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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甜甜”的恋爱,还是别轮到我了

2026-09-04




这几天的热搜和新闻着实吓到我了,对于我一个十几年前津津乐道富豪与女明星分手附赠天价分手费的资深八卦杂志读者来说,也算是看到了新时代恋爱的多样性。

当然律师不能只看热闹,通过AI对话我发现,近两年关于恋爱经济纠纷的案件、法院观点及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与法律有关的案件类型大致分为几类:


一、彩礼返还纠纷

法律规定: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加深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上海地区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来源于澎湃新闻):原告许某与被告顾某原定 2024 年 1 月举办婚礼,却在婚礼前夕因琐事吵架闹掰,随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此前给付的 37 万元彩礼及相关饰品。

法院查明:原、被告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原告的母亲于2023年11月1日向顾某转款15万元。结合该笔15万元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

其他往来,法院认定“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作为彩礼性质。

因此,法院结合双方往来、过错以及合理抵扣费用后酌情要求返还部分金额3万元。


结论:“彩礼”是附条件赠与的财产,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处理纠纷中必须先区分哪些转账、赠与的礼物、财产、现金等是婚约财产,哪些只是增进感情的经济往来;不属于彩礼的,不作为“彩礼”返还(此处不是废话);

若未缔结婚姻、未举办婚礼、未共同居住,一般全额或大部分返还——附带“结婚”和“共同居住生活”的条件未满足,则认定赠与的条件未成就,可以要求返还;

若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则法院应结合各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是否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等)、双方是否有过错、彩礼是否过高(考虑给与彩礼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经济水平)等,酌情返还。

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除非彩礼过高,且必须是在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处理,即不单独处理婚姻存续但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吃瓜总结:3000万大概率是要全额归还的,法律上没什么商量的余地;能扣除的,也许是筹备婚礼的花费,例如摄影费、订婚纱、订婚宴的定金以及因未能结婚而导致无法履行此类服务协议而产生的违约金。

至于那三张卡轮着转账的500万,得继续结合其他证据来分(吃)析(瓜)。



二、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地区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3708号案件: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后归还。自2020年9月起,被告因个人生活所需向,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2021年6月25日,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计划。次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另有一笔漏算金额的借款。此后,原告又因被告的各类个人需求向被告多次转账,累计十多万元。期间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但双方之后因感情及借款等事宜导致矛盾激化,原告遂起诉。
一审另查明:被告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承诺还款,有相关聊天记录为证。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就转账款项成立借贷关系,并不因双方存在感情纠葛而改变性质,判决被告应归还相应款项。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0174号案件:原被告之间自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为情侣关系,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付被告92笔共计若干元,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673笔共计若干元;被告向原告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共计若干元。又查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繁多,谈论到多笔往来款项,双方对部分款项系借贷关系进行过确认,但被告有归还。

还查明,双方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曾系情侣关系,原告应返还被告货款若干并支付被告利息损失等;后原告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中包含对情侣关系中各经济往来的评判,原文为,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往来钱款性质可能包括借贷、赠与、日常居住生活所需等。……除几笔明确为借贷关系且已经归还的款项外,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因恋爱关系而互有经济往来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双方因恋爱关系而自愿交付对方资金的可能,……原告未能举证充分证明转账的借贷性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结论:情侣关系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更应严格审查。恋爱关系往来其间,既有借贷,也有其他诸如共同花费、为促进感情的小额赠与、代付垫付、人情往来等等。

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和请求权基础,务必证明:1、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双方借贷金额必须明确且有真实发生;换而言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查明款项往来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而非在审理过程中为双方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吃瓜总结:除3000万外,500万元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呢?要结合转账时双方的对话、转账后钱款的用途,双方对500万元的性质是否达成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那我们继续分(吃)析(瓜)。



三、其他经济纠纷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上海地区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5520号案件,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法院查明,一、案涉全部款项均非原告主动给付,且其能否满足被告的需求被等同于是否想好好谈恋爱,是否真打算结婚;二、被告向原告索款均通过微信聊天,理由形形色色,且真假难辨;三、被告索要钱款金额大,频次高;四、被告明知原告已无力负担仍一味索取,且限时限刻,如果不给就会有“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60万余元的性质;如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则具体金额如何确定。首先,原告交付款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和被告维系恋爱关系进而结婚;其次,案涉款项均系被告索取而非原告主动赠与,且被告索款的理由形形色色,真实性存疑;第三,被告索款的金额和频次远超情侣之间赠与的合理范畴。双方交往才大半年,被告索款的金额累计已高达60万余元;最后,被告不仅在本案中以形形色色的理由索款60万余元,还以“股票亏损”为由在另案中向原告索要“赔偿”130万元,两者交错进行,索款金额合计近200万元,而此种情形绝非情侣之间的正常赠与。

原告之所以在已经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仍穷其所能满足被告的索求,无非是为了与被告维系恋爱关系,进而缔结婚姻,故本院据此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可撤销的目的赠与,在双方已确认分手的情况下,被告理应返还案涉全部款项。

法院还着强调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如原告满足其索取,即称之为“老公”、“宝宝”,而一旦不能满足,则迫使原告向父母要,向朋友借,漠视原告因其索取而背负巨额债务,还称有富二代随时都在追求她,如原告不立时给钱就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等言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在此必须予以严肃指正。


结论:情侣关系间为促进感情,可以有合理开支、往来、赠与,特别是生日、节日、纪念日等礼物和现金的馈赠,特别是包含“520”、“1314”、“888”、“666”以及对方生日和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转账等,均可以视为正当的恋爱往来。

但短期内借机敛财,索要高额钱款、奢侈礼物等,不仅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可能因虚构捏造理由而涉嫌诈骗等,进而触犯刑法。

吃瓜总结:除3000万外和500万元,酒店旅游花销(包含机票、配重燃油、黑色胶带),钻戒、鲜花等,若存在短期、高金额、无合理理由以及严重超出给付一方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造成经济困难等,给付一方要求返还的,另一方应返还或部分返还。



让我们把之前的“不是彩礼不返还”和“区分款项性质”的问题再捋一遍。

首先,我们区分,哪些是婚约财产,也就是“彩礼”?

A:3000万可以被认定为是“彩礼”。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全部或大部分返还;若能举证证明用于筹备婚礼、共同开销等已支付或使用的,可酌情扣减。

其次,其余钱款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借贷”?

A:若双方确实曾通过朋友协商分手后续事宜的处理,而在此期间对有关500万款项的性质达成过“借贷”的合意,则法院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对有关款项可以认定为借贷,反之,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借贷”的,则不认定为借款关系。

最后,非彩礼、非借贷的钱款,恋爱关系结束,给付一方可否要求返还?

A:恋爱的基础是双方相互都有付出,并非一方单独的情感满足,更非任何一方的生财之道。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为增进感情所支付的共同花费、开销只要合情合理,你情我愿,法律并不做干涉和评判。但若确实不符合工序良序,不符合道德观念的,法院不得不依据双方的付出、各自经济水平等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置。(具体怎么个情况,还得看具体情况)

附赠一个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参考资料:

“恋爱费”引发诉讼——2010-01-07 来源:文摘报

家事女法官:恋人间财产纠纷,我真想拒绝裁判!——2020-05-20 18:20·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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