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几年来,涉及60岁以上老人的财产纠纷同比激增,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被身边亲人、好友、子女侵占,老龄化社会的老人财富保卫战愈演愈烈。本文现分享近期办理的一起失智老人100多万存款被“好友”侵占通过诉讼追回的案例,并提供实务建议。
01
基本事实
张某、李某曾系朋友关系,2015 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分别于2015 年2月15日、2022 年10月24日、2022年9月26日、2023年4月13日及 2023年4月21日转账给李某5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15 万元及 48.7 万元,共计 193.7 万元。
2023 年 11月13日,张某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妹妹为其监护人。张某认为李某在无合理依据的情形下占有原告 161.7 万元(扣除已返还的3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诉讼中,李某为证明其辩称意见提供:
1、委托书,证明张某系有原因的转款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该委托书内容显示“随着我本人年纪长大,我和女儿所有财产全部财产委托给我老友xx由他本人帮我支配。特此本人xxx 22.11.30日。
2、签约协议书、交款通知单及费用清单,证明李某通过现金方式交付钱款,用于张某支付其本人生活费及女儿医药费等。
3、申请证人丁某到庭作证,一是证明被告多次在医院向张某本人或家人交付现金;二是证明李某向张某交付过三张大额存单,共计 85 万元;三是证明李某实际经办张某及其女儿家庭琐事,时常去医院看望其女儿,履行了部分监护人的职责。
丁某到庭陈述,张某系其妻子的同事,亦是朋友关系;张某眼睛不好,其女儿有癫痫病。张某因拆迁获得新房,在陪其购买新房装修物品过程中,证人认识了李某。张某曾拿了几个存折或是存单想交由证人保管,遭证人拒绝。大概 2023 年,张某说要将钱、存折、金银首饰交给被告保管,起初证人帮忙起草过一份委托书,具体内容大概是存单、产证及其他家庭财产交由李某保管;后张某自行抄写一遍;张某交付李某具体多少财产、何时交付,证人均不知情。有次其女儿转院需要费用三十多万,是李某转账支付的住院费,当时证人及妻子都在场;另外,证人听说除了上述转账 30万元外,李某还用现金为其女儿支付过医药费。
基于被告李某当庭提供委托书,故原告当庭提出备位诉请,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则基于被告保管的返还义务提出备位请求权基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61.7万元。
02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系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寄存人要求被告返还其委托保管的钱款,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返还的金额。被告虽辩称其已通过现金方式返还原告全部钱款,因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另辩称,2015 年2月15日转入被告银行账户的 5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之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本案中双方对于系争款项何时返还并未约定,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2015 年 2 月 15 日转账的 50 万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原告基于保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 161.7 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属于复合型案件,我方接受原告监护人的委托后,共提起2个法律关系的特别程序及诉讼程序:
第一步 特别程序即指定监护人:
当家属发现原告的财产被转移时,原告已处于认知障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状态,对于钱款去向亦不知情,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须先通过法院特别程序要求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监护人,才能由监护人代原告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第二步 不当得利之诉以及诉讼中提出备位诉请:
确定监护人后,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查询原告银行流水明细,发现有多笔较大金额转至被告账户共计145万元人民币,且被告后续未归还过。
在起诉初时曾在不当得利和侵权两种案由之间考虑,但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有几笔款项是在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发生的,故稳妥起见决定选择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对方流水,被告收到的每笔款项均能与原告的一一对应,且通过被告的账户发现被告收到的转账金额超过起诉时金额,最后经统计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 193.7 万元,扣除被告已返还 32万,原告实际给付被告钱款161.7万元。
诉讼中被告自认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是原告委托其保管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虽然委托书有瑕疵但体现保管意思被告自认“代为保管财产”,故原告当庭提出备位诉请,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本案中按照被告提供的委托书且陈述,双方对于案涉款项何时返还并未约定,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基于保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161.7 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合法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总结与建议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过复盘总结笔者认为有三点比较重要,一是案由的选择;二是诉讼过程中备位诉请的适用;三是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途径如何实现?
第一,关于案由及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在法律诉讼中,案由对案件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无论是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亦或管辖法院、诉讼时效,甚至赔偿范围、诉讼结果均与案由息息相关。本案在起诉时便考虑过案由及请求权基础的问题,家属说钱款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被告侵占,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民间借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若以民间借贷除了转账凭证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能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若以侵权责任纠纷,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上述两种案由立案阶段就有极大可能驳回;故最终选择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案由是找准法律适用的钥匙,决定着案件的举证逻辑、裁判规则和最终胜负,关乎当事人权益实现,故代理律师在起诉阶段就要尽量找准案由。
第二,关于备位诉请,本案中其实备位诉请的适用起到了关键且决定性作用,若法官不支持原告提出的备位诉请,原告则有很大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关于备位诉请的提出时间,一般都是起诉时一并连同主位诉请一并提出,本案比较特殊,因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无其他任何证据,当庭提出也是因为有被告提供的委托书证明双方的保管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备位诉请最迟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通过法律途径如何实现的问题,本案正是如此,实践中有很多老年人面临和原告一样的情形,有的是被子女转走后声称是父母赠与的,有的声称是监护人代为保管,还有的是被保姆骗走。结合本案分析,实践中,部分老年人因生病或年迈导致缺乏辨认能力,面对上述这种情形一般第一步是需要向法院请求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当存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形下,还需要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续第二步才能考虑以何种案由追回全部钱款。
若老人如果担心自己日后失能、失智时,没有“靠谱”的监护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书面确定监护人。该协议当中,还可以具体约定监护人日后如何处理老人的财产、安排养老就医等事宜。
本文旨在学术交流与探讨,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办案心得,不代本律师最终意见。
本文作者
方秦
律师
fangqin@qiaowen.com
主要业务领域
· 婚姻家事与养老规划
· 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
· 公司治理与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与商业犯罪
个人简介
方秦律师目前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经济纠纷、公司法等业务。除此之外曾办理过多起重大知名刑事案件。常年为多家公司提供公司治理和企业合规服务,及时防范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办案亲切耐心,认真负责致力于通过高效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方秦律师于上海市长宁虹调商事金融调解中心担任调解员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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