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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拆解AI代写种草笔记:裁判要点与企业合规路径

2026-06-17




一、引言

依托社交媒体发展壮大的种草经济,以用户真实体验分享为核心底层逻辑,成为当下数字营销的主流模式。相较于传统付费广告,种草笔记弱化营销属性、强化生活化分享属性,更容易被消费者接纳,也成为广大中小商家低成本获客的重要途径。流量红利驱动之下,市场逐步衍生出人工代写、刷量控评等灰色营销模式,而AI技术的普及,进一步降低虚假种草的创作门槛零体验、批量化、低成本的AI代写种草笔记开始泛滥全网

与普通人工代写相比,AI代写种草笔记具备可复制性强、创作成本低廉等特征,大量无真实消费体验的虚构测评、虚假探店内容充斥各大社交平台,不仅误导消费者决策,同时侵蚀社交平台长期积淀的真实内容生态,扰乱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相较于传统虚假内容,AI生成内容甄别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现行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标准一度存在空白

近期,杭州中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填补了相关司法空白。本案首次界定AI代写种草笔记工具不属于技术中立范畴,明确平台内容生态的法律权益属性,并创新裁判判定方法,为司法审判、行政监管以及行业合规提供重要指引。基于此,本文将以律师视角,从案情事实、法院裁判要旨以及对AI营销产业链上下游的合规启示三个维度,对本案进行系统解读。




二、基本案情

涉案原告为国内头部社交种草平台,长期深耕生活化内容分享领域,优质且真实的内容生态是其核心竞争性资产,其平台规则和公约均明确强调内容的真实性要求。


被告针对性研发适配原告平台的专属AI写作工具,该工具的热门模块直接展示了原告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等服务模块,该工具可根据用户指令,一键批量生成适配平台内容风格的美妆测评、餐饮探店、日用好物分享等文案。被告通过月卡、年卡、终身卡等会员制模式收费,并在宣传中明确诱导用户将AI生成的无真实体验笔记发布到原告平台,以此赚取商业收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其原有社交平台赖以生存的真实内容生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自身仅为中性技术提供者,AI工具本身无违法属性,内容发布行为由第三方用户实施,自身不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相关责任,即援引“技术中立”原则主张免责。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行业特性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驳回被告抗辩,并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裁判要旨

(一)明确社交平台的真实内容生态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案审理的核心前置问题,在于明确社交平台的真实内容生态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项下的合法竞争性权益。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多聚焦于直接流量窃取、商业诋毁、抄袭盗用等具象化侵权行为,对于平台内容生态这种无形化、资产化权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本案法院认为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维护其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该生态是原告在互联网市场中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原告基于真实可靠的社交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二)创设AI虚假种草不正当竞争认定“四要素判定法”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了“技术中立抗辩”,即其提供的本质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用户如何使用该技术与开发者无关。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将“技术”与“技术的应用”进行了明确区分:“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并非法律评价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是中立的,要防止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滥用行为。”

不仅如此,为了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本案法院结合AI行业特性,创设了适配生成式AI服务的“四要素判定法”,用于认定生成式AI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生成式AI因受到人机交互与算法模型的影响,其输出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每次生成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使得侵权风险具有高度随机性。因此,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例如内容审核、用户告知、生成内容标注等,以避免或降低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法院对通用型AI工具与以特定平台作为商业应用层的AI工具作出了区分。行为人所提供的AI工具并非面向全网全行业开放的通用写作辅助软件,而是专门针对单一或少数特定社交平台开发,功能设计、文案风格、数据训练均适配目标平台,服务对象与应用场景具备极强的针对性,直接指向特定平台生态。判决强调,原告平台规则并未禁止使用AI技术本身,而是禁止“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的行为,当AI工具将特定平台作为其商业应用层时,理应受到该平台协议规则的约束。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

行为人所提供的AI工具直接展示了原告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等服务模块,由此可见该工具不仅提供内容生成功能,其设计明确指向该社交平台,明显带有诱导用户在该平台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文案内容的意图。

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行为人通过该AI工具向用户收费或获取其他商业利益,这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动机要件之一,同时也是法院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情形下,运营方对内容合规与风险防控的审慎义务随之大幅提升,无法仅凭“用户自主使用”主张免责。

综上,当AI工具同时满足以下四项:①属于生成式AI服务;②针对特定社交平台开发;③引导用户将生成内容发布到目标平台;④采用收费模式开展商业运营;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对产业链各方主体的实务启示

2026年4月30日,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该行动第二阶段重点整治7类内容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中就包括生成“数字泔水”(指由AI批量生成的、低质量的、缺乏真实价值的数字内容),制作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利用AI“托管”从事网络水军活动等,AI行业正式迈入强监管时代。过往模糊的合规边界逐步明晰,产业链各参与主体均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不仅填补了司法审理空白,也为产业链上下游主体解答合规困惑,为AI服务商、付费商家、内容创作者以及社交平台提供切实可行的实务指引。


(一)品牌方

品牌方作为虚假种草内容的需求来源,是灰色产业链存续的核心诱因,本案判决直接划定商家营销行为红线。

商家需彻底摒弃流量至上的错误思维,严禁采购零体验AI代写笔记、人工代写笔记开展商业推广,避免触发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双重违法风险。

商家应合理合法利用AI工具开展营销工作,仅可依托通用AI工具辅助优化自身原创内容、润色真实消费体验文案,所有对外发布的种草推广内容,必须以真实产品体验、实地消费探店为基础。

(二)MCN机构

MCN机构作为串联品牌方、内容创作者与社交内容平台的中间枢纽,在种草内容分发环节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审核与管控责任。相较于品牌方,MCN机构手握大量账号矩阵与创作者资源,极易成为AI网络水军、批量虚假种草内容的滋生温床,也是本次清朗整治AI乱象行动的重点排查主体。

MCN机构应当提升合规意识,发布AI辅助创作的种草笔记时,必须核验内容真实性,对于无真实体验支撑的AI代写内容坚决不予发布,严禁参与AI代写代发产业,不得承接品牌方虚假种草推广订单

(三)AI工具服务商

(1)AI工具服务商在产品研发层面应注意合法AI辅助创作与违法AI代写的边界:

AI只能用于文案润色、结构优化、错别字修正、多语言翻译等辅助工作,市场主体依托AI辅助优化真实种草内容、开展合规广告合作,均属于正常经营行为。

而当AI工具定向服务于特定平台的内容生态,诱导用户生成并传播AI虚假内容,这种经营行为则极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2)AI工具服务商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需建立分级内容审核机制与违规关键词拦截机制,对种草测评类内容进行重点风控,同时对AI生成内容进行必要标识,以醒目方式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明确禁止利用工具制作、发布虚假体验类商业宣传内容。

(四)社交内容平台

社交平台作为内容承载方,需履行事前防范、事中审核、事后追责的全维度治理义务。

事前层面,优化社区公约,明确将零体验AI代写种草笔记列为违规内容,细化AI内容发布规范与处罚标准,从规则层面约束用户行为;

事中层面,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升级AI虚假内容甄别算法,搭建违规笔记数据库,精准识别批量同质化AI虚假内容,实现自动拦截与预警;

事后层面,完善投诉举报通道,高效处置原创作者、消费者维权诉求,对违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黑名单联动惩戒等措施。




五、结语

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下司法机关平衡技术创新与市场秩序的标杆性判例,为后续同类纠纷审理、行政监管执法提供清晰的参考依据。

技术本身无善恶,但技术应用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与商业道德。生成式AI作为新型内容创作工具,能够赋能种草经济提质增效,但绝不能沦为虚假宣传、破坏市场秩序的工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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