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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孙 潇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中尚还存在着很多政策不配套、政策的实施与政策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策障碍
  1、管理体制政出多门
  按照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起草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对外投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外投资有关外汇的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主要职责: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
  从各自职能上看,似乎划分得很清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界限不清,极易造成矛盾。
  2、行政审批制度过于繁琐
  目前,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逐级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其中10000万美元以须上报商务部审批。一个县辖10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批准需经县、市、省三级商务部门。不仅审批时间长,而且增大了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也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3、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 
  4、外汇管理过于严格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但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仍面临一些外汇资金上的限制,主要包括:企业仍然缺少购汇来源,严重影响境外投资业务的开展;个体、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受到歧视,影响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人民币尚不能用于境外投资,不利于企业在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境外投资企业难以从国内融入资金,不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等。
  5、保险制度不完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然而,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对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对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6、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较小
  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对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然而,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7、财税政策支持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很少涉及,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必然会造成对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1、设立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1)、当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如“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
  (2)、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
  (3)、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2、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1)、对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
  (2)、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
  (3)、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4)、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3、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1)、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
  (2)、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
  (3)、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
  (4)、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政变、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
  (5)、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4、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1)、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
  (2)、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
  (3)、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4)、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
  (5)、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左右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
  5、加快外汇管理体制创新
  (1)、我国外汇储备多的原因主要不是国际收支顺差太大,而是缺乏使用外汇的机制,特别是海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太小,只要我们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海外投资和生产经营纳入国际收支视野,我国外汇供求形势就会发生新的变化;
  (2)、应允许一部分商业银行、大型中央企业、部分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取得外汇经营权,调动这些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3)、允许部分地方政府以自有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或地方集合社会资金的方式融资取得外汇经营权,以满足海外生产经营中各种服务企业、服务组织的用汇需求。
债事纵横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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