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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三十年来“辩”是非 ——解开夫妻共同财产遭婚外转移困局

2026-11-05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A女士与丈夫B先生于80年代登记结婚,婚姻至今存续四十余年。2025年底,A女士发现照顾B先生的“保姆”C女士将B先生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或儿子D先生的账户,涉及数百万元,A女士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后,A女士得知C女士和D先生都被取保候审。对此,A女士前来求助律师,要求对刑事案件进行持续跟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款项。

经律师了解刑事案件情况得知,C女士在笔录中供认,其与B先生于90年代相识,不久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至今,数百万元并非在B先生不知情情况下取得,而是二人长期存在经济往来。2026年1月,公安机关以“尚不够刑事处罚”为由终止侦查——刑事路径受阻,委托人的救济途径似乎陷入僵局。


二、精准把握法律的五个关键环节

1.刑民交叉的路径研判:果断转向民事,同步保全

接受委托后,沈奇艳、李扬律师第一时间对接刑事案件承办人员,准确研判出“刑事定罪证据标准难以满足、但民事返还证据标准已然充分”的形势,果断启动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既避免了财产被进一步转移,也锁定了案件的主动权。判决书载明的保全措施,为日后执行提前筑牢了堤坝。

2.请求权基础的精准选择:赠与无效之诉

面对“钱款被转走”的案情,实践中常见思路是不当得利或借贷纠纷。两位律师精准选取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路径: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主轴,辅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与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构成完整的请求权链条。

特别是2025年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选择的精准之处在于:婚外赠与整体无效、应全额返还,被告方即便提出“雇佣协议”“委托理财”或者“共同经营”等抗辩理由,均负有较高举证责任,且一般不为法院采信。因此,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C女士应全额返还数百万元。

3.刑事证据的民事转化:以自认锁定连带责任

两位律师敏锐把握刑民证据规则的衔接,及时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询问、讯问笔录,将刑事程序中的自认转化为民事定案证据:D先生在讯问中自认收到母亲C女士转账约两百多万元、收到B先生直接转账一百万元等,并承认“觉得这些钱有点问题,存在违法的风险”。这份“非善意”的自认,成为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事实。

4.二十余项调查令构建资金闭环

为夯实基础金额并锁定资金走向,两位律师先后申请二十余项调查令,全面调取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及电商平台消费记录,逐笔核对包含建行、兴业、中行、微信等各渠道差额,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两位律师更提出“C女士收款后大部分即转移给D先生”的意见,并以多年来年C女士对D先生的多笔大额转账为佐证,论证D先生系大部分款项的最终受益人。

5.争议焦点的正面攻坚:连带责任

本案最大争议是被告D先生是否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被告名下几无财产,若仅判决C女士单独返还,胜诉判决很可能沦为空文。两位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书面及当庭沟通代理意见:其一,D先生系款项最终流向和实际受益人;其二,其在刑事讯问中已自认知悉钱款存在问题,主观上不构成善意;其三,C女士将财产转移至D先生处后自身偿付能力显著下降,如不判令连带,将实质架空返还义务。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上述三项理由逐一回应,最终酌定D先生对总额的百分七十承担连带责任——裁判逻辑与代理意见高度契合。


三、诉讼过程中的策略性推进

两位律师对诉讼节奏的把控同样体现专业性:一方面,在庭审中促成各方一致确认“各款项相抵后的净值为应返还金额”,将争议基数从逐笔抗辩中固定下来,避免被告以零碎扣除拖延程序;另一方面,把握主要权利主体和诉请主线,以A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核心主张,B先生的子女作为继承人的权利作为辅助。虽然法院最终未给予继承人直接的权利,但主位诉讼请求未受任何影响,A女士的诉请全额获得支持。


四、案件结果与意义

本案是刑民交叉、婚姻家事与合同无效制度复合运用的典型案例。在刑事侦查终止、直接取回财产无望的困境中,两位律师凭借对《民法典》公序良俗条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精准把握、对刑事证据民事转化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及对连带责任构成的深入论证,不仅为当事人赢得全额胜诉判决,更通过连带责任和财产保全为执行阶段提供了双重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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