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第(四)项约定:“甲方承诺,由于现在唯一居住地的房产被银行查封,为了保证乙方与子女有房居住,可以另行买房,甲方赔偿给乙方现住房屋对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自离婚之日起,在两年内付清。”后因王先生未按约支付该1000万元,张女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支付1000万元。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协议条款作出不同解读,认为该1000万元款项的支付附有“涉案房屋被财产执行,导致影响张女士及子女居住使用”这一条件,并以该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提审本案,并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焦点与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书》第一条中关于1000万元款项支付约定的理解与适用。具体而言,该约定是仅明确了付款期限(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付清),还是如同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同时附加了“涉案房屋被财产执行,导致影响张女士及子女居住使用”作为支付条件。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王先生的付款义务是否已经被触发。案件的难点在于,当离婚协议条款文义引发不同理解时,如何准确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正确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在解释原则上的差异性。此外,在法律适用上,本案还需厘清是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财产协议的规定,还是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与策略
代理律师在接受再审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提出了以下核心代理观点:
第一,明确案涉1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现住房屋对价款”,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组成部分,该约定载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条款项下,是依附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变更的一揽子安排,并非独立的普通金钱给付约定。
第二,主张支付条款并未附加任何生效条件。代理律师强调,条款中“由于现在唯一居住地的房产被银行查封,为了保证乙方与子女有房居住,可以另行买房”的表述,仅是对协议签订时房屋状态背景及款项支付目的的客观描述,而非设定付款的前提条件。协议明确约定的唯一时间限制是“自离婚之日起,在两年内付清”。二审法院在协议文本之外,增设“房屋被执行影响居住”作为支付条件,系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曲解,缺乏依据。
第三,从离婚协议的条款设置结构进行论证。代理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书第一条专设"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其中第(四)项明确约定应支付款项;而第三条则单独规定"居住问题",明确约定离婚后现有房屋居住使用权人。这种条款设置表明,"居住问题"与"应支付款项"是两个独立约定的事项,二者互不牵制。申请人及子女是否居住在该房屋内,都不影响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房屋对价款的义务。二审法院将两个独立条款混为一谈,凭空在支付条款外增设"影响申请人及子女居住使用房屋的情形"作为支付条件,完全背离了协议文本的明确结构安排。
第四,阐释离婚协议的解释原则。代理律师指出,离婚协议是包含感情、伦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复杂因素的综合协议,不同于纯粹的商事合同。人民法院在解释条款时,应尊重协议的书面约定,审慎介入,不宜轻易以“探究真意”为由,改变或增设协议未载明的条款,以免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再审判决认定:“案涉争议条款明确约定了‘自离婚之日起,在两年内付清’的付款期限,并无付款条件的表述。争议条款中‘由于现在唯一居住地的房产被银行查封,为了保证乙方与子女有房居住,可以另行买房’的表述系对案涉房屋被查封的现状及双方约定该款项支付缘由的描述,显然不能被理解为该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发生了案涉房屋被查封且被执行致影响张女士及子女居住使用的情形。” 据此,再审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王先生支付争议款项附条件,并与约定的付款期限相挂钩,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王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补偿款1000万元。
案例意义与价值
本案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二审判决对离婚协议条款的错误解释,明确了在解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应首先尊重协议文义,除非有充分反证,不宜在书面约定之外随意增设付款条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强调了离婚协议作为复合型协议的特殊性,其财产分割条款与身份关系紧密关联,在解释和适用上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而不应等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仅从财产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忽视了其背后重要的身份关系特征。第二,明晰了离婚协议中“背景描述”与“设定条件”的区分标准,指出协议中对房屋查封状况及款项用途的描述仅属背景说明,不能等同于支付条件的设定,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避免了因对于相关条款的不当解释方法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第三,体现了再审程序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本文作者

扫码分享






沪ICP备190141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2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