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与困境
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往往耗时漫长,侵权人可能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财产保全措施能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执行成功率。然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面临两大困境:一是侵权人侵权行为隐蔽,获利渠道复杂;二是权利人难以掌握侵权人的财产线索,特别是在跨地域侵权案件中。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与实践突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权利人可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但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获准使用该系统的概率较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明确列举了三类可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案件类型,但对其他类型案件则由法院酌情决定。这三类案件类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知识产权类型案件。
(三)提高财产保全成功率的实务策略
1.多渠道挖掘财产线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专利商标数据库等公开渠道查找侵权人财产信息;
2.善用律师调查令:虽然部分地区对银行账户查询有限制,但仍可申请调取不动产登记、股权信息等;
3.申请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即使概率低,仍应尝试申请,特别是在重大案件中;
4.关注新型财产形式:包括数字货币、网络店铺、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新兴财产类型。
02
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现行财产调查措施体系
1.财产报告制度:责令侵权人如实报告财产,对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者可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2.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保险、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
3.搜查措施:对隐匿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信息的侵权人可实施搜查;
4.律师调查令制度:虽面临地域差异,仍是重要调查手段;
5.公告悬赏:对下落不明或隐匿财产的侵权人可申请悬赏查找。
(二)最新司法解释与实践发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财产调查制度,明确了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包括财产报告令、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搜查措施、律师调查令、公告悬赏等。这些手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多渠道的调查途径,有助于发现和掌握侵权人的财产线索。另外,该规定还特别强化了对拒不配合执行的惩戒措施,例如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03
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义务的执行攻略
(一)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难点与对策
针对侵权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义务的情况,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调查取证:固定侵权持续的证据,为后续惩戒措施提供依据;
2.申请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持续侵权行为可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3.申请行为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阶段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损害扩大。
(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金钱义务的执行
1.替代履行制度:对拒绝履行赔礼道歉等义务的侵权人,可申请法院通过公告方式执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2.信用惩戒措施:将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情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商业活动。
(三)企业名称变更等特殊义务的强制执行
对于要求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执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制度:对逾期未变更的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名称;
3.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拒不配合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4
强制执行程序与无效程序
(一)专利权与商标权有效性对执行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已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将直接影响已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若判决在执行前已履行完毕,则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二)"履行保证金制度"的创新实践
北京一中院在全国首创的"履行保证金制度"为解决专利侵权执行与无效程序冲突提供了新思路:
1.制度设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案款转入法院作为保证金,待无效程序终局裁决后决定款项归属;
2.配套措施:法院先行结案,不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3.实践效果:该制度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减轻了被执行人的商业影响,实现了双赢。
(三)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对证据保全的申请审查、措施、妨害后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证据可能极易篡改、灭失,证据保全对于执行至关重要。规定明确了证据保全的审查因素,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和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确保执行过程中关键证据得以保全,为执行提供有力支持;对于证据质证与认定作出规定,如对涉密证据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等在诉讼过程中被二次泄密。这有助于在执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结果的公正合理,增强执行结果的公信力。
05
知识产权执行的前沿问题与展望
(一)跨境执行的新挑战
随着知识产权跨国侵权案件的增多,跨境执行成为新难题。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司法协助协定,但实际执行仍面临诸多障碍。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跨境执行机制。
(二)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执行中的应用前景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为知识产权确权与执行提供了新工具。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信息,为执行提供可靠依据。
(三)人工智能辅助执行的可能性
AI技术在财产线索挖掘、侵权监测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未来可开发专门的知识产权执行辅助系统,提高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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