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投公司”)因与上海某公司(下称“原告单位”)之间的股东出资纠纷涉诉。乔文律师事务所接受省投公司委托后,由周毅、钟鹏飞律师主办本案。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与扎实的代理工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省投公司避免了数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基本案情

省投公司与原告单位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结合相关交易背景,双方约定以1元的价格收购上述股东对原告单位5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900余万)。后原告单位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以原股东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定原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要求其补缴。
“省投公司”便因此涉诉,被要求在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经过

介入案件后,我所周毅律师、钟鹏飞律师第一时间与客户复盘整个股权收购的全部细节,指导客户搜集与收购相关的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内部决议、方案磋商、事后审计等有关资料。
诉讼策略制定:钟鹏飞律师在充分了解、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明确了“以省投在收购时尽到了审慎义务进行防守,以收购对价包含其他权利让渡进行进攻”的诉讼策略,并依此明确了具体诉讼思路、证据链条构成,形成了周密的答辩意见。
庭审表现:在多轮证据交换、庭审中进行深入阐述,得到法院采纳。
最终结果:我方获得全部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规则适用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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