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14日公开表示,要高度重视并主动介入丰田“召回门”事件,并发布《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明确提出五条应对措施支持消费者维权。

    丰田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的一汽丰田生产的RAV4车,目前在浙江省销售的大约7000辆,占全国十分之一。记者了解到,同样作为丰田问题汽车的受害者,受到的待遇却有鲜明的反差。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认为,目前丰田对中国消费者存在“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等现象。

    针对此次丰田全球性召回,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今天联合发布《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明确提出五条应对措施:

    一、敦促丰田公司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

    二、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应该认真对待浙江消费者的赔偿主张:如主动上门召回,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同车型使用或者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如车主返店修理,应当补偿消费者包括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等;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对因此引起的消费纠纷投诉到消保委的,各地工商局、消保委要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要支持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处理。
分页: 9/85 第一页 上页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页 最后页 [ 显示模式: 摘要 | 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