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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文观点 | 孙娉婷律师就《李白》著作权争议接受人民日报采访

2026-04-09




近日,歌曲《李白》的版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音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乔文所”)知识产权律师孙娉婷在接受人民日报上海分社《看法》栏目采访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一、音乐著作权的权利构成

孙娉婷律师指出,音乐著作权并非单一权利,而是包含多项具体权利,主要可从著作权人表演者两个角度划分。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例如在演唱会、音乐节目中公开演唱。

2)广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歌曲。

3)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如网络音乐平台提供在线点播、视频平台使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4)改编权: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如对歌曲重新编曲或填词。

5)此外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汇编权等。

表演者(歌手、乐手等)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




二、版权归属与流转

为何会出现“原创唱不了自己的歌”?

孙律师解释,音乐作品版权归属复杂,纠纷解决关键在于厘清权利在谁手中。词曲作者虽进行创作,但不一定掌握全部权利,因为音乐领域大部分财产性权利可转让、许可,且行业存在特殊合作与运营模式

例如,创作型歌手为获得推广支持,可能通过合同将词曲著作权让渡给唱片公司;再比如,词曲作者受影视剧制片方委托创作,委托合同可能约定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权利流转导致表演权未必在原创者手中,从而出现“原创”无法演唱自己歌曲的现象。

“原唱”不等于“原创”“原唱”更多是对表演者的描述,若原唱者非词曲作者,也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授权到期,则可能无法继续表演成名曲,成为失去表演权的表演者。但其仍享有保护表演形象等表演者权利




三、公开演唱与改编行为的法律性质

歌手在演唱会演唱他人作品,属于公开表演行为;若对作品进行重新编曲、改词等,还涉及改编行为。因此,公开演唱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授权,若涉及改编还需取得改编权授权




四、侵权维权与法律责任

原创者若发现侵权,建议首先固定证据,随后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途径维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部分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例如,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或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情节严重的(如达到一定金额、数量、下载量等标准),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五、网络使用中的合法与侵权边界

孙律师指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若歌手和博主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不涉及侵权。常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情况

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歌曲的。如在私人网络空间演唱练习,而不公开传播的;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歌曲。如在音乐点评视频中,为分析曲风、研究旋律适当引用几句歌曲;

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发表歌曲的

在网上,常见的侵权形式是:部分歌手或博主在网络短视频和直播间演唱全部或较长段落的未经授权的歌曲,并通过打赏或者设置广告等方式获取商业利益。因此,歌手、博主和网络平台均需完善著作权授权制度,以规避侵权风险




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孙娉婷律师强调,知识产权如同创作者、发明者、设计者在每开垦一块智慧土地后立起的篱笆,是在每颗知识“小行星”上署下的姓名。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劳动成果,更构建公平竞争环境,让智力付出获得应有回报,让市场参与者明确竞争边界。知识产权制度使无形财产有形化,既激励持续创新,也确保智力成果传承,推动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

(以上观点整理自乔文所孙娉婷律师接受人民日报上海分社采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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