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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离岸信托迎来90天“大考”:合规或代价,高净值家庭如何抉择

2026-07-25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文件双剑合璧,基本封死了利用离岸信托进行税务递延和资产隐匿的路径。

本次新政为存量离岸信托安排了90天主动补税窗口期。错过这个窗口期,等待的将是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高额罚款。本文提炼新政核心规则,为高净值家庭提供一份清晰的合规导航


一、全生命周期征税:离岸信托

不再是“监管真空”

新政最核心的变化,是将离岸信托从“特殊目的载体”拉平为“普通应税资产”。无论您的信托设立于何地,只要委托人或受益人是中国税收居民,以下五大场景的纳税义务已全部明确。

(一)设立环节:资产“装进去”就要交税,无现金回流也要算

2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中国税收居民将股权、不动产、股票、基金等财产转入离岸信托,无论是否收取对价、是否无偿划转,一律视同“财产转让所得”,按装入当日市场公允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征收20%个税。

场景还原:8年前600万元购入的房产,装入信托时市价1100万元,哪怕没有任何资金回款,应税所得500万元,对应个税100万元。缴税后,该房产在信托里的计税原值同步更新为1100万元,避免未来处置时重复计税。

律师提示:(1)即便以外籍子女名义设立信托,若实际出资、控制来自身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父母,税务机关将直接穿透,认定是居民个人设立信托。(2)已取得外籍或境外永居,但核心资产、主要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境内的,依旧认定为有住所的中国税收居民。(3)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按居民信托标准全额征税

(二)存续环节:收益不分配也按年申报,递延纳税神话破灭

这是对传统离岸架构冲击最深的一条。

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委托人设立的离岸信托,连同信托控制的境外SPV底层资产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留存境外、无论是否分配,均由委托人每年按20%申报纳税。

1.两类收益独立计税,盈亏不互补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股票、房产转让差价):同一年度同类资产盈亏可互抵,亏损不得结转下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等):无成本扣除空间。

两类所得之间不得互相抵扣

2.费用红线:信托管理费、律师费、受托人报酬、投资顾问费等运营支出一律不得抵减应税所得。

3.SPV空壳穿透:境外实体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收益直接穿透至委托人计税:被动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被动收入指股息、利息、租金、股权 / 房产转让差价、理财收益等无需实体经营即可取得的资产增值类收益,不含贸易、生产、专业服务等主动经营所得;无固定场所、无全职员工、无真实业务;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或私人开支;投资、分配、资产处置无独立决策权,由境内委托人控制。仅持牌金融机构、具备完整经营实质的境外实业可豁免。

律师提示:传统“信托+BVI控股+香港壳公司”的多层嵌套,只要底层没有真实产业支撑,在新政下就是透明人。税务局看实质,不看你叠了几层法律文件。

(三)终止与身份变更:移民、身故均触发一次性清算

除信托正常到期外,两类特殊情形将触发对全部资产增值的一次性完税义务,业内称为本土化“弃籍税”与遗产清算规则:

信托正常到期终止: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增值,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税。申报时限清算完成次月15日内(满60日未清算的,以第60日为清算日)。

居民转为非居民(取得外籍/永居):身份转换当日,全部资产市值减原值差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一次性清算。申报时限为身份变更次月15日内。

委托人身故(由非居民承继):身故当日信托资产增值全额计税。申报时限死亡次月15日内,由境外受托人或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律师提示:很多客户计划“先设信托、再移民”,算盘是身份一切换就脱钩。新政下恰恰相反——身份切换当天就是清算缴税当天,成本往往远超预期。

(四)隐性利益输送:没拿钱也算“分配”

21号公告特别指出,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即便资金未直接进入居民个人账户,出现以下行为,税务机关直接视同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征税:

1.信托资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或借款,年末未解除、未归还;

2.信托代付个人消费、报销私人开支,或无偿/低价向个人提供房产、车辆使用权;

3.通过第三方主体间接向委托人、受益人输送资金或资产;

4.为委托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资金、无偿使用信托资产。

律师提示:这条规定堵死了通过信托进行“隐形分红”“私囊公用”的漏洞,是高净值客户最容易忽视的雷区。

(五)90天窗口期:最后的免滞纳金红利

根据21号公告及官方答记者问,存量信托补缴政策有严格时间边界:

1.设立环节追溯:仅追溯2023年1月1日装入的资产;2023年之前设立且已满3年的,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

2.存续收益追溯2025年及以前年度所有未申报的信托收益,不分资产类型,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打包计税。

3.免滞纳金:上述两项应补税款,在公告实施起90天内(2026年7月24日—约10月22日)主动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4.五年分期:一次性补缴现金流压力大,可按15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5年内均匀分期缴纳

5.偷税红线:刻意隐匿信托、虚假零申报属于偷税,不受3年追溯期限制,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二、征管新规:金税四期下的

“无处遁形”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谁来管、怎么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配合CRS数据交换,监管力度空前。

1. 申报管辖与资料硬要求

谁管你:通常由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或境内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资料关:所有外文信托协议、银行流水、完税凭证,必须附带正规中文翻译件,且档案需保存10年以上。

估值博弈:纳税人需自行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市场成交记录。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估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权委托官方价格认证机构重新核定税基(通常意味着调高)

2. 违规成本

滞纳金:窗口期过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

罚款:构成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

刑事责任: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补缴的,构成逃税罪。




三、分人群实操合规建议

(一)已持有存量离岸信托的客户

1.30日内完成架构体检:梳理设立时间、资产原值、历年收益、SPV经营实质、受益人身份、出入境与境外身份情况;核对CRS交换信息与自查数据是否一致,避免信息矛盾引发稽查风险。

2.窗口期内完成补税整改:区分2023年前/后设立,分别测算设立环节与历年存续收益;整理境外完税凭证用于抵免;现金流紧张者提前备好5年分期备案材料。

3.优化底层架构:注销无实质的空壳SPV;确需保留的境外主体,配置固定场地、全职员工、独立决策流程,留存合同、工资单、经营台账证明商业实质。

(二)计划新设离岸信托的客户

1.放弃纯避税型极简架构:回归财富传承、跨境隔离、家族治理、子女教育等真实需求,留存家族分配方案、企业治理文件等佐证。

2.事前测算税负:装入前由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公允价值报告,精准预留20%个税资金;优先选与中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辖区,最大化境外抵免。

3.建立年度申报机制:与境外受托人约定,每年出具适配中国个税申报标准的收益台账,清晰区分本金、已完税收益、当年新增应税所得。

(三)计划更换境外身份(移民)的客户

1.禁止“先设信托、再移民”:身份转换当日强制清算全部增值,一次性大额缴税成本极高。

2.谨慎评估“先移民、后设信托”:只有完全切断境内股权、房产、核心经营收入,全年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外,才可能被认定为非居民;否则仍按居民穿透征税。




六、结语

离岸信托的“避税红利”已然落幕,合规时代正式开启。在CRS与金税四期的显微镜下,任何试图通过复杂架构隐藏财富的行为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90天窗口期转瞬即逝(截止2026年10月22日)。建议高净值家庭尽快联合税务律师完成信托全面体检,完整梳理资产、收益、底层架构资料,在窗口期内完成自查申报。


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税务处理请结合个案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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